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地震应急预案》、《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余姚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灾害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3监测报告 3.1地震监测 3.2震情速报 3.3灾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 Ⅰ级、Ⅱ级响应 4.3 Ⅲ分级响应 4.4 Ⅳ分级响应 5 应急处置 5.1 人员搜救 5.2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3 受灾群众安置 5.4 基础设施抢修 5.5 现场监测 5.6 次生灾害防御 5.7 治安维护 5.8 社会动员 5.9 涉外事务管理 5.10 信息发布 5.11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应急工作总结 6.3 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制度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7.6 避难场所保障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8.3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演练 9.2 宣传培训 9.3 监督检查 9.4 奖惩制度 10 附则 10.1 编制部门 10.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149号)、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4〕42号)、《宁波市地震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14〕236号)和《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灾害分级 按照地震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 1.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3.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1.3.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1.3.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地震灾害和市外发生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地震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1.1 市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地震工作及与地震相关工作的副主任、市应急办主任、市科技局(地震办)局长、市人武部部长担任。 成员:由市科技局(地震办)、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审计局、市农林局(海洋渔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外事办、海关余姚办事处、余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事余姚办事处、市金融办、市气象局、市电信局、市供电公司、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必要时,增加其他市级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市科技局(地震办)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 市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向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宁波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3)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4)根据震情和灾情制定应急工作方案,视震情灾情请求省政府宁波市政府支援; (5)部署和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6)协调和安排武警、预备役力量、驻姚部队和公安消防队伍参加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市外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7)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8)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9)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10)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11)视震情灾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2)颁布临时规章、规定,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3)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它任务; (14)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 (15)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 市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 市指挥部可视应急需要,在灾区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现场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市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负责人组成。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地震办),主任由市科技局(地震办)局长兼任,成员由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其主要职责: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编制和修订市级地震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宣教,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责任与措施落实; (3)组织或参与灾情统计、核实、上报,新闻发布和震灾评估、调查处理等工作; (4)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 (5)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工作机构 市指挥部可视情况和应急需要,依托各成员单位设立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与次生灾害防御组、治安维护组、涉外事务组、宣传报道组8个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及职责分工见附件2)。 2.4乡镇(街道)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 在省地震监测预报中心及宁波市地震监测预报中心的指导和技术支持下,加强地震遥测台网的建设、升级与维护,确保地震台网的正常运行。 3.2 震情速报 地震灾害发生后,对于以下级别的地震,市科技局(地震办)根据省地震局和宁波市科技局(地震局)快速测定的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20分钟内报市政府,必要时通报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我市境内发生的3.0级以上地震; (2)我市境内人口密集或特定地区(水库区)发生的2.5级以上地震; (3)毗邻地区发生的5.0级以上且我市有明显震感的地震。 3.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预案所指的地震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了解的震情灾情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做好信息汇总和分析评估,将汇总后的震情灾情报宁波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市应急办在1小时内将汇总后的震情灾情报宁波市应急办,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灾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或接待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外事办、市台办及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并抄送市应急办、市民政局和市科技局(地震办)。市涉外部门获取信息后,要迅速将信息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地震灾害事件,市级层面应对工作分别启动I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 Ⅰ 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宁波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 Ⅱ 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宁波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 Ⅲ 级响应。在宁波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 Ⅳ 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宁波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并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并根据情况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当地震灾害事件超出市政府的处置能力时,向宁波市政府请求,由宁波市政府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4.2 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3 Ⅳ 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迅速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并根据震情灾情,向宁波市指挥部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5 应急处置 5.1 人员搜救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武警余姚中队、预备役力量、驻姚部队及宁波军分区、武警宁波支队、宁波市综合应急救援队等各方面的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全力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液制品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受灾群众安置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灾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基础设施抢修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现场监测 市科技局(地震办)配合上级地震部门组织开展余震监测及震情趋势研判。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次生灾害防御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治安维护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证抗震救灾车辆通行;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工作站,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管理、使用、公示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 信息发布 地震灾害信息发布要按照统一、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5.11 应急结束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以及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保险监管部门组织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进行保险查勘和理赔。 6.2应急工作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总结应急期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6.3恢复重建 在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市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灾后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危险化学品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指挥平台保障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托省和宁波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平台,保障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地震办)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和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市财政局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7.4 制度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立完备的内部工作制度和规程,主要有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地震应急检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各成员单位要建立机制,完善措施,加强常态下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非常态下协同配合能力。 7.5基础设施保障 市电信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旅游局)负责协调完善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市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经信局、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电力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系统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市发展改革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海事余姚办事处等负责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避难场所保障 市规划局要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市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备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我市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科技局(地震办)应与省地震局、宁波市科技局(地震局)联系,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并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程度,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我市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传言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应对工作中起主体作用,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科技局(地震办)协助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的范围及产生的原因、背景等; (2)市科技局(地震办)根据省地震局、宁波市科技局(地震局)的震情趋势判断及传言动向,确定地震传言性质,拟定宣传口径,及时指导传言发生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开展辟谣,澄清事实,及时解除群众疑虑; (3)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统一宣传口径,指导新闻媒体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 (4)各级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落实谣传原因,对有意制造和散布地震谣言者,开展教育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如事态严重或加剧,可请求宁波市科技局(地震局)和省地震局派出工作组赴传言发生地区,协助当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平息传言; (6)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政府应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宁波市应急办,并抄送宁波市科技局(地震局),由宁波市应急办负责将应急情况上报省应急办,并抄送省地震局。 8.3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市科技局(地震办)及时向市政府、市农林局(海洋渔业局)、海事余姚办事处通报有关情况。市农林局(海洋渔业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并及时发布海啸预警信息,判定海啸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向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组织开展救援和灾害评估工作。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形式的地震应急演练。 9.2 宣传培训 宣传、教育、文广新闻出版、地震、共青团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综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9.3 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地震应急检查的有关规定,组织科技(地震)、发改、民政、安监等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9.4 奖惩制度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编制部门 本预案由市科技局(地震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市科技局(地震办)备案。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科技局(地震办)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水库、大型化工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制定地震应急专项预案,并报市科技局(地震办)备案。 10.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12月29日发布的《余姚市地震应急预案》(余政办发〔2007〕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市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附件1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科技局(地震办):负责组织震情速报,组织震情会商、分析,判断预测震后趋势,配合开展地震现场宏观调查及震灾损失调查评估;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负责防震减灾专家组的组织联络及协调工作;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市人武部:组织协调指挥部队、武警和市外军队应急专业力量遂行灾情侦察、被压埋人员抢险、工程抢险等任务;协调救灾保障机场与飞机管制等行动;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3.市委宣传部: 指导做好灾情、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4.市应急办:根据震情灾情严重程度,及时向国务院、省、宁波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5.市发展改革局:保证灾区粮食、药品等重要产品的价格稳定;指导落实成品油、煤炭等能源储备,协调解决地震灾区煤炭、石油生产和供应中的重大问题;配合编制恢复重建规划,负责恢复重建实施;参与地震应急检查。 6.市经信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工业企业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指导监督电力应急保障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指导受灾工业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工作。 7.市教育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课堂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8.市公安局:保障灾区社会治安,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灾区交通安全;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派出市综合应急救援队及消防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负责维护消防安全,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随时做好出队准备,等待市指挥部指示。 9.市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做好救灾款物接收、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震灾发生时组织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灾民的临时安置、过渡性安置、转移安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遗体火化;接受民政部下拨的紧急援助款物;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抗震救灾的支持;配合开展震灾损失调查与评估,及时统计和上报灾情;参与地震应急检查。 10.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工作;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对抗震救灾的支持;接收分配外市支援经费;配合开展震灾损失调查评估。 11.市国土资源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监测、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速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作。 12.市环保局:收集和掌握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负责对灾区水质及环境的监测,加强地震灾害引起污染源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监控,并指导开展相关污染物的控制和消除工作。 15.市规划局(市人防办):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及摄影,并及时通报、续报有关情况;负责提供灾前和灾后灾区影像资料和分析结果;提供抗震救灾所需基础地理资料;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避灾疏散场所为灾区抗震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 16.市住建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事业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组织对重要建筑、市政工程、供排水、供气、供热等工程进行抢险、排险和抢修;配合开展震灾损失调查评估;负责震后建筑物鉴定。 17.市交通运输局:收集和掌握灾区道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组织开展对公路、桥梁、港口和有关交通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 18.市水利局: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对水库山塘、堤防海塘、闸站等水利工程和堰塞湖险情排查、评估和应急抢险及灾后恢复重建。 19.市商务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商贸企业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协调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及采购;组织粮源,保障灾区粮食供应;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灾区市场秩序。 20.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旅游局):组织协调和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指导旅游企业疏导灾区游客撤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 2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监督、监测灾区饮用水卫生;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援助。 22.市审计局:负责救灾资金、物资及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的审计。 23.市农林局(海洋渔业局):负责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负责处置海域地震引起海啸的相关事宜。 24.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灾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25.市安监局:加强灾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参与地震应急检查工作。 26.市外事办:接受和安排到我市参加抗震救灾的国际救援队伍;负责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 27.海关余姚办事处:负责组织国际救援物资优先入关。 28.余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入境救援物资的检验检疫。 29.海事余姚办事处:指导灾区维护沿海及内河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畅通;负责海上搜救工作。 30.市金融办:组织和指导保险公司做好防灾减损的有关宣传工作,依法协调、监督保险公司的灾后理赔、给付工作。 31.市气象局:加强气象卫星遥感灾情监测,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预测预报。 32.市电信局:收集和掌握灾区通信网络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组织指挥各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通信及指挥系统的畅通;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网络的畅通。 33.市供电公司:收集和掌握灾区电力设施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组织指挥人员进行电力工程抢险,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特别是地震应急现场电力供应。 34.团市委:协同开展面向青少年的防震减灾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和开展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各项工作。 35.市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开展应急救护;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附件2 市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及职责分工 市指挥部根据设立相应的专项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地震办)、市交通运输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空运、空投及铁路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林局(海洋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保障救灾资金落实及灾区食品、药品、饮用水、帐篷、移动厕所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指导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接受和安排国内捐赠,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管与审计。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海洋渔业局)、市市场监管局、余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红十字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检查、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疫情;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海洋渔业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市金融办、市电信局、市供电公司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资金支付清算(汇划)等基础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队伍和民间救灾物资接收点。 5.地震监测及次生灾害防范组:由市科技局(地震办)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农林局(海洋渔业局)、市气象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速报、通报,组织专家研判震情趋势,配合开展宏观烈度考察、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对地震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地震海啸等次生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人员疏散;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监测预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天气预报及灾害性天气警报。 6.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组成。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社会治安及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贩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跨市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7.涉外事务组:由市外事办和市民政局牵头,市商务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海关余姚办事处、余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事余姚办事处、市红十字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涉外联络和接收境外救援物资;安排港澳台和境外来姚救援人员的接待协调。 8.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办、市科技局(地震办)、市民政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市外事办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开展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 方 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保障体系及职责 2.1 市科技保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2 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3 科技专家库 2.4 市科技保障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3 响应行动 4 保障措施 4.1 科普宣传保障 4.2 基础科研保障 4.3 信息资源保障 4.4 技术支撑保障 4.5 科技创新保障 4.6 科技专家保障 4.7 资金装备保障 4.8 协同应对保障 5 监督与管理 5.1 人员培训 5.2 方案演练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方案管理 6.2 解释部门 6.3 实施时间 1 总则 突发公共事件科学技术保障,是指在公共安全领域开展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和科技攻关,完善和改进技术装备,建立科技专家库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科技支撑体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提供相应科技保障。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协调、整合各相关方面科技资源,充分发挥科技专家的作用,普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自救、互救知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1.2 编制依据 根据 《 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保障行动。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2)科技为先,预防为主。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和网络技术,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和预防体系;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 (3)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科技保障行动的牵头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各相关部门、单位的紧密配合下为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 (4)整合资源,协同保障。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公共平台,协同各行业、专业、学科的技术专长和优势,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保障。 2 组织保障体系及职责 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工作组(以下简称市科技保障组),统一指挥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保障工作,市科技保障组接受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2.1 市科技保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科技保障组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科技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广播电视台、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局、中国移动余姚分公司、中国联通余姚分公司等。 2.1.1 市科技保障组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保障工作,确定科技保障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事发地区进行紧急技术支援; (3)视情决定成立科技保障现场工作指导组; (4)决定其他有关重要科技保障事项。 2.2 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2.1 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组成 主任:市科技局局长 成员:市科技保障组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 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人员由市科技保障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2.2.2 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技术分析会商,从技术角度研判事件发展趋势; (2)提出技术处置的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3)贯彻市科技保障组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地区和市科技保障组成员单位之间科技保障工作; (4)汇集、上报突发公共事件技术保障进展情况,组织有关调查;组建科技保障现场工作指导组; (5)组织市级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鉴定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6)组建市级突发公共事件科技保障专家库,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意见和建议; (7)开展公共安全方面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和互救能力; (8)对科技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 (9)承担市科技保障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科技专家库 科技专家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智囊团和重要参谋,建立市级突发公共事件科技保障专家库,收录涉及公共安全领域各方面的技术处置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名单,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及时为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意见和建议。 2.4 市科技保障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组织公共安全领域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专家和技术人员支持处置工作。 (2)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技术保障重大项目基本建设综合管理,安排与科学技术保障相关的重大项目,指导和协调科学技术保障重大项目的全市招投标。 (3)市经济与信息化局:会同市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事件等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4)市财政局:落实科学技术保障所需经费并监督其使用。 (5)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公共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外国专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技术咨询、指导等工作,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7)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燃气、自来水供水、建设工程等事故,以及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城市道路塌陷、大桥垮塌等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内河船舶事故以及自然灾害引起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抢修的技术保障工作。 (10)市水利局:负责水旱台风灾害、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海洋灾害、水利建设工程、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11)市农林局:加强农、林业生物灾害、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负责农、林业生物灾害、动物疫情、农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生物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12)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员救护的技术保障工作。 (13)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技术保障的技术设备、设施的紧急进口工作。 (14)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15)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广播电视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16)市统计局: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对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影响等方面统计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粮食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1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农业生产事故、食品和药品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18)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19)市电信局:会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信息网络事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事件等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3 响应行动 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市科技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需要,决定成立市科技保障工作组,启动本方案,统一指挥和协调市科技保障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科技保障工作;科技保障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展开科技保障行动。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负责应急处置的主管单位科技部门,及时做好先期科技保障工作。 (2)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密切保持与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主管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科技保障需要。 (3)市科技保障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市科技保障组会议,统一指挥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保障工作。 (4)收集、汇总突发公共事件科技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汇报;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技术调查,并及时续报。 (5)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中遇到技术难题,立即派出科技保障现场工作指导组,开展科技保障紧急支援,现场指导科技保障工作。 (6)组织专家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技术分析会商,从技术角度研判事件发展趋势;提出技术处置的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7)如突发公共事件技术保障工作在我市遭遇重大科技难题,立即展开科技检索,并组织我市相关科技专家进行紧急科研攻关,或向有关地区、国家有关部门、科研单位请求紧急技术援助。 (8)派出技术保障督导检查组,贯彻落实本方案,督导科技保障工作的开展。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由市科技保障组宣布科技保障行动结束,同时做好科技保障的善后处理工作,科技保障组办公室组织对科技保障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4 保障措施 4.1 科普宣传保障 充分利用科普宣传周、各类科普宣传日,向公众普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的预防防范、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预防防范、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4.2 基础科研保障 加强公共安全领域的基础理论科学研究,形成公共安全理论和技术框架。 4.3 信息资源保障 逐步建立应急处置技术保障联动工作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畅通。 4.4 技术支撑保障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与调查处置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整体科技防范能力,形成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的科技支撑体系。 4.5 科技创新保障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公共安全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注重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处置、人员防护、物资保障等方面技术成果推广和应用。 4.6 科技专家保障 建立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技术处置的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4.7 资金装备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科技保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确保经费落实并监督管理其使用情况。 4.8 协同应对保障 市科技保障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同配合,确保技术保障任务完成。 5 监督与管理 5.1 人员培训 加强科技保障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应急处置现场科技保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5.2 方案演练 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根据应急准备工作需要,协调各相关科技保障成员单位,适时组织科技保障演练,检验本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成员单位的应急意识和协同保障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市政府和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科技保障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有关责任人,依照规定给予处分。 6 附则 6.1 方案管理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突发公共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方案,随着形势变化和科技进步,需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本方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 6.2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11月15日发布的《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方案》(余政办发〔2007〕176号)同时废止。 余姚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工作机构 2.3专家组 3 预防预警 3.1预防工作与能力建设 3.2预测 3.3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响应程序 4.4信息报送 4.5扩大应急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应急行动评估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医疗卫生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治安保障 6.5工程抢险装备及物资保障 6.6技术保障 6.7资金保障 7 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练 7.4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附件 8.2预案更新 8.3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余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预警级别分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1.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注:上述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的应急响应: (1)超出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2)跨镇级行政区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3)需要由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处置工作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2)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市环保局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4)协同应对。加强职能部门和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处置的联动协调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加强环境安全科技投入和研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 (6)依法管理。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环境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6预案体系 1.6.1本预案为余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市政府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规范性文件,由市环保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6.2环保部门应急预案 环保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环保局根据《余姚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急预案》和环保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1.6.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重点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市环保局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市环保局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新建项目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在环评阶段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市环保局审核。 各类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和完善。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机构组成 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项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由组长1名、副组长2名、协调人1名、新闻发言人1名及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协调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之间的协调,现场信息的汇总报告和领导小组指令的传达。新闻发言人由市环保局负责政工副局长担任,负责应急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领导小组成员实行A/B角制度,原则上由成员单位正职担任A角。 2.1.2机构职责 组织实施本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对突发环境事件作出评估、报告和通报;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调动所需人力、物力以及做好其他重要的准备工作;指定现场指挥、副指挥、有关专家和参与人员;对环境应急事件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宁波市应急指挥中心、相邻县(市)应急指挥中心提供资源支持;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与效果,经科学评估后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往来信息的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报工作;负责应急事件的新闻发布;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及返回时间;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1.3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日常应急值班;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保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事项;受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委托,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应急救援;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测、监测、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环境保护应急队伍,组织环境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市安监局: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 (3)市公安局: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救援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持,负责险情的控制、排除和洗消。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管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4)市农林局:参与海洋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海洋水文水质技术支持,确定海域污染范围,评估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负责评估环境污染造成的农产品、林业方面损失,提供生态破坏预防和修复的技术支持。 (5)市交通运输局: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公路、铁路沿线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调度及人员疏散所需车辆的调度,为环境应急救援提供物资、技术支持。 (6)市水利局: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水资源的调度,为环境应急救援提供物资、技术支持。 (7)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经费保障。 (8)市城管执法局: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执行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有关指令。 (9)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协调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提供化学品中毒预防和救治的技术支持及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1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事件处置的气象技术支持。 (11)市住建局:负责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环境应急事件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根据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停水或供水措施。 (12)市商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事件处置所需的物资支持。 (13)市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人员的生活安置和伤亡人员处理工作。 (14)市电信局:负责协调环境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15)市委宣传部:负责环境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 (16)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好食宿,稳定好情绪,组织周边企业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2工作机构 根据实战需要,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指挥环境应急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组织人员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安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饮用水源、河道等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维护现场交通治安秩序;组织救援现场的险情监测、监察;根据险情发展、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做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反应行动的建议;组织协调和指挥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其他善后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应急策划组、应急行动组、监察监测组、警戒警备组、应急疏散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7个工作小组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副指挥人选由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定。各工作小组组员由其组长或组长指定的人员负责召集。 2.2.1应急策划组 由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任组长,根据应急事件的种类,成员单位由市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应急事件信息接收、核实和汇总,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上报和通报,传达上级指令,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策划并起草应急处置方案。 2.2.2监察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任组长,根据应急事件种类,确定环保、安监、农林、公安、气象等相应部门为成员单位。 职责:在现场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污染种类、污染范围、污染程度、伤亡程度和损失程度,提出处理方案,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责令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护和撤离等措施。 2.2.3应急行动组 由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任组长,根据应急事件的种类,由公安局、相关成员单位和环境应急处置有关网络企业组成。 职责:负责现场污染控制、搜寻救助、抢险、清理等工作,及时将险情发展情况或救助进展情况报告给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现场情况适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下一步宜采取应急反应措施的建议。 2.2.4警戒警备组 由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市公安局和事发地政府。 职责:负责维护救援现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负责事发地周边职工和群众的劝导和疏散。 2.2.5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和计生局有关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由事发地政府、医院等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指挥对受害人员的现场急救、转移和治疗。 2.2.6后勤保障组 由市商务局有关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由财政、贸易、电信、事发地政府及相关企业等部门(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保障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资金、通信以及交通、处置工具,做好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2.2.7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视应急事件处置需要,成员单位由监察、环保、安监、公安、民政、卫生、农林、保险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对受害人员进行救助和理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2.3专家组 应急状态时,环境应急专家组应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3 预防预警 3.1预防工作与能力建设 3.1.1开展污染源、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情况的普查,掌握全市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强化日常管理;筛选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源。 3.1.2加强环境事件风险评价和信息库建设。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价管理及应急技术的科学研究,加强事故防范、处置的宣传教育。建立技术咨询支持系统、化学品特性和污染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为应急指挥及时提供决策的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3.1.3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应急准备工作,本着“就近应急,快速反应”的原则,加强市环境监测站的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市环境监测站作为应急监测的组织协调、技术支持中心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支援系统,应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3.1.4应急监察能力建设。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送制度、案件调查制度,配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必需的装备、车辆。 3.2预测 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认真执行市政府政务值班制度,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对突发环境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预警 3.3.1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3.2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3.3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3.4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市级各传媒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3.5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行动。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1.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4.1.2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环保局报告,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 4.1.3市政府和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环保局)接到事发地有关单位的报告后,根据获悉的初步情况和事件级别,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处置工作,及时向宁波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市环保局应同步向宁波市环保局报告。 4.2分级响应 4.2.1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先启动环保部门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需上级有关部门援助的,向宁波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2.2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由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启动宁波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启动宁波市级和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4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3响应程序 启动本预案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1)开通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报告。 (3)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市政府、上级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组成专家咨询组,进行情况分析,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市应急领导小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救援,必要时向上级报告请求调集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4.4信息报送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政府应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市委、市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必须在1小时内初报事件的有关情况,2小时内书面续报基本情况,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对初步判定属于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30分钟内上报,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5扩大应急 4.5.1因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5.2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可提请市政府请求各方力量及驻姚部队的支援。 4.5.3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邻县(市)环境,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可提请市政府请求宁波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邻县(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增援。 4.6信息发布 4.6.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6.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局管理,负责做好媒体接待工作。 4.6.3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6.4除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4.7应急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决定应急结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结束,由宁波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宁波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结束,由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市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各保险企业应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2应急行动评估 5.2.1由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实施。 5.2.2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5.2.3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门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市环保、公安、卫生、安监、水利、城管等与环境应急任务有关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6.2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和计生局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3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铁路余姚站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并会同公安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交通安全通畅。 6.4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建立警力分布动态数据库,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依法打击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6.5工程抢险装备及物资保障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突发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6.6技术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市内外有关环境专家开展环境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环境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环境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以及自然生态等专业气象系统建设,建立气象灾害预警通报平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等相关制度,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6.7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公共事件急需费用,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环境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环保局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处置环境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 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市环保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培训 市环保局及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3演练 市环保局及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7.4责任与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附件 本预案的下列附件另行发布:(1)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通讯录;(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同救援单位和专家联络名单;(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网络单位通讯录;(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单位值班联系电话。 8.2预案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市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1月18日发布的《余姚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余政办发〔2008〕15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印发 下载相关附件:104.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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