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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6-00010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卫生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6〕96号 生成日期: 2016-1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16-0009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建筑垃圾分拣处理综合利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综合利用,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施行建筑垃圾分拣处理综合利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主要类型
  建筑垃圾分拣处理综合利用的主要类型有建设单位改建、扩建过程中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单位或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砖瓦、废混凝土等建筑垃圾废弃物,经过分拣、粉碎和筛分后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
  二、建筑垃圾分拣处理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倡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逐步建设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将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场建设纳入扶持发展产业范畴;我市建筑垃圾分拣处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临时试点设置在小曹娥应急垃圾填埋场内),按照“政府提供、社会租赁、民间资本参与”的运作模式,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的目标。
  三、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模式
  (一)实行建筑垃圾城乡一体化管理。
  1.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市21个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产生的建筑垃圾统一纳入城乡一体化管理。按照“户集、乡镇(街道)运、市终端处理”的工作机制,由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将各自辖区内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转运场内的建筑垃圾运至小曹娥应急垃圾填埋场进行分拣处理综合利用,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乱倾倒及运输过程中的滴漏撒现象,有效解决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筑垃圾堆放难、处置难的问题,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2.根据余姚市城管局、市委督查考核办联合下发的《余姚市城市管理工作考评细则》,由市市容环卫行业主管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通过考评增强管理刚性。
  (二)进一步规范办证程序和倾倒手续。
  建筑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管理,在各辖区范围内合理设置建筑垃圾中转场、消纳场,落实专门人员,并负责建筑垃圾中转、转运工作(倾倒凭证统一到市环卫处领取)。
  1.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统一到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办理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后,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发放倾倒凭证,单位和个人凭证按规定时间、路线将零星建筑装潢垃圾转运至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所在的中转场地。
  2.中心城区建设单位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废砖瓦、废混凝土等建筑垃圾废弃物:按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手续统一至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由业主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转运至小曹娥应急垃圾填埋场进行分拣处理综合利用。
  3.中心城区大型建筑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按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手续统一至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
  4.乡镇建设单位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废砖瓦、废混凝土等建筑垃圾废弃物: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倾倒凭证,按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由业主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转运至小曹娥应急垃圾填埋场进行分拣处理综合利用。大型建筑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规定处置。
  四、建筑垃圾处置收费事项
  (一)收费标准:
  建筑垃圾处置费,由建筑垃圾产生方按规定缴纳,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和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建筑垃圾处置费按有关规定进行收取。建筑垃圾运输费由建筑垃圾产生方与运输企业自行协商解决。
  (二)收费方式:
  除中心城区大型拆迁区块产生的建筑垃圾到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办理手续、缴纳费用外,其它由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非税收入票据自行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做到收缴分离,并按实上交市财政非税资金专户。
  (三)财政补贴方式:
  由建筑垃圾分拣处理厂根据过磅后的转运建筑垃圾实际数量填报《建筑垃圾分拣处理补贴审核表》[需经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核量并盖章确认],市监管部门审核,按季上报市财政,按实际收费予以补贴。
  五、建筑垃圾处置要求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处置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倾倒凭证或准运证,进入小曹娥应急生活垃圾填埋场倾倒时要服从车辆调度指挥,规范作业。
  (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体,必须具有相关的转运资质,对运输车辆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防止泄漏、散落和带泥运行,并保持车容整洁,防止污染环境;必须组织人员对运输路线进行巡查,发现“滴、漏、撒”等情况应当及时清理;不得超出核准范围运输建筑垃圾。
  (三)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包括中转场地),必须做好建筑垃圾进出现场管理,处置单位的现场四周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车辆进出口道路要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四)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置的中转场地在收纳建筑垃圾时,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餐厨垃圾等,转运建筑垃圾一旦发现混装,有权拒收。
  (五)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单位和个体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优化管理,对未经核准或已核准但违反规定影响城市道路环境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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