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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6-1911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6﹞94号 生成日期: 2016-10-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80号)和《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余姚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余政办发〔2016〕7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以下简称运维)工作,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标准化管理工作验收且按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的水库、山塘、水闸、泵站、海塘、堤防、水文测站、农村供水工程、水电站、大中型灌区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暂未按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的水利工程运维补助资金,仍按原补助标准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运维是指对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操作运行、检查观测、安全生产等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和对水利工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不包括工程除险加固、大修或由超标准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管理责任主体要按照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推动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创新工程管护模式,落实人员经费、运行管理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鼓励水管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切实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水利工程运维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市、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村分级管理。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落实责任主体,理顺镇(乡)、村两级事权,要及时落实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和管理人员,明确其管理(护)责任和管理(护)内容。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非市级水利工程的运维负总责,负责运维工作的组织实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运维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并做好市级水利工程运维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水管单位、管理责任主体等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满足条件的、承担水利工程运维服务的单位应按照运维合同等约定,履行运维职责,保质保量按期做好运维工作。
  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交通、国土资源、农林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运维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水管单位、管理责任主体应按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水利工程运维工作的物业化、专业化及规范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加快培育水利工程运维市场主体,加强行业监管,大力推广水利工程运维工作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推动建立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向社会力量购买水利工程运维服务的市场体系。
  第三章 维修养护管理
  第八条 各水管单位、管理责任主体要贯彻执行运维工作的政策、技术标准与规范、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负责年度运维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开展运维质量管理及检查、评价。
  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应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分为计划编制、计划审批、招投标(或委托)、项目实施和评价验收等五个阶段。
  第九条 各水管单位、管理责任主体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原则,在市级水利工程年度考核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根据当年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参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编制次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专项维修养护项目或岁修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条 各水管单位、管理责任主体次年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应于每年年末报工程主管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初审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级维修养护范围和资金补助政策,落实配套资金。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需报原初审、审批单位。
  第十一条 各水管单位、管理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运维条件的单位承担水利工程的运维任务。应当根据工程运维工作目标和工程运行管理规范,明确具体的运维内容和承担运维工作单位的资格条件、人员、技术、设备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不得转包和分包,其中按有关规定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专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工作)标准、检查评价、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各水管单位、管理责任主体要定期对运维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做好或指导具体承担水利工程运维工作的单位对工程运维资料的整编、归档及其他相关工作。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结束后,由水利工程主管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部门负责组织维修养护项目的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初验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验收。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加强对水利工程运维经费的保障工作,对公益性较强的水利工程运维经费应按隶属关系列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完善水利工程运维经费保障机制,并逐年增加对水利工程运维经费的投入;经营性为主的水利工程运维经费,由业主自行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的运维经费主要由人员经费、运行管理经费及维修养护经费等组成。
  经市级水利工程年度考核验收合格后,对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人员及运行管理经费市财政补助标准如下:由市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人员及运行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或在水费等中列支;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理的水利工程的人员及运行管理费按工程的不同类别进行补助:小(1)型水库6万元/座/年(以发电为主的水库2万元/座/年);小(2)型水库3万元/座/年(以发电为主的水库1万元/座/年);山塘1万元/座/年;农村供水工程1.5万元/座/年;堤防0.3万元/公里/年。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理责任主体要参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定岗定员(试行)》(浙水人〔2016〕53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工程规模、管护方式等情况,足额配套落实人员及运行管理经费,确保工程管理事项落实到具体人员,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提升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经市级水利工程年度考核验收合格后,对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市财政补助标准如下:由市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按实际发生额,经审计后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或在水费等中列支;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理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按实际发生额,经审计后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平原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级财政补助40%,山区乡镇市级财政补助60%。
  市财政补助的水利工程运维资金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
  第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制订健全水利工程运维管理制度,制定运维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运维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水利工程年度考核验收管理办法、明确维修养护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等,联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水利工程运维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验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工程运维工作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水利工程运维工作进行抽查。年度验收和抽查情况作为次年水利工程运维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将水利工程运维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的目标考核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追责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应对水利工程运维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抽查不合格的,需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具体承担水利工程运维工作的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履行合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工程(工作)量、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运维资金、违反水利工程运维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权限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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