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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6-1906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6﹞86号 生成日期: 2016-10-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2.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样本)
   3.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样本)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及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布、接收、传播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的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余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本级各类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国家、省、宁波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托本市气象部门已有业务系统、整合相关部门和社会资源,建立与国家、省、宁波市相互衔接、相关责任单位互联互通的本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我市的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
  第六条 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发布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的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统一协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会同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第九条市气象部门在市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落实预警信息发布责任人员,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市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林、卫生计生、安监、旅游、人防、海事、地震、供电、气象、铁路及应急指挥机构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预警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部门应当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应急广播、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与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在第一时间多途径、多手段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章 发布与传播
  第十二条 市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权威发布预警信息。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制定预警信息发布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预授权制和审签制。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设立发布账户和审签权限。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会同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预先确定可以预授权进行发布的预警信息种类,编制预授权清单。列入预授权清单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严格执行部门内部审签制度进行发布。未列入预授权清单的预警信息,需经过市政府审签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 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指定的范围、时间和发布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采用统一制作格式,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发布渠道、预警时效、咨询电话等。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作预警信息,发布前要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并指定专人(或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指定账户)发送至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指定人员信息变更后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报送至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指定的范围、时间和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经部门会签同意后,由牵头单位指定人员办理送发手续。多责任单位对同一突发事件送发内容相似相近的预警信息,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征得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同意后,可整合发布。
  第十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在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当密切关注突发事件态势,及时变更或解除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充分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基础上,要加强与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和基础电信、户外媒体、楼宇电视、电子显示屏、应急广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部门合作,不断拓宽信息快速传输通道,构建广泛覆盖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应急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及其授权单位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发送。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应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有关工作,及时传播(解除)适时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农村应急广播体系、中国气象频道(宁波应急)、12379突发预警平台、行业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纳入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医院、车站、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广场、公园等单位和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因地制宜地利用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可能受影响人群。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做好与上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对接,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资源整合和完善,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管理,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三条 市气象部门要加强与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林、卫生计生、安监、旅游、人防、海事、地震、供电、铁路及应急指挥机构等部门单位的工作联动,定期沟通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要加强灾害信息员、水利员、农技员、气象协理员(信息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基层人员的组织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和预警信息传播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国家防灾减灾日、世界气象日、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消防安全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广泛开展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科普和宣传工作,引导公众主动获取和应用预警信息,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和表扬;对漏发、迟发、错发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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