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余姚市农药废弃包装回收和集中处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减少农业安全隐患,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药废弃包装物,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农业生产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包括用塑料、纸板、玻璃等材料制作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瓶、桶、罐、袋等器具。 装有报废农药的农药废弃包装物也适用本实施细则。农药废弃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同时遵守有关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市场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负有主体责任,在此基础上,政府给予市场主体适当扶持。 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扶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 第四条 明确工作职责 (一)乡镇街道工作职责: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工作,加强辖区内农田和农药销售网点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的监督和动态管理。 (二)市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市农林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进行定期监督,做好农药销售网点经营的执法检查和动态管理。 2.市供销社负责具体实施,督促做好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对农药销售及回收网点的经营指导和管理。 3.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工作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4.市环保局负责执法检查。 5.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环境整治的指导工作。 6.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执法检查,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创造良好的经营管理和服务环境。 第五条 加强宣传引导和普法教育,增强农药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生态文明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引导其自觉妥善处置农药废弃包装物。 第六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购销、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的台账,对产品信息、产品来源、销售信息(包括购买者姓名或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记录。农药购销台账与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台账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七条 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药废弃包装物,不得随意丢弃。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废弃包装物,并及时送交相应的农药经营单位或指定回收点。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农药使用者按回收标准补贴:包装瓶0.3元/只,包装袋0.1元/只。 (二)农药销售网点回收工时费、保管费、整理费等,按回收金额25%补贴。 (三)专业归集、运输、存放、整理、保管费等,按回收金额25%补贴。 (四)焚烧处置费。专业归集、运输、存放单位将农药废弃包装物送至具有法定资质单位销毁的无害化焚烧处置费按实际补助。 (五)特种用具和准备期费用补助。专用回收车辆、回收牌、专用防护收集箱、专用包装用袋、宣传品、印刷品、培训会议费等。 第九条 市农林局在审查农药经营许可条件的内部管理制度时,应当包括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制度。 第十条 按照“集中、方便、高效”的原则,经市招投标程序确定回收主体,负责本地区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归集、运输和集中处置。 回收单位应当及时归集各农药经营单位和指定回收点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运送至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农药废弃包装物集中处置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处置单位参照有毒有害废物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缴的假农药、劣质农药、禁用农药及其包装物的处置,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其处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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