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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6-1909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6〕2号 生成日期: 2016-0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三个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余姚市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和《余姚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质安领导小组
  2.2市质安领导小组办公室
  2.3专家工作组
  2.4现场救援行动组
  3.预警与预防机制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理4.2分级响应
  4.3指挥协调
  4.4事故报告
  4.5新闻发布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调查总结
  6.应急保障
  6.1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6.2通信保障
  6.3队伍保障
  6.4装备保障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7.4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能力,指导应急抢险,确保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
  1.4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序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1.4.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1.4.2 重大事故(Ⅱ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1.4.3 较大事故(Ⅲ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1.4.4 一般事故(Ⅳ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安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1.5.2 科学施救,以人为本。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1.5.3 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1.5.4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建设工程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故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市质安领导小组
  市质安领导小组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领导指挥机构,负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1.1 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住建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等。
  2.1.2 市质安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负责启动(结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作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住建局:负责协助市质安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向市质安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性质,组织专家提供事故抢险的处置方案,有序组织抢险救援行动;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政府和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项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市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中的火灾扑救工作。
  (4)市城管执法局:协调城管系统的工程抢险工作。
  (5)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6)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市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发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施工中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非施工用产品的检测鉴定工作,负责对事故中不合格产品厂家和经销商的查处工作。
  (8)市外宣办: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市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9)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1)市供电公司:协调电力系统抢险工作,负责事发市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
  (12)事故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质安领导小组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相关公共市域废弃物清洁与清理等工作。
  2.2 市质安领导小组办公室
  2.2.1 市质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市质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建管科、市政科、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质安监督站)相关负责人组成。
  2.2.2 市质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的有关决定,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防工作;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市质安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及市质安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负责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3 专家工作组
  2.3.1 组成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质安领导小组设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参谋。专家组由建设工程的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2 职责
  参加市质安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质安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质安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发地实施技术支持。
  2.4 现场救援行动组
  市质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成若干现场救援行动组,一旦突发一般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开展有关工作。
  (1)紧急抢险组:由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负责迅速组织消防人员、专业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全力营救受伤人员,制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2)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紧急疏散群众,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市的治安秩序,做好现场交通疏理工作,保证救援时的交通畅通。
  (3)后勤保障组:由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物质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实施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转移和后续救治等工作。
  (5)专家技术组:由建设工程的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抢险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
  (6)新闻报道组:由市外宣办负责;负责事故新闻、应急公共发布等工作。
  (7)调查处理组:由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对现场环境进行监测,迅速修复受损设施,尽快恢复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等,恢复正常生活和生产,做好伤亡善后等工作。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市质安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监测、预警网络,对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市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质安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2 分级响应
  发生Ⅰ、Ⅱ、Ⅲ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需要由市质安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故,启动本预案,并在市质安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应急处置。
  发生Ⅳ级重大事故或需要由市质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故,经市质安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3 指挥协调
  (1)市质安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市质安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质安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市政府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第一时间召开市质安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市质安领导小组成员到位后立即开展应急工作。
  (3)市质安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市政府和上级质安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市质安领导小组适时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市质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6)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域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市质安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4.4 事故报告
  4.1.1 报告程序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市质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2)市质安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质安领导小组。
  4.1.2 报告内容
  (1)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事态控制情况。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2)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1.3 相关记录
  市质安领导小组对组织、协调、保障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5 新闻发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由市质安领导小组会同市外宣办统一实施,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
  4.6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市质安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市质安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总结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住建、安监和公安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建设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事故调查须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分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原因,从工程建设的立项、许可、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应急响应结束后1个月内,市住建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事故书面总结和评估报告。总结和评估报告内容:发生事故工程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市质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传递省、宁波市、市质安领导小组实施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全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 通信保障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质安领导小组同市政府、各相关应急响应部门和应急专家工作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建设系统网络保障预案,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故信息。市质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6.3 队伍保障
  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的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市住建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市政府和上级建设安全领导小组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4 装备保障
  市住建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装备供给,安排梯次,储备好抢险设备设施。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施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负责。
  7.2 培训
  市住建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人员培训,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7.3 演练
  市住建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4 奖惩
  市质安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处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由市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余姚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余政办发〔2007〕73号)自行废止。
  8.3 名词术语解释
  (1)本预案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活动解释。
  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改变产品方向、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或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9.1

附件9.2
  余姚市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2 应急分级
  2.1 重大(Ⅱ级)停电事件
  2.2 较大(Ⅲ级)停电事件
  2.3 一般(Ⅳ级)停电事件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市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3.2 电力系统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
  3.3 相关单位职责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
  4.2 分级响应
  4.3 相关部门分级处理方案
  4.4 重点单位的应急处理分级方案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事故调查
  5.2 改进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人员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置大面积停电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安定和经济社会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余姚电网应对和处置因电网或电厂发生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等各类事件引起的对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安定和经济社会安全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故。
  本预案所称的大面积停电事故,是指遭受灾害性或突发性事故,导致本市电力系统安全防线失效,地区电网发生大面积瓦解或崩溃的事故。
  1.4 基本原则
  1.4.1 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突出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有效防止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和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组织制订各类事故预案,开展有针对性的演习,提高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抢险水平以及公众应对大面积停电的能力。
  1.4.2 统一指挥。在市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4.3 分级负责。按照分级负责、统一协调的原则建立市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体系。通过应急指挥机构和市供电公司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开展事故抢险、电网恢复、应急救援、恢复生产等各项工作。
  1.4.4 保证重点。在电网事故处置和控制中,将保证大电网安全放在第一位,必要时以牺牲局部电网为代价,采取果断措施,有效限制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在电网恢复中,优先保证对电网恢复有重要作用的电厂、变电所所用电源和主干网架、重要输变电设备恢复,提高整个系统恢复速度和效率。在供电恢复中,优先考虑对重点区域、重要用户恢复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1.4.5 依靠科技。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水平。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合理设置电源布点,构建灵活可靠的电网结构,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开展大面积停电恢复控制研究,分析和研究电网恢复过程中的各类技术问题,统筹考虑恢复策略和恢复方案,制定科学有效、上下衔接的各类事故处置预案。
  2 应急分级
  大面积停电事件按照余姚电网停电范围和事件严重程度,分为重大(Ⅱ级)停电事件、较大(Ⅲ级)停电事件和一般(Ⅳ级)停电事件三个等级。
  2.1 重大(Ⅱ级)停电事件
  电网突发停电事件,造成电网全面瓦解即电网“全黑”。
  2.2 较大(Ⅲ级)停电事件
  电网突发停电事件,造成余姚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70%以上。
  2.3 一般(Ⅳ级)停电事件
  电网突发停电事件,造成减供负荷达到40%以上、60%以下,或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50%以上、70%以下。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市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3.1.1 成立市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市供电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供电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担任。
  3.1.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督促电力企业做好电力安全运行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大面积停电事故发生,督促制定并批准各类电网事故应急预案。
  (2)统一领导全市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等各项应急工作。
  (3)经市政府同意,启动本预案、下达应急指令或终止应急响应。
  3.1.3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执行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
  (2)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研究制订大面积停电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3)负责电力运行的监督和调控,掌握应急处理和供电恢复情况。
  (4)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落实信息发布。
  (5)落实后期处置工作。
  3.2 电力系统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
  3.2.1 电力系统成立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工作小组,组长由市供电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相关部室和有关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成员部门包括:办公室、运维检修部、安全监察质量部、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党群工作部、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输电运检班、变电运维班、变电检修班、仓储配送班、配电运维班、业务管理室、各供电所等。
  3.2.2 电力系统应急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维持余姚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事故监测、预警、报告工作制度,防范电力事故发生。
  (2)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做好各类电网事故应急预案,当突发大面积停电事故时,及时汇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电网事故预案。
  (3)组织、协调电力系统各单位开展停电应急工作,统一指挥电网事故处理,控制事故范围,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电网供电;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保证主网安全和重点地区、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4)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供电恢复和事故抢修情况。
  3.2.3 电力系统应急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负责电力系统应急工作小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了解和汇总突发性电网重特大事故情况,提请应急工作小组决定电网进入和解除应急状态,实施和终止应急响应。
  (2)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
  (3)监督落实各项应急预案。
  3.2.4 市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电网值班调控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者,统一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事故处理。
  市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在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处理中的主要职责:
  (1)掌握电网运行状态,根据故障现象判断事故发生性质及其影响范围,及时将电网事故有关情况和信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2)根据电网事故处理预案、调度规程等,正确下达调度命令,指挥电网事故处理,控制事故发展和事故范围,有效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努力保证主网安全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3)事故处理过程中,联系省、宁波市两级调度机构,提出合理可行的恢复方案和恢复步骤,及时调整电网运行方式,指挥电网操作,恢复电网供电和电网接线方式,使其尽快恢复正常。
  3.3 相关单位职责
  电网突发大面积停电事故时,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做好突发大面积停电事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联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下达应急处理指令;综合协调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为领导小组提供有效防范和处理的有关工作建议;牵头做好演练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供电公司:负责具体落实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的各项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并根据余姚电网网络结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随时掌握电网运行状态,及时将电网事故有关情况和信息向领导小组汇报;根据电网事故处理预案、调度规程等,指挥电网事故处理,控制事故发展和事故范围,努力保证电网安全和重点地区、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执行上级电网调度指令;组织电网系统各单位做好输变电设备的抢修、恢复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受停电事故影响的重要部门安全、做好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
  (4)市安监局: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综合评估;依法参与电力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5)市交通运输局:必要时负责组织调配疏导公共场所人员和运送抢险物资所需的运力等工作。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维持和恢复城市正常供水、供气和道路设施照明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工作。
  (7)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协调各公立医疗机构自保电应急启动和临时应急措施实施及伤员救治工作;负责监督各公立医疗机构紧急停电应急预案的编制及落实等工作。
  (8)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电力设施修复项目计划安排。
  (9)市电信局:牵头做好通信保障工作,保证应急通信畅通。
  (10)市广播电视台、余姚日报社:负责第一时间的信息发布、事故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和有关安全事项的告知。
  (11)铁路余姚站:负责维持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下基本的铁路运行秩序,安排疏导滞留旅客和事故抢险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调度工作。
  (12)市商务局:指导做好大、中型商场、超市和餐饮场所的人群疏导工作,必要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保障应急行动方案。
  (13)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旅游局):负责监督各宾馆、饭店紧急停电预案的编制及落实;指导做好秩序维护和人员疏导。
  社会各重点单位必须制定各自的大面积停电事故自保应急方案,配备自保电源和应急照明设备;当大面积停电事故发生时,启动自保供电设施维持本单位基本的电力供应,确保不发生因停电造成的次生灾害。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
  电网值班调控员根据停电范围和性质初步判断应急事故等级,第一时间向电力系统应急工作小组领导汇报。经认定若属Ⅱ、Ⅲ级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则汇报领导小组进行确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应急处置遵循以下一般原则: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及时组织事故抢修,快速恢复电网供电;及时发布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在电力事故抢修过程中,各部门要给予交通、通信、医疗、物资、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耽搁、阻碍电力事故抢修。
  电力系统应急处置的一般原则:发生重特大电力生产事故、严重自然灾害、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时,电力企业迅速调度事故抢修队伍和物资储备,并尽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排除险情,修复事故设备。
  优先恢复大型电厂和仍能保持热态启动能力机组的厂用电源,对于有自启动能力的发电厂,应根据情况自行启动发电机组。
  协调好电网、电厂、用户之间的恢复,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留有一定的裕度,在超高压电网恢复过程中,要防止发生过电压,避免造成新的设备损坏和停电。
  在对停电发电厂和变电所恢复送电后,要按照先后次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对重点地区、中心城区、重要用户的供电。对于分区进行的恢复,在条件具备时应尽快恢复联网运行。
  4.2 分级响应
  4.2.1 一般(Ⅳ级)停电事件响应
  (1)市供电公司及时报告宁波市供电公司,配合宁波市供电公司加快电网恢复供电。
  (2)在主网短时无法恢复时,及时启动余姚电网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及时组织抢修,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尽快恢复电网供电。
  (3)各地采取一系列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供电,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各自保应急重点单位启动自保应急电源和应急照明设施,维持本单位基本的电力供应。
  (5)在电网恢复中,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和主干网架、重要输变电设备恢复,提高整个系统恢复速度。在供电恢复中,应优先考虑对中心城区、重点单位、重要用户恢复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4.2.2 较大(Ⅲ级)停电事件响应
  除电力系统和重点自保应急单位采取Ⅳ级应急状态的措施外,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本预案,采取一系列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供电,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3 重大(Ⅱ级)停电事件响应
  采取Ⅲ、Ⅳ级应急状态的所有措施。市供电公司及时报告宁波供电公司,了解事故原因,请求宁波市供电公司协助加快电网恢复供电。
  4.3 相关部门分级处理方案
  4.3.1 当余姚电网为Ⅳ级状态时,在供电系统内部启动紧急响应措施外,相关部门和单位处于高度警惕和待命状态。
  4.3.2 当余姚电网为Ⅲ级状态时,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应急组织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开展综合应急工作;通过传媒(主要是广播、手机短信等)做好大面积停电事故通报;协调武警做好重点单位和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协调、组织通讯部门保证通讯联系畅通。协调、组织交通部门安排交通运力,保障事故抢修物资的供应;协调市政管理部门维持城市正常供水、供气和公共交通等秩序的稳定;组织公安民警维持公共秩序、防止暴力事件发生;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4.3.3 当余姚电网为Ⅱ级状态时,除采取Ⅲ级状态的应急措施外,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向部队或者上级寻求紧急援助。
  4.4 重点单位的应急处理分级方案
  4.4.1 重要单位自保电
  (1)重要单位在外网大面积停电情况下,首先应尽快按照应急预案投入可能的应急自备电源,如UPS、发电机,并注意防止倒送电;其次应尽快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外网的停电情况及电力恢复的情况,根据外网情况做好相应措施。
  (2)重要单位在自备电源无法投入或未配备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当地供电部门联系,由供电部门协助投入电源或进行负荷转接。
  (3)当停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有害物质泄漏等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事故的一级重要用户,在其自备电源无法正常启动及非电保安措施无法有效启用的情况下,应拨打一级用户专用号码紧急求助。
  (4)重要单位启动自备电源后,本单位应保持高度警惕,确保电机燃料储备充足、各仪表指示正常。
  4.4.2 重要单位外网保电
  (1)一般(Ⅳ级)停电事件应急措施
  ①市供电公司领导到位,根据当时实际情况部署一级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公司应急组织工作人员随时待命。
  ②市供电公司应按当前的电力缺额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在尽量保证重要单位供电的情况下,按有序限电表合理限制负荷。
  ③市供电公司应继续加强对配电网的监控,找出电网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通知变电所检查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的投入状况,对设备异常和系统故障及时指挥处理。
  ④监督各重要单位的标准应急供电设施投入情况,在必要情况下,如自备发电机不能投入、或专变设备故障情况下,市供电公司应对其实施协助,如投入发电机、负荷转供等措施。
  ⑤事故结束后,根据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送电序位表,逐步恢复系统供电。
  (2)较大(Ⅲ级)停电事件应急措施
  ①市供电公司领导到位,根据当时实际情况部署二级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应急组织的人力资源,公司应急组织工作人员随时待命。
  ②采取Ⅳ级状态的所有措施。
  ③事故结束后,根据轻重缓急和外部综合情况,逐步恢复系统供电。
  (3)重大(Ⅱ级)停电事件应急措施
  ①市供电公司领导到位,部署重大(Ⅱ级)停电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公司所有应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单位随时待命。
  ②保障本单位调度大厅、应急指挥部、以及各应急职能部门的用电。
  ③采取Ⅲ级状态的所有措施。
  ④密切关注事故发展动态,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等待供电恢复,根据电力恢复的不同性质,按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批准的送电序位表,有条不紊地逐步恢复供电。
  4.4.3 重要单位的供电恢复
  重要单位的供电恢复,应由供电部门根据外网电力恢复情况结合各重要单位轻重缓急,进行有序送电。重要单位则应配合切断备用电源,恢复正常供电。
  尽快恢复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电力系统应急指挥中心、信息发布中心、社会应急综合救助中心供电。
  4.4.4 社会公众的应急措施
  当发生停电并从广播、手机短信等了解全市发生大面积停电时,要及时关闭使用中的电热壶、电熨斗等电器开关,以免人离家后突然来电使这些家用电器长时间过热损坏或引发其它安全事故;如在公共场合聚集,应注意及时疏散,确保人身安全;乘坐电梯要留意标识牌上的维修电话,以便停电后能迅速通过内部固定电话或手机通知物业或维修人员;大面积停电发生后,要提高防范治安事件意识,守候家中等待来电,尽可能减少夜间外出活动。
  4.5 应急结束
  市供电公司电网值班调控员根据电网恢复情况,确认重要单位、重要区域已恢复供电且地区负荷恢复90%及以上时,作出应急事故结束的判断。经汇报市大面积停电应急领导小组领导确认后,宣布电网恢复正常状态。
  5 后期处理
  5.1 事故调查
  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客观、公正、准确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等。
  事故调查工作包括: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分析,事故原因的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的查明,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措施建议。
  5.2 改进措施
  大面积停电之后,市供电公司应及时组织生产、运行、科研等部门联合攻关,研究事故发生机理,分析事故发展过程,吸取事故教训,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电力应急预案。
  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停电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市供电公司应结合电力生产特点和事故规律,建立覆盖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发展、处理、恢复全过程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防止大面积停电的预防性措施,限制事故影响范围及防止发生连锁反应的紧急控制措施,以及快速有效恢复电网供电的恢复措施。
  市供电公司要经常性地组织有针对性的联合反事故演习,制定防止大电网停电事故的处理预案,并由相关单位予以落实。并网发电厂应积极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制定保厂用电措施,落实电网事故处理预案的有关要求。
  市供电公司定期组织应急抢险、停电抢修等反事故演习,制定重要用户的保电措施,并由相关单位予以落实。各类重要用户要根据突然停电可能带来的影响、损失或危害,制定外部电源突然中断情况下的应急保安措施和救援预案。对党政等机关、医院、金融、通讯中心、新闻媒体、高层建筑、供水及外部电源中断将造成严重后果的特别重要用户,必须督促其配备保安电源。
  加快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强化电网结构;及时制订和完善各类事故应急方案和事故紧急拉限电方案,为电网事故处理提供有效手段。
  6.2 物资保障
  市供电公司和相关单位应保障事故处置所需的通讯设备、交通设备、流动发电设备、保安装置、电力抢险物资等,做好备品备件和生产资料的储备和管理工作,保证抢修队伍的经费投入和开支。
  市供电公司要加大安全经费的投入,积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不断完善防止电网重特大事故的技术措施。
  6.3 人员保障
  市供电公司应加强电网调控、运行值班、生产管理、事故抢修的队伍建设和人员技能培训,通过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供电公司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停电事故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9月6日发布的《余姚市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余政办发〔2007〕136号)同时废止。
  

余姚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应急行动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4 应急保障任务下达流程
  4.5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要求
  4.6 应急保障任务结束
  4.7 调查、处理、监测与评估
  4.8 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
  4.9 通讯
  5 后期处置
  5.1 情况汇报和经验总结
  5.2 奖惩评定及表彰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6.2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必备资料
  6.3 应急保障队伍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6.6 其他保障
  7 附则
  7.1 管理与更新
  7.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应急通信指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和通信安全畅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宁波市通信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述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通信保障与通信恢复应急工作:
  (1)重大通信事故。
  (2)突发公共事件通信应急保障与通信恢复应急行动。
  (3)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4)台风、地震、洪水等重特大自然灾害。
  1.4 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平战结合、保障有力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日常联络和处理。
  2.1.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长担任。成员由电信余姚分公司、移动余姚分公司、联通余姚分公司公司等(以下统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应急通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市内应急通信工作的规则、措施。
  (2)组织拟定通信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规划、计划,对市内通信工程建设提出国防要求,并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工作。
  (3)掌握全市通信信息资源,充分挖掘潜力,拟定应急通信保障计划,组织通信力量为部队军事行动、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其他紧急任务提供有关保障。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全市通信装备、物资储备计划、组织通信装备、物资的动员征用。
  (5)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下达通信保障应急任务,指挥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6)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制订重大事件的通信保障应急方案,并向上级部门汇报实施和进展情况。
  (7)组织市内应急通信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8)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2.1.2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长兼任,成员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并向指挥部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2)负责企业间的协调,理顺通信行业各部门、各机构之间的关系,督促落实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实施。
  (3)按照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按预案完成通信保障应急任务。
  (4)组织起草、修改本预案,组织通信资源潜力调查,掌握市内公用电信网的网络组织、装备和运行情况、机动通信设备装备情况,并协调做好公用电信网与应急通信专网的互联互通。
  (5)审定市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检查、落实各级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应急通信保障队伍的建设和保障演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准备工作。
  (6)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应急通信总体规划,参与国防建设有关通信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督促市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建设计划的落实,并检查其完成情况。
  (7)制定本市应急通信物资储备计划,检查应急通信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使用情况。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职责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设置应急通信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内应急通信的规划、建设、组织和指挥调度工作,接受指挥部及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应急通信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规。
  (2)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切实可行的通信保障预案,完成在特殊情况下的通信保障和通信组织调度工作。
  (3)拟定并落实本企业的应急通信规划和建设计划,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完成上级下达的战备物资储备计划,负责战备物资的采购、储备及维护管理。
  (5)遇突发事件,研究决策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通信保障进展情况。
  (6)完成上级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
  2.2 组织体系框架
  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的原则,平时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以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为主;战时或特殊情况下通信应急保障的组织以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市政府的领导为主。
  3 预防预警机制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在制度、技术、业务等方面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的预警和预防机制。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网络安全的监测。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各级网络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应对日常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定时分析,及时发现通信网络运行中的各种隐患,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通信网络安全的预防工作,重要情况要立即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预防
  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和监督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平时的网络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合理组网,不断提高网络的自愈和抗毁能力;组织做好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间的互联互通工作,确保网间通信安全。做好重点保障目标的安全防护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网络安全宣传,加强对企业电信网络的安全检查,减少网络的安全隐患。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发挥本企业网络管理中心的监测作用,综合利用通信网间互联监测系统和互联网交换中心的信息资料,遇可能引发重大通信事故的情况,及时发送相关预警信息。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通信故障的分级,预警信息相应划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一般(IV级)四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4.2 预警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获得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对预警信息加以分析和核实,初步判断预警级别后,及时报告指挥部,经指挥部同意,按预警信息发布权限及发布范围,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和通信恢复工作,划分为特别重大通信保障(I级)、重大通信保障(II级)、较大通信保障(III级)、一般通信保障(IV级)四个等级:
  4.1.1 特别重大通信保障(Ⅰ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通信保障(Ⅰ级):
  (1)国家下达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或由国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的通信应急保障任务。
  (2)因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已经或可能造成我省及其他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大面积网络瘫痪等情况。
  (3)通信网络故障已经或可能升级造成我省及其他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的。
  (4)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实施通信应急保障行动,或省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Ⅰ级通信应急保障行动的。
  (5)其他需要实施Ⅰ级通信应急保障的情况。
  4.1.2 重大通信保障(Ⅱ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通信保障(Ⅱ级):
  (1)省委、省政府下达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2)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实施通信应急保障行动,或省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通信应急保障行动的。
  (3)因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已经或可能造成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的。
  (4)通信网络故障已经或可能升级造成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或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一级、二级干线遭受重大破坏导致通信中断的。
  (5)其他需要实施Ⅱ级通信应急保障的情况。
  4.1.3 较大通信保障(Ⅲ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通信保障(Ⅲ级):
  (1)宁波市委、市政府要求的通信应急保障任务。
  (2)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实施通信应急保障行动,或宁波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通信应急保障行动的。
  (3)因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已经或可能造成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
  (4)通信网络故障已经或可能升级造成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或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本地网内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通信故障并遭受明显破坏的。
  (5)其他需要实施Ⅲ级通信应急保障的情况。
  4.1.4 一般通信保障(Ⅳ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通信保障(Ⅳ级):
  (1)市委、市政府要求的通信应急保障任务。
  (2)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市级专门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通信应急保障行动的。
  (3)因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已经或可能造成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局部通信故障。
  (4)其他需要实施Ⅳ级通信应急保障的情况。
  4.2 应急行动
  特别重大通信保障、重大通信保障、较大通信保障在上级政府或其专门机构的组织、指挥和协调下开展通信应急保障行动。
  一般通信保障由指挥部组织实施,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启动本企业相应的预案,开展通信应急保障行动,同时将通信应急保障情况上报市政府和上级机构。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突发事件造成通信事故信息上报和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限时报告。
  ①发生较重灾害;
  ②涉及生命财产安全,要求紧急调动应急通信设备或应急队伍;
  ③需动用战备储备物资。
  (2)报告时限。
  ①需在本企业内部调用机动应急通信设备、车辆、人员执行通信任务的,由企业在事后30分钟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口头报告;
  ②需跨企业调用应急通信设备、车辆、人员执行通信任务的,由企业事先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请,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提出,事后书面补报;
  ③需调用战备储备物资的,应事先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的,可先行使用,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④发生较重灾害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在3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
  (3)报告内容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灾害报告内容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预计影响范围、灾害原因的初步判断、已经或即将采取的措施。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状况、影响范围、灾害原因、处理结果、未来防范措施等。
  4.3.2 信息共享
  通信事故发生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与事故影响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该通信网络上可能受到影响的重要用户(如防汛、地震、反恐、证券、金融、海关等)以及可能波及的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4.4 应急保障任务下达流程
  通信应急指挥调度按如下程序进行:
  (1)调用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车辆、设备和人员的:
  ①需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
  ②经指挥部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调用命令和调度通知书;
  ③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组织应急通信车辆、设备、人员赶赴现场,执行任务;在执行任务期间,各电信运营企业通信应急工程队伍接受指挥部办公室的指挥和调度;
  ④任务完成后,执行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提出解除任务;
  ⑤指挥部办公室将任务完成情况向指挥部汇报,指挥部同意任务解除后,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解除任务通知书,执行单位返回。
  (2)调度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长途电路和本地网电路:
  ①需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
  ②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下达电路调度命令和调度通知书;
  ③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据指挥部办公室的命令向相关企业下达电路调度指令,涉及电路调度的相关部门做好电路调度工作;
  ④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配合工作;
  ⑤任务完成后,由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任务申请;
  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恢复命令以及解除任务通知书,所调度的电路恢复原状。
  4.5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要求
  指挥部下达通信保障应急命令后,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机构和队伍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具体要求如下:
  (1)通信保障及抢险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先急后缓;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确保党政军指挥机关通信畅通。具体保障顺序如下:
  ①首长专线;
  ②突发事件处理指挥联络通信电路,指挥部办公室通信电路;
  ③党政专网电路;
  ④保密、机要、安全、公安、武警、军队、人防、核应急等重要部门租用电路;
  ⑤地震、防火、气象、水利等部门租用的与地震、防火、气象、防汛有关的电路;
  ⑥银行、证券、海关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的部门电路;
  ⑦其他需要保障的重要通信电路。
  (2)通信应急系统应保持高度警戒,实行24小时值班,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保证能随时联系;事态严重时,所有人员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3)对于应急机动通信,在紧急情况下,上级可以越级指挥调度或口头下达指挥调度命令,下级也可以越级上报或口头进行汇报。
  (4)当电信主管部门与企业在领导指挥上出现交叉时,应以电信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5)通信应急保障现场指挥人员在组织执行任务过程中,应及时上报阶段性任务执行情况。
  4.6 应急保障任务结束
  指挥部办公室收到任务完成的报告后立即报告指挥部,经指挥部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解除任务通知书,现场应急指挥人员收到解除任务通知书后,任务正式结束。
  4.7 调查、处理、监测与评估
  各级通信应急保障机构负责对本级应急处置事件的调查分析,对网络运行指标进行检测,对事件后果进行评估。
  4.8 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
  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统一政府和企业的新闻发布口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的有关的新闻发布工作,在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之前,需经指挥部批准。
  政府及企业需要运营商通过短信群发等方式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的,需经指挥部审核批准。
  4.9 通讯
  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过程中,指挥部与省通信管理局等省直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络主要采用保密电话、政府专网、联系,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卫星电话等通讯手段可作为备用;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通信联络主要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网络、等。
  5 后期处置
  5.1 情况汇报和经验总结
  执行通信应急保障任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对突发事件中公用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以及通信应急保障和通信恢复情况进行调查,并将情况书面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要建立健全通信应急档案,对所发生的灾害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不断提高通信网络抵御灾害的能力。
  5.2 奖惩评定及表彰
  市政府和各地各部门应对在突发事件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保障不力,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1)为保证战时和特殊情况下通信保障工作的需要,应建立应急通信物资储备制度。机动通信设备、器材必须长期处于良好状态。
  (2)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急物资储备,由各单位根据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进行配置。地方有关部门核拨的战备物资,由市通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市内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统一购置和维护管理。
  (3)战备应急通信储备物资是为紧急情况下通信保障需要而预先储备的物资和资金;战备应急通信储备物资不转为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不报废,但可根据设备质量状况及使用年限等因素,按规定的报批程序申报更新。
  (4)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按物资管理的要求建账立卡,并按要求及时报有关报表。
  (5)平时运用和损坏战储设备要按照原信息产业部《转发国家交战办关于军事演习及其他重大训练活动动用交通战备物资问题的通知》(信电函〔2000〕171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6)下列物资应列入电信运营企业的储备范围:
  ①骨干网中的备用光纤(芯)和接口;
  ②备用电路;
  ③备用光缆、电路板等;
  ④线路、设备的维修、检测、保养设备。
  6.2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必备资料
  为做好市内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各通信应急机构应配置以下资料:
  (1)1:25万市区地图。
  (2)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通信调度预案和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
  (3)通信保障应急的物资储备(含战备物资)、器材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等。
  (4)相关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联系电话。
  6.3 应急保障队伍
  (1)成立通信应急队伍。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抽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相关专业的保障分队。保障分队平时由所在单位进行管理,遇重大灾害或战时服从指挥部统一调度。保障分队的主要职责是:
  ①参与通信设施的抢建、抢修及恢复保障工作;
  ②参加技术培训、国防教育和模拟演练,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应急抢修、抢建能力;
  ③对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开展必要的研究;
  ④在战争时期根据上级要求,为部队的需要提供通信支前保障。
  (2)机动通信队伍应处于常备不懈状态,在接到救灾任务后,应立即做出下列反应:
  ①值班人员做好任务记录,明确任务下达的人员、内容、性质及地点,并立即向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报告;
  ②立即通知成员迅速到达指定地点集结,并下达通信保障应急命令;
  ③成员分头快速准备通信应急设备、器材,尽快赶赴现场执行任务;
  ④按照设备开通程序建立通信应急系统,提供灾区与外界的通信联络手段;并对通信应急设备进行维护与值守,保证通信应急设备运行正常、安全。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宣传教育
  宣传、新闻部门应配合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设施、通信线路的保护,做好人民群众对通信安全的教育,增强全社会维护通信线路和设施安全的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国家通信网络的安全。
  6.4.2 培训
  市通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每年应组织应急指挥管理机构和保障人员参加新技术培训或新产品展示,积极跟踪现代通信技术发展方向,确保通信应急保障设施和技术水平得到不断更新。
  6.4.3 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时期工作特点,组织全市通信应急综合演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可根据本行业特点及上级要求,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通信应急专业演练,不断提高通信保障应急水平。
  6.5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工作。检查监督主要内容如下:
  (1)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
  (2)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的组织机构落实情况。
  (3)各通信保障应急指挥、调度、通信值班等部门的职责是否明确。
  (4)全程全网各专业、各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合情况。
  (5)应急保障队伍建设情况。
  (6)应急保障队伍新业务、新技术的培训情况。
  (7)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
  (8)通信保障应急所需备品、备件的储备情况。
  (9)突发情况处理后的原因分析、责任划分、今后改进防范措施等情况。
  6.6 其他保障
  6.6.1 交通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时,为了保证通信应急车辆迅速抵达事发地点,根据需要,由突发事件专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落实。
  6.6.2 电力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时,为了保证通信网络设备正常运行和应急通信车辆的供电需求,根据需要,由突发事件专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落实。电力保障包括:电力部门优先保障电信重要局站的电力供应和恢复;应急移动发电车、发电机的调度;发电用汽、柴油供给等。
  6.6.3 经费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申请,报财政和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包括应急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培训及演习、通信保障应急支援等费用,保证通信保障应急机构正常、有序地运行。
  7 附则
  7.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坚持周期性的评审原则,定期进行演练,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余姚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余政办发〔200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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