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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6-1909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6﹞91号 生成日期: 2016-10-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街道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加强乡镇街道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乡镇街道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街道)所属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管理,优化结构、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严肃财经纪律、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宁波市《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和《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乡镇(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国有及集体全资企业、国有及集体控股企业、国有及集体参股企业及其他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资产,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及上级政府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企业形成的权益。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健全所属企业管理体制,落实管理机构和明确管理人员,完善企业资产管理的制度和决策机制。
  第五条 企业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展开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对所属企业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所属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由相应机构承担企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依照本办法和公司章程,对本企业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设立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国有集体资本参股公司,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涉及需市政府或市直部门批准的事项,按规定报批。
  第十条 乡镇(街道)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企业融资管理。对以融资为主的企业,按照《余姚市委办公室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债务管理的通知》(余党办〔2016〕34号)精神,在乡镇(街道)债务限额内,年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公司融资计划,按计划融资。每笔融资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融资经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企业不得向个人融资,控制向企业借款,融资利率应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
  第十二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企业对外投资原则上不得投资于能充分市场竞争的生产经营类企业。
  第十三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担保和资金出借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属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相互担保及出借资金,由企业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不同乡镇(街道)之间的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担保和出借资金,由双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市政府批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出借资金,原则上也不得对国有集体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须担保的,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固定资产购建及土地使用权购置的管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购建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单价在10万元以下或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购建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购建土地使用权,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购置公务用车,对生产经营必须的工具用车、特种车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列入政府采购。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购建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购建,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余政发〔2015〕49号)、《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发〔2015〕5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招投标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余招投标〔2011〕22号)、《关于修改《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三条内容的通知》(余政发〔2012〕50号)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结算的管理,对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实行审计(规定项目和规定投资额标准以上的由审计机关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方式公开出租。租赁期最长不超过5年,超过5年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方式公开出租承租的承租方要求继续承租的,续租租金在不低于上年租金、且逐年递增的情况下,由企业董事会或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续租一次,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涉及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的住宅房屋出租,因拆迁暂住的住宅房屋出租和市场店铺、摊位续租等特殊情况,由企业董事会或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六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应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公开方式,由企业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七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的管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由企业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无实质经营企业和亏损企业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管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存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及报废、应收账款报损、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的核销,应明确责任,按财务制度规定,由企业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九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收入费用管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收入、费用实行预算管理,企业应编制年度收入、费用预算方案。预算方案由企业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企业各项费用开支应严格厉行节约,规范管理。建立财务审批制度,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重大支出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或审批,不得开支与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无关的费用,努力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公务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报销手续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收入、费用预算管理办法和相应制度由乡镇(街道)另行制定。企业不得违规开支应由乡镇(街道)负担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人员及职工薪酬管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国有集体股股东控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免。国有集体参股企业国有集体股股东董事、监事委派,由该国有集体持股企业提出建议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加强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用工管理。企业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确定职工编制数,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编制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企业新招聘员工,由企业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在核准的编制限额数内,根据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鼓励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职工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经营性质、业绩,确定当地企业职工薪酬水平,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企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机关干部或政府聘用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企业薪酬具体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
  条二十一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企业运营、年度收入费用预算执行、职工薪酬管理、年度绩效、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及本办法等情况,制订业绩考核办法,实施对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开设银行账户,严格控制账户数量,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企业应规范账户日常管理,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企业账户的开设由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按规定采用竞争性招标确定开户银行,企业资金按规定实施竞争性存放。
  第二十三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制度的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管理制度,由企业董事会或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经营范围的管理。企业应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证券买卖(含一级市场申购)、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业务。
  第二十五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利润分配和收益收缴管理。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由企业董事会或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建立企业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收缴资金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国有集体资本参股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财务检查,确保企业规范运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处罚机制,对企业违反财经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乡镇(街道)所属企业具体管理办法和相应实施细则,对各项审批内容制订审批流程。相关制度、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印发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加强乡镇街道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乡镇街道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街道)所属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管理,优化结构、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严肃财经纪律、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宁波市《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和《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乡镇(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国有及集体全资企业、国有及集体控股企业、国有及集体参股企业及其他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资产,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及上级政府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企业形成的权益。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健全所属企业管理体制,落实管理机构和明确管理人员,完善企业资产管理的制度和决策机制。
  第五条 企业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展开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对所属企业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所属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由相应机构承担企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依照本办法和公司章程,对本企业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设立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国有集体资本参股公司,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涉及需市政府或市直部门批准的事项,按规定报批。
  第十条 乡镇(街道)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企业融资管理。对以融资为主的企业,按照《余姚市委办公室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债务管理的通知》(余党办〔2016〕34号)精神,在乡镇(街道)债务限额内,年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公司融资计划,按计划融资。每笔融资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融资经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企业不得向个人融资,控制向企业借款,融资利率应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
  第十二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企业对外投资原则上不得投资于能充分市场竞争的生产经营类企业。
  第十三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担保和资金出借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属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相互担保及出借资金,由企业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不同乡镇(街道)之间的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担保和出借资金,由双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市政府批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出借资金,原则上也不得对国有集体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须担保的,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固定资产购建及土地使用权购置的管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购建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单价在10万元以下或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购建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购建土地使用权,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购置公务用车,对生产经营必须的工具用车、特种车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列入政府采购。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购建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购建,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余政发〔2015〕49号)、《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发〔2015〕5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招投标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余招投标〔2011〕22号)、《关于修改《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三条内容的通知》(余政发〔2012〕50号)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结算的管理,对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实行审计(规定项目和规定投资额标准以上的由审计机关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方式公开出租。租赁期最长不超过5年,超过5年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方式公开出租承租的承租方要求继续承租的,续租租金在不低于上年租金、且逐年递增的情况下,由企业董事会或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续租一次,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涉及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的住宅房屋出租,因拆迁暂住的住宅房屋出租和市场店铺、摊位续租等特殊情况,由企业董事会或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六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应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公开方式,由企业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七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的管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由企业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无实质经营企业和亏损企业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管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存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及报废、应收账款报损、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的核销,应明确责任,按财务制度规定,由企业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九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收入费用管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收入、费用实行预算管理,企业应编制年度收入、费用预算方案。预算方案由企业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企业各项费用开支应严格厉行节约,规范管理。建立财务审批制度,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重大支出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或审批,不得开支与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无关的费用,努力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公务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报销手续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收入、费用预算管理办法和相应制度由乡镇(街道)另行制定。企业不得违规开支应由乡镇(街道)负担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人员及职工薪酬管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国有集体股股东控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免。国有集体参股企业国有集体股股东董事、监事委派,由该国有集体持股企业提出建议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加强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用工管理。企业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确定职工编制数,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编制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企业新招聘员工,由企业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在核准的编制限额数内,根据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鼓励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职工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经营性质、业绩,确定当地企业职工薪酬水平,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企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机关干部或政府聘用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企业薪酬具体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
  条二十一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企业运营、年度收入费用预算执行、职工薪酬管理、年度绩效、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及本办法等情况,制订业绩考核办法,实施对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开设银行账户,严格控制账户数量,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企业应规范账户日常管理,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企业账户的开设由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按规定采用竞争性招标确定开户银行,企业资金按规定实施竞争性存放。
  第二十三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制度的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管理制度,由企业董事会或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经营范围的管理。企业应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证券买卖(含一级市场申购)、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业务。
  第二十五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利润分配和收益收缴管理。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由企业董事会或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建立企业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收缴资金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国有集体资本参股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财务检查,确保企业规范运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处罚机制,对企业违反财经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乡镇(街道)所属企业具体管理办法和相应实施细则,对各项审批内容制订审批流程。相关制度、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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