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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6-0003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5〕106号 生成日期: 2016-0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15-0012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建设占用土地规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占用土地规费管理,现就调整建设占用土地规费收缴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整合我市建设占用土地规费收费项目及标准
  根据耕地开垦费相关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耕地开垦费需要从委托造地费中单独分离出来收取。规费作如下调整:
  1.按省政府收费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即:耕地开垦费=(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占用标准农田面积-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重叠面积)×56元/平方米。2014年2月27日之前已农转用征收获批的项目不计基本农田、标准农田面积。
  2.经分离后,委托造地费收取标准为101.5元/平方米。
  二、 对在2014年2月27日之前农转用征收手续获批的政府性投资(包括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项目用地规费收取标准继续参照《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减免土地有关规费加快消化批而未用土地的复函》(余政办函〔2015〕54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 村级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公益类项目应当使用集体土地。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免征委托造地费、调整地租3(社保风险金)、调整地租4(表土剥离资金)。
  四、 农房“两改”项目用地规费收取标准仍按《余姚市农房“两改”项目用地缴费纳税标准的实施细则》(余政办发〔2012〕134号)执行。使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增减挂钩指标的农民建房(包括农民个人建房、多层公寓及安置住房)项目,除代收的耕地占用税外,免征其他规费。如符合退税条件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进行退税。
  五、 改进规费收缴办法,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直部门等项目上报单位在办理农转用征收报批时按以下方式上缴相关费用至财政专户:
  1.规划用途为产业用地类或经营性用地类项目,预缴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2.规划用途为基础设施类、公共设施类、公益类等用地项目,全额上缴除耕地占用税外的其余所有规费;
  3.农民建房项目暂不收取相关费用。费用缴清后凭缴款凭证复印件上报办理农转用征收报批手续,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不得办理农转用征收报批。
  六、 明确出让地块结算提取。为简化出让地块中耕地开垦费、指标费的结算提取,明确2015年1月1日以后出让的地块执行《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余政办发〔2014〕85号)规定的提取标准,即耕地开垦费按省有关标准提取,经营性用地指标费按40万元/亩提取。
  七、 对农转用报批(集体土地使用)已获批准未具体项目供地的,在办理征收报批手续时,规费按农转用获批前地类计算。如规费重复计算的扣除重复部分。
  八、 将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办理具体项目供地之前,征地补偿费等与建设占用土地规费一并收取,并按相关规定及时下拨。
  九、 本通知发布后,通知所涉收费项目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涉及的收费事项,执行时间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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