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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6-1909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5〕105号 生成日期: 2016-0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三则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余姚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余姚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1.5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指挥部
  2.2市指挥部组成
  2.3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2.4成员单位职责
  2.5事故指挥中心
  2.6现场指挥部
  2.7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2.8乡镇、街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预防机制
  3.1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
  3.2各级政府事故预防
  3.3事故预警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指挥协调
  4.4人员疏散
  4.5扩大应急
  4.6新闻报道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6.2队伍保障
  6.3技术保障
  6.4经费保障
  6.5物资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练
  7.4责任和奖惩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解释部门
  8.3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故分级
  1.4.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 (Ⅲ级)、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2上述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1.5.2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各地乡镇、街道要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5.3条块结合,联动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地、各部门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4快速反应,预防为主。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迅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增强忧患意识,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指挥部
  成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 市指挥部组成
  2.2.1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2.2.2副总指挥: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2.2.3成员: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林局(海洋渔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市卫生和计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供销联社、市农机局、市气象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电信局、海事余姚办事处、市检察院、市总工会等单位负责人。
  2.3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2.3.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3.2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质、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3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管理。
  2.3.4必要时向宁波市政府、省政府提出应急支援的请求。
  2.3.5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和各乡镇、街道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3.6组织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救援技术的培训。
  2.3.7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
  2.4成员单位职责
  2.4.1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向市指挥部建议启动本预案;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提出事故应急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事故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工作;收集、汇总事故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情况;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应急评估;依法承担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咨询。
  2.4.2市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负责控制灾情,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力参与工程抢险救援,搜救受害人员;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2.4.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2.4.4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市重点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基础设施灾后重建。
  2.4.5市教育局:负责保护学校事故现场,并提供相应资料;及时疏散事故现场师生。
  2.4.6市住建局:负责保护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城市房屋、建筑工地等事故现场,并提供相应资料。
  2.4.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修复因事故损坏的公路和航道;组织落实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并组织疏散、撤离人员。
  2.4.8市农林局(海洋渔业局):负责提供出事渔船的安全监管有关资料及现场救援处置方案。
  2.4.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2.4.10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检测;测定事故的污染区域、污染程度等,提供相关环保技术支持;负责报送环境污染信息;督促落实污染治理。
  2.4.11市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2.4.12市供电公司: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用电的供应;及时抢修事故破坏的电力设施。
  2.4.13市卫生和计生局: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和急救车辆,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实施伤员的现场抢救、转运和后续救治;负责事故现场卫生防疫;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4.14市民政局: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4.15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事故单位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理赔工作。
  2.4.16市经信局:负责所属企业开展生产事故救援工作。负责重要物资和能源的应急加工,参与计划编制和调运具体工作。
  2.4.17市供销联社:负责组织落实事故救援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2.4.18市农机总站:负责提供农用车辆上牌、检测检验有关资料。
  2.4.19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实时天气检测、预报并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气象资料。
  2.4.20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4.2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资料。
  2.4.22市电信局:负责协调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4.23海事余姚办事处:负责做好渡口、旅游度假区水上项目、重点工程水上作业、内河非机动船等事故现场保护及提供日常监管资料。
  2.4.24市检察院: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查处玩忽职守、渎职等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4.25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4.26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协助市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2.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2.5.1市指挥部下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简称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
  2.5.2指挥中心职责
  (1)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
  (3)汇集、上报安全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处置)进展情况。
  (4)提出事故应急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等。
  (5)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落实相关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事故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6)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工作,对有关新闻稿件进行初审后报市委宣传部进行复审。
  (7)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6 现场指挥部
  2.6.1现场指挥部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设在事发地附近合适场所。
  2.6.2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6.3现场指挥部组成
  一般由综合协调、专家技术、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新闻报道、环境监测、灾害救援、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小组组成。
  2.7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2.7.1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7.2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2.7.3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采取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等强制性措施。
  2.7.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2.7.5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它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2.7.6经市指挥部授权,向社会发布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2.7.7负责善后处置、有关调查和总结评估工作。
  2.8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可以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明确相应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机制
  3.1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3.2 各地政府事故预防 
  3.2.1市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
  3.2.2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并进行演练和修订。同时,报市安监局备案。
  3.2.3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掌握必备的救援设备和物质(资),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救需要;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认真落实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应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3.3 事故预警
  3.3.1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信息员队伍,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一旦出现事故征兆或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报告,及早处置。
  3.3.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市安监部门。市安监部门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根据事故分级情况,逐级报送至上一级政府和安监部门。
  3.3.3报告内容
  (1)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2)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涉及范围;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1.1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
  4.1.2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场指挥长由事发地政府领导暂时担任,统一指挥事故救援(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保护事故现场,做好有关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2 分级响应
  4.2.1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政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市政府配合或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2.2应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响应,在宁波市安全监管局的具体指挥和协调下,由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2.3应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响应,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全监管局具体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3 指挥协调
  4.3.1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市安监局设立的事故指挥中心启动,报告市指挥部,并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同时,市安监局应迅速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2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预案的启动条件,由市安监局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市指挥部提请市政府作出启动决定。市指挥部明确事故总指挥、副总指挥,并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长。各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入相应指挥岗位,替代事发地政府开展事故(现场)指挥。
  4.3.3市指挥部要立即开通与上一级政府和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4.3.4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组建现场救援工作组,各小组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沟通。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组成。
  (2)专家技术组。负责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由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3)安全保卫组。负责安全警戒、人员疏散。由市公安局、事发地政府组成。
  (4)医疗救护组。负责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由市卫生和计生局组成。
  (5)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和通信保障。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电信局、市供销联社和事发地政府组成。
  (6)新闻报道组。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应急公告发布。由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组成。
  (7)环境监测组。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域。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
  (8)灾害救援组。负责抢险灭灾、应急处置。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农林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海事余姚办事处组成。
  (9)善后处理组。负责现场清理、善后处理。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相关保险机构和事发地政府组成。
  (10)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与处理。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及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组成。
  4.3.5现场指挥部应召集各救援小组研究事故情况,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救援情况,保持信息畅通,接受市指挥部的指令。
  4.3.6事故单位应无条件配合现场指挥部的工作,提供技术信息和必要的协助。
  4.3.7现场指挥部可以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它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4.4 人员疏散
  4.4.1建立警戒区域
  应根据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域,并对事故周边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边界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实行专人警戒。除抢险救援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禁止入内。
  4.4.2紧急疏散
  事故区域内被围困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搜救;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由事故单位配合公安部门实施紧急疏散。
  4.4.3扩大疏散
  当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更大范围内的人员安全时,指挥长应综合专家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实施群体性人员紧急疏散的建议,明确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明确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及实施部门;启用应急避难(灾)场所。
  4.4.4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安全防护,配备必要的救护设备,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扩大应急
  根据事故态势发展,及时增派救援力量。当事故发生超出市域范围、事故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救能力时,市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宁波市政府,由上一级政府决定启动事故救援预案。
  4.6 新闻报道
  按照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原则,根据市指挥部授权,确定发布方式和时机,由市外宣办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4.7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市政府批准,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上级预案启动的,由上级政府或其专门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事故发生单位会同当地乡镇、街道或者人社部门、保险机构依法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救济、补助和赔偿。
  5.1.2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表彰。
  5.1.3事发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事故单位落实整改,指导事故单位做好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5.2 调查评估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省政府、宁波市政府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余姚市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委托) 有关部门牵头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的调查评估,提出改进意见,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依托政府现有信息网络,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要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
  6.3 技术保障
  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组建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技术咨询。
  6.4 经费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
  6.5 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所需救援物资、技术装备的储备。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及时通过各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
  7.2 培训
  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的培训,并纳入考核内容,确保培训质量。
  7.3 演练
  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4 责任和奖惩
  各地和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本预案由市安监局牵头制订并负责管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1.2市安监局会同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8.1.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订相应预案和工作方案。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余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余政办发〔2007〕165号)同时废止。
 

 余姚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依据
  1.2编制目的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事故等级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级应急组织体系
  2.2领导小组职责
  2.3成员单位职责
  2.4指挥部职责
  2.5现场指挥部职责
  3应急救援准备
  4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4.1事故单位职责
  4.2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3现场保护
  5预案启动
  6人员疏散
  6.1现场警戒
  6.2紧急疏散
  6.3扩大疏散
  7应急结束
  8善后处理
  9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意见》、《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1.2 编制目的
  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事件,及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组织和协调社会救援力量,采取针对性措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3 工作原则
  1.3.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控制事态发展和减少事故损失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中心环节和重要任务。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早控制。
  1.3.2快速反应,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和研判信息,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预案,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1.3.3以人为本,损益合理。把保障人身安全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突发事件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生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处置突发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造成的程度、范围相适应;处置突发事件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对公众利益损害较小的措施;加强对应急处置相应的人、财、物等资源的管理和合理使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余姚市行政区域内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的处置。
  本预案不适用城镇燃气、民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军事设施、核能物质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废弃处置过程中的事故应急。
  1.5 事故等级
  1.5.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 (Ⅲ级)、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当事件(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时,相对应的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1.5.2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1)危及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人民生命安全的。
  (2)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公共安全后果且事态发展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控制、协调能力的。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级应急组织体系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和计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本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转换为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2.2 领导小组职责
  2.2.1研究制订全市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的规划、计划和有关规定。
  2.2.2发生突发事件时,确定突发事件级别,提请市政府决定发布预警和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研究确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2.2.3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2.3 成员单位职责
  2.3.1市政府办公室:依托110指挥平台,确保信息畅通,落实组织协调等有关工作;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负责事故新闻发布的审核。
  2.3.2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2.3.3市安监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助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订与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2.3.4市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参与先期处置;搜救受害人员;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2.3.5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参与搜救受害人员。
  2.3.6市卫生和计生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危险化学品伤害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3.7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环保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负责调查重特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报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2.3.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2.3.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2.3.10市气象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它气象参数。
  2.3.1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
  2.3.12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
  2.3.13市城管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2.3.14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2.3.15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协助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等各项工作,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工作。
  2.4 指挥部职责
  2.4.1指挥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4.2决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作出重大救援决策;
  2.4.3 负责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2.4.4提请市政府向宁波市政府请示启动宁波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5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
  2.4.6提请市政府请求驻姚部队、联系协调其他直属单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2.5 现场指挥部职责
  2.5.1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指挥部决定,一般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确定或到岗前,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2.5.2指挥长主要职责: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5.3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确定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经指挥部同意,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3 应急救援准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应准备好必备的救援设备和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确保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应与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起进行,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1 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运作;
  3.2 现场人员是否能安全撤离;
  3.3 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
  3.4 有关抢险设备、物资能否到位;
  3.5 能否有效控制事故和消除隐患。
  4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4.1 事故单位职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做到: 
  4.1.1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
  4.1.2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如实报当地政府、市安监局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4.1.3事故报告的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涉及范围;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4.2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110指挥中心(市应急联动中心)、当地政府或市安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110指挥中心(市应急联动中心)应根据领导的指挥,组织指挥联系相关部门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3 现场保护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 预案启动
  根据事故的性质,由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紧急商定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启动本预案,并由指挥部总指挥确定现场指挥长。指挥长根据事故的性质与程度,组建各现场救援工作组,各职能部门必须服从指挥长的指挥,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5.1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沟通,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组成。
  5.2灾害救援组:负责人员搜救、抢险灭灾,由市公安局及公安消防大队和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组成。
  5.3安全保卫组: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由市公安局、事发地政府、市城管局、市民防大队组成。
  5.4环境监测组: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
  5.5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保障,生活服务,由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当地政府组成。
  5.6医疗救护组:负责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由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
  5.7专家技术组:负责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由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专家组成员组成。
  5.8新闻报道组:负责事故新闻、应急公告发布,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组成。
  5.9善后处理组: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和当地政府组成。
  指挥长应当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救援现场的有关工作情况,保持信息的畅通,接受指挥部的指令。
  事故单位应当无条件配合现场指挥部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协助,不得临阵脱逃。
  6 人员疏散
  6.1 现场警戒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实行专人警戒,除消防及应急处理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泄漏溢出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物品时,警戒区域内应严禁各类火种。
  6.2 紧急疏散
  受灾区域内被围困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搜救;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由事故单位及当地政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紧急疏散。
  6.3 扩大疏散
  当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较大范围人员安全时,指挥长应综合专家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实施群体性人员紧急疏散的建议,建议应当明确疏散的范围、时间与方向。
  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经指挥部批准,及时发布周边地区人员紧急疏散的公告;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指挥部的指令,及时、有序、全面、安全地实施人员疏散,妥善解决疏散群众的临时生活保障问题。
  7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指挥长提议,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8 善后处置
  8.1有关部门与事故单位应做好现场清洁与清理,消除危害因素。
  8.2环保部门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提供处置建议等相关技术支持,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8.3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8.4市政府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也可授权(委托)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原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调查,提出整改意见,报市政府。
  8.5当地政府督促事故单位、相关保险机构做好事故的赔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9 附则
  9.1参加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9.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工作分工、联系电话变更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安监局。
  9.3领导小组组长(指挥部总指挥)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指挥部副总指挥)按单位排名顺序代行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替代人员代行职责。
  9.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1月18日发布的《余姚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余政办发〔2007〕4号)同时废止。
  附件: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技术原则
 

附件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技术原则
  事故处置措施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主要包括:灭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点火控制燃烧等。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处置措施
  (一)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1.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2.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3.如果泄漏物有毒,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现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不同介质和泄漏量确定夜间和日间疏散距离。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4.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二)泄漏源控制
  1.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行等;
  2.堵漏。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三)泄漏物处理
  1.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堤内和堤外雨水阀切断阀,防止物料沿阴沟外溢。
  2.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或能抑制物性的中和介质,加速气体溶解稀释和沉降落地。对于可燃物,可以采用断链和覆盖窒息,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3.收容(集):对于大型泄漏,可选择用膈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4.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二、危险化学品起火及处置措施
  (一)先控制,后消灭。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二)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三)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四)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五)正确选择最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六)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能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到或听到,并应经常演练)。
  (七)火灾扑灭后,仍然要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起火及处置措施
  (一)扑救气体火灾切忌盲目灭火,即使在扑救周围火势以及冷却过程中不小心把泄漏处的火焰扑灭了,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也必须立即用长点火棒将火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着火源就会发生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首先应扑灭外围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势,切断火势蔓延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三)如果火势中有压力容器或有受到火焰辐射势威胁的压力容器,能疏散的应尽量在水枪的掩护下疏散到安全地带,不能疏散的应部署足够的水枪进行冷却保护。为防止容器爆裂伤人,进行冷却的人员应尽量采用低姿射水或利用现场坚实的掩蔽体防护。对卧式贮罐,冷却人员应选择贮罐四侧角作为射水阵地。
  (四)如果是输气管道泄漏着火,应首先设法找到气源阀门。阀门完好时,只要关闭气体阀门,火势就会自动熄灭。
  (五)贮罐或管道泄漏关阀无效时,应根据火势大小判断气体压力和泄漏口的大小及其形状,准备好相应的堵漏材料(如软木塞、橡皮塞、气囊塞、粘合剂、弯管工具等)。
  (六)堵漏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用水扑救火势,也可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但仍需用水冷却烧烫的储罐或管壁。火扑灭后,应立即用堵漏材料堵漏,同时用雾状水稀释和驱散泄漏出来的气体。
  (七)一般情况下完成了堵漏也就完成了灭火工作,但有时一次堵漏不一定能成功,如果一次堵漏失败,再次堵漏需一定时间,应立即用长点火棒将泄漏处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以防止较长时间泄漏出来的大量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从而存在发生爆炸的危险,并准备再次灭火堵漏。
  (八)如果确认泄漏口很大,根本无法堵漏,只需冷却着火容器及其周围容器和可燃物品,控制着火范围,一直到燃气燃尽,火势自动熄灭。
  (九)现场指挥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遇有火势熄灭后较长时间未能恢复稳定燃烧或受热辐射的容器安全阀火焰变亮耀眼、尖叫、晃动等爆裂征兆时,指挥员必须适时做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现场人员看到或听到事先规定的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十)气体贮罐或管道阀门处泄漏着火时,在特殊情况下,只要判断阀门还有效,也可违反常规,先扑灭火势,再关闭阀门。一旦发现关闭已无效,一时又无法堵漏时,应迅即点燃,恢复稳定燃烧。
  四、易燃液体起火及处置措施
  易燃液体通常也是贮存的容器内或用管道输送的。与气体不同的是,液体容器有的密闭,有的敞开,一般都是常压,只有反应锅(炉、釜)及输送管道内的液体压力较高。液体不管是否着火,如果发生泄漏或溢出,都将顺着地面流淌或水面漂散,而且,易燃液体还有比重和水溶性等涉及能否用水和普通泡沫扑救的问题以及危险性很大的沸溢和喷溅等问题。
  (一)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威胁的密闭容器和可燃物,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如有液体流淌时,应筑堤(或用围油栏)拦截漂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着火液体的品名、比重、水溶性以及有无毒害、腐蚀、沸溢、喷溅等危险性,以便采取相应的灭火和防护措施。
  (三)对较大的贮罐或流淌火灾,应准确判断着火面积。大面积(>50平方米)液体火灾则必须根据其相对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烧面积大小,选择正确的灭火剂扑救。对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苯等),用直流水、雾状水灭火往往无效。可用普通氟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扑灭。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二硫化碳)起火时可用水扑救,水能覆盖在液面上灭火。用泡沫也有效。用干粉扑救、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具有水溶性的液体(如醇类,酮类等),虽然从理论上讲能用水稀释扑救,但用此法要使液体闪点消失,水必须在溶液中占很大比例,这不仅需要大量的水,也容易使液体溢出流淌;而普通泡沫又会受到水溶性液体的破坏(如果普通泡沫强度加大,可以减弱火势)。因此最好用抗溶性泡沫扑救,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也需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四)扑救毒害性、腐蚀性或燃烧产物毒害性较强的易燃液体火灾,扑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面具,采取防护措施。对特殊物品的火灾,应使用专用防护服。 考虑到过滤式防毒面具范围的局限性,在扑救毒害品火灾时应尽量使用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火场上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
  (五)扑救原油和重油等具有沸溢和喷溅危险的液体火灾,必须注意计算可能发生沸溢,喷溅的时间和观察是否有沸溢、喷溢的征兆。一旦现场指挥发现危险征兆时应迅即作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失。扑救人员看到或听到统一撤退信号后,应立即撤退至安全地带。
  (六)遇易燃液体管道或贮罐泄漏着火,在切断蔓延方向并把火势限制在上定范围内的同时,对输送管道应设法找到并关闭进、出阀门,如果管道阀门已损坏或贮罐泄漏,应迅速准备好堵塞材料,然后先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或雾状水等扑灭地上的流淌火焰,为堵漏扫清障碍;其次再扑灭漏口的火焰,并迅速采取堵漏措施。与气体堵塞不同的是,液体一次堵漏失败,可连续堵几次,只要用泡沫覆盖地面,并堵住液体流淌和控制好周围着火源,不必点燃泄漏口的液体。
  

余姚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1.5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指挥部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2.3事故现场指挥部
  3事故预防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信息报送
  4.4指挥协调
  4.5人员疏散
  4.6扩大应急
  4.7信息发布
  4.8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调查评估
  5.3责任与奖惩
  6应急保障
  6.1物资保障
  6.2技术保障
  6.3经费保障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宁波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爆破、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各类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我市矿山的安全生产情况,预案处置适用于一般矿山事故。
  1.4 事故分级
  1.4.1 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10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
  (2)造成30人以上、10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1.4.2 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1.4.3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1.4.4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被掩埋,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矿山企业按照本矿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实施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事发地乡镇(街道)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各乡镇(街道)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当地派出所、安监所、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 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 市指挥部
  2.1.1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和计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供电公司、市总工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
  2.1.2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驻姚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4)负责对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管理。
  (5)必要时向宁波市政府提出应急支援的请求。
  (6) 组织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各乡镇(街道)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组织矿山安全生产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救援技术的培训,开展矿山安全知识宣传。
  (8)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市安监局:负责矿山事故报告;向市指挥部建议启动本预案;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和矿山企业制定应急预案;组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咨询;根据市政府意见,组织开展矿山事故调查处理。
  (2)市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负责控制灾情,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力参与工程抢险救援,搜救受害人员;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确保救援道路的畅通,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指示,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查明山体崩塌、滑坡等重大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
  (5)市卫生和计生局: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和急救车辆,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实施伤员的现场抢救、转运和后续救治;负责事故现场卫生防疫;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市环保局:负责对矿山事故现场环境的监测,负责报送环境污染信息。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8)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9)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气象资料。
  (10)市民政局: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2)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查处玩忽职守、渎职等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3)市供电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14)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5)乡镇(街道):协助市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2.1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汇集、上报矿山安全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提出矿山应急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4)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落实相关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5)指导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工作,对有关新闻稿件进行审核。
  (6)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总指挥指定。事发地乡镇(街道)以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2.3.1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3.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5)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3 预防机制
  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本级)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2 分级响应
  应对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在省安监局、宁波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组织下,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矿山事故,市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送
  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险情时,应立即向市安监局和当地乡镇(街道)如实报告事故或重大险情情况。
  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
  (2)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报市安监局和当地乡镇(街道)。
  (3)事故报告的内容: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涉及范围;
  ③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⑤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⑥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乡镇(街道)接到矿山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同时报告公安、安监部门。市政府接到较大矿山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宁波市政府、通报宁波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接到较大、一般矿山事故或险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如事故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市政府应向宁波市指挥部提出实施应急支援的请求,并为应急支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
  4.4 指挥协调
  (1)市指挥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视情立即通知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2)根据事故的性质及预案启动条件,由市安监局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市指挥部研究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与严重程度,组建现场救援工作组,各职能部门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①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沟通。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和当(事发)地乡镇(街道)组成。
  ②灾害救援组:负责抢险灭灾,应急处置。由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当地乡镇(街道)组成。
  ③安全保卫组: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由市公安局、事发地乡镇(街道)组成。
  ④环境监测组: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域。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
  ⑤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和通信保障。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电公司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组成。
  ⑥医疗救护组:负责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由市卫计局负责。
  ⑦专家技术组:负责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组成。
  ⑧新闻报道组:负责事故新闻、应急公告发布。由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组成。
  ⑨善后处理组:负责现场清理,善后处理。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相关保险机构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组成。
  ⑩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以及市总工会等派人组成,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4)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救援现场的有关工作情况,保持信息的畅通,接受市指挥部的指令。
  (5)事故单位应无条件配合现场指挥部的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必要的协助。
  4.5 人员疏散
  4.5.1建立警戒区域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矿山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实行专人警戒,除抢险及应急处理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4.5.2紧急疏散
  受灾区域内被围困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搜救;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由事故单位配合公安部门和各地乡镇(街道)实施紧急疏散。
  4.6 扩大应急
  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区域联防,增派专家小组和各类应急小分队,调动必要的物资、设备,支援应急工作。当事故发生区域超出市域范围、事故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市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宁波市指挥部,请求宁波市指挥部协调指挥相关地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市指挥部统一协调本市各方面资源参与事故的整个处置工作。
  4.7 信息发布
  突发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负责。市外宣办协助新闻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矿山事故发生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且矿山隐患或后果已得到有效控制,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指挥长提议,市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由事故发生单位会同各地乡镇(街道)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
  5.3 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到位。
  6.2 技术保障
  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组建市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6.3 经费保障
  市指挥部及乡镇(街道)所需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及时公布矿山应急预案信息,宣传解释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3 演练
  市和乡镇(街道)、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不同性质、规模的矿山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和完善,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应结合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并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运作;
  (2)现场人员是否能安全撤离;
  (3)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险;
  (4)有关抢险设备、物资能否到位;
  (5)能否有效控制事故和消除隐患。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和本行政区域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按照《余姚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根据矿山事故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矿山事故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9月28日发布的《余姚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余政办发〔2007〕155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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