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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6-00030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6〕89号 生成日期: 2016-10-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16-0007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科学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提高生产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和减少资源浪费,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城市环境,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修改),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城市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散办〔2012〕37号),省商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浙商务联发〔2015〕55号),《宁波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12〕94号),《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甬建发〔2014〕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工作意义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为我市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提供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高度,推进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逐步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分阶段实施,逐步实现我市的“禁现”工作。  第一阶段:自2017年7月1日起,凡在市中心城区建成区(51.2平方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实施“禁现”。  第二阶段: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四明山镇、大岚镇、鹿亭乡以外的其他镇(街道)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实施“禁现”。  三、工作职责
  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发改、经信、住建、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协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做好相关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二)市住建局:牵头负责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制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计价依据,定期发布预拌砂浆价格信息。对“禁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将预拌砂浆列入工程概算、预算,并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条件。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符合《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规定的,按政策返退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市公安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拌砂浆、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四)市招管办:对应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审核把关。  (五)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运输。  (六)市环保局:负责做好预拌砂浆生产过程的环保管理。  (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属地政府负责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 
  四、应用要求
  (一)市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预拌砂浆行业管理工作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监督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二)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普通干混砂浆生产项目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百。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散办〔2010〕10号)取得备案证书。  预拌砂浆企业设计产能、注册资金、工艺设备、试验室基本条件及检测能力等具备备案基本条件并符合预拌砂浆规划要求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意见,经宁波市散装水泥和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初审后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申报备案。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设立以总厂备案证书承接业务的分厂,不得允许挂靠或出借企业备案证书。  (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合格建设用砂,使用的建设用砂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符合宁波市建设用砂技术指标规定。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其生产质量负责,应严格控制所用原材料(包括掺和料、外加剂)采购质量,按批次做好原材料的检验工作,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按规定做好产品出厂检验工作,并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交货单等资料。严格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要求。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供货合同按时、保质、保量提供预拌砂浆,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砂浆。  (七)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试验室管理,其检验人员、检验设备及试验环境条件应符合《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要求并取得《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合格证》,试验室负责人及检验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备。  (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预拌砂浆运输质量负责,散装普通干混砂浆应采用专用运输车运送至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  (九)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包括以承包、租赁等形式在我市从事运输活动的外省市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卫星定位装置的正常运行。  (十)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组织。  (十一)承担工程任务的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确需办理通行手续的,凭供货合同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已参加专用车辆驾驶人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十二)预拌砂浆罐应当安装GPS(北斗)卫星监控系统,预拌砂浆罐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外市企业在本市销售普通干混砂浆的,在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后应当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备案证书和市级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预拌砂浆产品型式检测报告(一年内)到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登记。  (十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单位事先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1.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需要使用特种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3.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十五)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与技术措施要求,并在设计说明等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概算和预算。对未按规定设计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核发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合格证书。  (十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砂浆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砂浆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理,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七)购买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证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应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十八)建设工程不得使用未经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不得使用检测不合格的预拌砂浆。  (十九)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电源、水源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十)预拌砂浆试块实行见证取样制度。预拌砂浆的质量以施工现场制作的试块为主要评定依据,制作试块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五、监管措施
  (一)市住建局应加强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对违反“禁现”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的监督检查。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质量的监督,对预拌砂浆质量有怀疑时,可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核查该批砂浆的试验记录、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出厂强度报告等资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予配合。  (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未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采用预拌砂浆。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日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监督范围。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应提交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有关单位受理的报送资料中应有该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相关证明资料。  (六)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工程标化工地、质量评优资格。以下情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建设单位未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或明示、暗示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在现场搅拌砂浆,或未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施工的;  3.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未予制止、未及时报告的;  4.设计单位对应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未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预拌砂浆要求的;  5.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规定设计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核发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合格证书的。  (七)建设、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不含袋装及未经备案预拌砂浆),视同使用散装水泥,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省有关规定退还其所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违反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普通砂浆的,建设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缴入国库。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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