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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6-19095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 生成日期: 2016-01-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四则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余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余姚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余姚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余姚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委员会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指挥协调     4.4响应终结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责任与奖惩     5.3评估总结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医疗保障     6.3人员保障     6.4技术保障     6.5物资经费保障     6.6应急演练     6.7宣传培训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本省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宁波市及其他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宁波市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宁波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市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     1.5.2 加强预防。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5.3 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事发地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1.5.4 科学规范。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1.5.5

快速高效。对食品安全事故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做好善后处置及整改督查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本预案启动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转换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根据需要,研究吸收其他成员单位。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和计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农林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余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余姚办事处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是指挥部办事机构。     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指挥部的指导和领导下,组织、指挥、参与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1 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本市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5)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指令等。     2.1.2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或由保健食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以及对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口径把握协助,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会同公安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就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等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做好事故发生区域内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7)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8)市商务局(粮食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市经信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紧急生产、加工等工作。     (10)市农林局(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对本市生产的初级农产品、水产品、可食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市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及环境监测等工作。     (12)余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会同海关余姚办事处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等工作。     (13)海关余姚办事处: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置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应工作。     2.1.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信息;经指挥部同意,向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可由市农林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和计生局、商务局等部门单独负责或由指挥部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单独负责或牵头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查处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市级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该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对案情特别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通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其分管领导任组长。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专家咨询组:由市食安办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相应专家任组长,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5)综合组:由市食安办负责,食安办副主任任组长。汇总信息,分析事故进展,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6)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由指挥部根据需要决定成立。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依据。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指挥部并告知有关部门。     (7)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任组长。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立即上报指挥部,并由指挥部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事发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8)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组长。迅速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9)物资保障组:由市商务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市商务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协调、组织、落实应急救援所需各类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各工作小组由负责或牵头部门按规定迅速组建,其他单位必须全力配合。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安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问题;     (2)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3)组织编制和修订《余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组织建立和管理市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5)指导乡镇、街道实施《余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3

专家委员会    

市食安办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全市应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地、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农林局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水产品、食用林产品等的农药、兽(渔)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环保局发布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信息。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按规定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市食安办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可能对本市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按照事故的分级原则,对预警实施分级色标管理,从轻到重依次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级):预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涉及发生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级):预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涉及发生级食品安全事故,或已发生级食品安全事故且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级):预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涉及发生级食品安全事故,或已发生级食品安全事故且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级):预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涉及发生级食品安全事故,或已发生级食品安全事故且事态正在蔓延。     3.2.2

日常监管     市农林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和计生局、商务局、环保局、教育局、余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海关余姚办事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3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调查部门要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市食安办。     3.2.4 通报制度     (1)通报内容:已掌握的可能引发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发生的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2)通报方式: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市食安办。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安办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政府,同时上报宁波市食安办;有关部门发现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应及时通报市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告知市食安办;市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事故有关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其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与我市毗邻的县(市)食安办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特殊通报: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市食安办应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安办在上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     3.2.5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安办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及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安办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并向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各单位及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6 预警发布     市食安办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工作,及时分析、整理并提出需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并确定相应预警级别后,按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可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多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各传媒要主动配合,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3 报告     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通过110报警服务台等平台报告,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安办报告。     3.3.2 报告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发生的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食安办。初步判断为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政府和市食安办在2小时内分别报告至宁波市政府和宁波市市食安办;情况紧急的,同时向省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省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30分钟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1.1 事故发生后,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4.1.2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断为属于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知悉事发生后30分钟内向市政府、市食安办作出初次报告。     4.1.3 市食安办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属于级、级或级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报各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同时作好启动市专项预案的各项准备。     4.2 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权限为: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级响应,由宁波市政府决定;级响应,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请市政府决定。高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时,低级别应急响应必须同时启动。     4.2.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安办应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宁波市食安办报告。     (2)市食安办立即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并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3)预案启动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立即转换为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担任。     (4)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查处组、医疗救治组、专家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新闻报道组、警戒保卫组、物资保障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迅速开展。     (5)指挥部开通与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6)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4.2.2 级及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的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省政府、宁波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国务院、省政府、宁波市政府派出的应急支援队伍提供保障。     4.2.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发展,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情况复杂难以控制的,由指挥部提请市政府报宁波市政府启动《宁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上级决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等级;对事故危害已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相应降低、解除预警和响应等级,宁波市政府以上负责处置的,由其决定。    

4.3

指挥协调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救援队伍、相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行动。     级、级、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级应急响应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指导或指挥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3.1 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市政府决定启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后,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3.2 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向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4 响应终结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的应急响应结束,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的应急响应结束,由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的应急响应结束,由宁波市政府或宁波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的应急响应结束,由指挥部向市政府建议,由市政府或指挥部宣布。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当地政府应主动与各保险机构衔接,协调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与奖惩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3

评估总结    

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急办应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食安办负责承担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经指挥部同意。    

6.2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指挥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置。    

6.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指挥部或市食安办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保障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6 应急演练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本预案。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6.7

宣传培训    

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按照分级原则,由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食安办牵头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职责制订相应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余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余政办发〔2006〕146号)同时废止。                                       

余姚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小组     2.2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2.3专家组     3监测、预警、报告     3.1监测网络     3.2预警发布     3.3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先期处置     4.3应急启动     4.4信息发布     5善后与总结     5.1善后     5.2总结评估     6附则     6.1名词术语     6.2管理与更新     6.3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各类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余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     1.3.1    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3)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3.2    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3.3    级(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级(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        (2)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3.4    级(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级(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     (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严密监测、群防群控,分工负责、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有效处置。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小组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全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1.1    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主要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生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开展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协调、组织新闻发布,协调对网络舆情的有关处置工作。     (3)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协调、组织和供应。     (4)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应急加工,参与调动计划编制和调运具体工作。     (5)市教育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中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采取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及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资金并监督其使用。     (8)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事故病员救治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2.1.3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2.2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事件调查组、产品控制组、医疗救援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依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1)事件调查组:根据事件情况,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事件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2)产品控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对相关产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医疗救援组:由市卫生和计生局牵头,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落实救援措施。     (4)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管理,组织并承担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接待新闻媒体采访,跟踪收集相关舆情信息。    

2.3    专家组    

设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市场监管局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参与事件调查,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    

3    监测、预警、报告    

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1    监测网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我市区域内药品安全监测工作,通过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药物滥用监测系统、投诉举报系统以及检验检测机制等搜集汇总药品安全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监测潜在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    

3.2    预警发布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测信息,对我市区域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及时向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需要预警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提请市政府进行预警。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和时限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卫生和计生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突发公共事件紧急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根据事件情况,逐级报送至上级政府和药品监管部门。        3.2.2    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性质,所涉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     (2)进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产品控制情况、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     (3)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2周内报送。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级别,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级。    

4.2    先期处置    

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协调市卫生和计生局对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相关药品进行封存,根据情况可在本行政辖区内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对相关药品进行抽验,对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药品生产企业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事发地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和事发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应对事件的性质、类别、等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3    应急启动    

级应急响应,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启动。级、级、级应急响应,在上级政府或其专门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由市政府启动。     4.3.1    应急措施     启动级响应后,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各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派出调查组,对事件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药品的名称和生产批号,不良事件表现,事件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     (2)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3)产品控制组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统计、溯源,监督药品生产企业紧急召回相关药品,每日对召回情况进行统计。  (4)产品控制组根据情况组织对相关药品开展抽样检测。  (5)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事件调查组适时组织专家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和意见。结论和意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6)新闻宣传组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信息。对外公布咨询电话。     启动级、级、级响应后,在上级政府或其专门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应急措施一般包含级响应的应急措施;市政府及各地各有关部门为上级派出的应急处置救援队伍提供保障。    

4.3.2    应急响应的终止    

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危害已消除后,终止应急响应。级响应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终止;级、级、级响应在上级政府或其专门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由市政府终止。    

4.4    信息发布    

4.4.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4.4.2    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4.3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    善后与总结    

5.1    善后    

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确定是药品质量导致的,依法对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确定是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移交卫生行政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处理。  确定为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请上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    

5.2 总结评估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以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妊娠控制;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6.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情况变化,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政府批准。    

6.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1月4日发布的《余姚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余政办发〔2008〕5号)同时废止。                                       

余姚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工作原则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领导小组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部     2.4  现场救援行动组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体系     3.2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协调     4.3  扩大应急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环境监测     5.3  调查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其他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监督检查     7.4  责任和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程度表述     8.3  预案管理     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其危害,及时、有序、科学、高效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及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事故分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其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级)、重大事故(级)、较大事故(级)、一般事故(级)。     1.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4事故的定义和界定

    1.4.1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级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等有关执行。     1.4.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是指主要承压元件爆裂导致压力瞬时降到外界大气压力的情形。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局部或者其安全附件出现爆裂、爆管未造成设备本体重大损毁等导致特种设备压力瞬时降为大气压力的情形。     1.4.3“起重机械整体倾覆”是指起重机械整体倾覆后不经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无法恢复使用的情形。     1.4.4电梯滞留时间从接到求援信息开始计时;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从设备发生故障停止运行开始计时,至首名被困者安全脱困为止。    

1.5  工作原则    

1.5.1  科学施救,以人为本。坚持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1.5.2  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应急救援责任;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单位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1.5.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有关单位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措施,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5.4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事故发生地为主,充分依靠当地公安、安监、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及时报告市政府,必要时市级救援队伍组织增援。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本市境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突发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  组织体系    

2.1领导小组    

成立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1.1  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和计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     2.1.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2)经市政府同意,启动本预案;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作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向市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请求上级支援。     (5)负责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受理事故报警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4)市安监局:受理事故报警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组织、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治,提供伤亡人数。     (6)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保障交通安全通畅。     (8)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抢险后勤调配。     (9)市气象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提供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它气象参数。     (10)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工作。     (11)市城管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12)市教育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受灾学校学生、教师的救助等工作。     (13)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的保障工作。     (14)市供电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助领导小组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1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草拟、修订和实施;     (2)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     (3)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4)指导、协助各地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处置等工作;     (5)受理事故报警,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6)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或宁波市质监局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    

2.3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领导小组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1  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确定,主要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特种设备救援专家组成。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或未明确前,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2.3.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上级有关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     (4)划定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2.3.3  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4  现场救援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个现场救援行动组。     (1)灾害救援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以及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负责抢险灭灾、应急处置等工作。     (2)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以及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等工作。     (3)环境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物资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实施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6)专家技术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体系    

3.1.1  体系建设     各地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以辖区的重点企业为基础,设立安全管理员,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市场监管部门要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以检验检测机构为支撑,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平台,使信息传递与反馈达到准确、高效、快速,公布报警电话,实现与政府110  联动。     各有关单位有义务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数据库建设。     3.1.2  事故预防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明确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定期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定期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消除隐患。     3.1.3  事故监测     事故监测的范围包括: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事故监测的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特种设备安全的信息;     (2)涉及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3)应急力量的组成和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4)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征兆或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情况,应迅速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市场监管、公安、安监等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30  分钟内向市政府上报事件的基本情况,尽快书面报告详细情况。事发地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及时采集现场信息,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现场详细信息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建议。媒体以及通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特别重大事故,(级))、橙色(重大事故,(级))、黄色(较大事故,(级))和蓝色(一般事故,(级))来表示。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3.2.3  事故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以及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领导小组视情启动本预案。     4.1.2  较大等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宁波市政府启动上级预案。    

4.2  指挥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先期处置情况、当前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调动有关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  扩大应急    

4.3.1  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或城市燃气,现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时,必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建议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4.3.2  采取一般性处置措施已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必须向市政府报告,建议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请求武警等驻姚部队的支援。     4.3.3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其区域已经超出本市范围、或者该事故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者造成的危害程度已经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建议市政府向宁波市政府报告,请求协调、指挥相关地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     4.3.4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的后期救护、接待以及境外媒体采访等事宜,由市委统战部、宣传部和市外事办等部门负责处置。    

4.4  应急结束    

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议,领导小组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结束应急救援。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应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应按规定给予补偿。    

5.2  环境监测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危害介质对人体以及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现实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环保部门应进行监测、提供处置建议,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    

5.3  调查总结    

成立由安监、市场监管、公安、工会等部门参加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调查事故发生前的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及经济损失情况,发生事故原因,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事故发生地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环节,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    

6.2  其他保障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社会治安、资金物资、社会动员、避灾场所等保障的,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职责,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向公众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知识的宣传,组织特种设备管理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突发情况下的快速反应、正确指导和及时营救的能力。    

7.2  预案演练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和应急演练。    

7.3  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7.4  责任和奖惩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1.1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8.1.2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8.1.3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8.1.4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8.1.5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8.1.6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8.1.7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8.1.8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8.1.9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8.2  程度表述    

本预案规定中有关程度的表述,“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级。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形势发展,及时完善本预案。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9月14日发布的《余姚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余政办发〔2007〕147号)同时废止。                                                                                         

余姚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件分级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综合协调机构     3预防预警     3.1预警信息收集     3.2预警信息的评估和发布     3.3  预警分级和行动     3.4形势动态分析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应急处置     4.4信息处理     4.5新闻发布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调查总结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文电运转保障     6.3资金保障     6.4人力保障     6.5物资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和培训     7.2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制订部门     8.3解释部门     8.4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推进应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境外我市公民和机构、外国公民和驻姚机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和公约,《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境外涉我市突发事件和市内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及对外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我国军事人员的涉外突发事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办理。       市内涉及港澳居民的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事件分级    

根据涉外突发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将涉外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I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级)和较大涉外突发事件(级)三级。       1.4.1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市或我市涉外事件。       (2)已经或可能造成我市在境外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市内外国驻甬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市驻外机构和人员、撤离余姚籍中国公民的涉外事件。       (4)有必要启动I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1.4.2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市或我市涉外事。       (2)已经或可能造成我市在境外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市内外国驻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市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余姚籍中国公民的涉外事件。       (4)有必要启动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1.4.3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下或死伤人数  50人以下的境外涉及我市或我市涉外事件。       (2)已经或可能造成我市在境外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市内外国驻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必要启动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保卫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境外我市公民和机构、外国驻姚机构和人员、外国其他在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涉外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协同处置。       (3)信息共享,快速反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宁波市外事办和省外侨办上报信息,保持与市级有关单位、有关乡镇(街道)和我市涉事单位、驻外机构以及外国驻姚机构通信联络畅通,建立信息共享。各职能部门应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以最快速度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相关事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宣传教育,开展培训演练,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及物资准备。       (5)依法办事,保守秘密。对涉外突发事件应依法决策和处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参照事发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我市海外机构和人员、驻姚外国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应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2 组织体系    

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和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1 领导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市领导小组组成     成立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外事办主任。       成员:市外事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国安余姚办事处、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林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闻出版(旅游)局、市卫生和计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侨办、市外宣办等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其他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领导参加。       2.1.2 市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外交部、省委、省政府、宁波市委、宁波市政府关于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以及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精神。       (2)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3)拟订我市境外公民和机构及外国公民和驻姚机构安全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制定相应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4)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5)分析、研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做出相应决策,决定是否向社会发出预警;或向市委、市政府和、宁波市外事办、省外侨办提出政策、措施或建议。       (6)决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新闻报道、中外记者采访等有关事宜。     (7)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宁波市外事办、省外侨办、省委、省政府及外交部交办的其他事项,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宁波市外事办、省外侨办、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8)研究、决定其他有关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重大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外事办:负责牵头制定本预案;确定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分工;组织安排市领导小组会议;指导检查各乡镇(街道)制订预案;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与宁波市外事办、省外办及我驻事发国使领馆联系;通过宁波市外事办、省外侨办向驻华外交机构通报情况。       (2)市发展改革局:参与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3)市教育局:负责涉外突发事件中校园或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应急处置工作。          (4)市科技局:负责涉外突发事件中科技知识产权争端等处理工作。       (5)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对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有关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指导。     (6)市公安局:负责涉外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收集、现场处置和侦查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     (7)国安余姚办事处:负责获取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危及国家安全的事项。       (8)市民政局:负责涉外突发事件中外国公民的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尸体(骨灰)运输、安葬等事项。       (9)市财政局: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提供经费保障。       (10)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涉外突发事件中外国专家和在甬就业的涉事外国公民的应急处置工作及境外公民就业事项。       (1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涉外突发事件中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案件的协调处理;负责因地质灾害造成外国人伤亡和驻甬机构受损事故的查处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涉外突发事件相关事宜的协调处置工作;确保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水陆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13)市农林局:协助处理涉外突发事件中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14)市商务局:负责处理涉外突发事件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姚机构和人员以及我市对外投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安全的有关事项。       (15)市文广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涉外突发事件中文化事宜及文化艺术界人员、旅游事故和争端的协调处理及出境社涉事游客的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涉外突发事件中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       (1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查处涉外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8)市侨办:负责涉事侨民及其侨眷的安抚稳定工作,协助做好境外撤侨工作。       (19)市外宣办: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根据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口径,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宣传报道工作。      

2.2 综合协调机构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外事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外事办主任兼任,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2.1 应急状态下职责       (1)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建议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2)具体安排市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3)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涉外突发事件实时信息和整体动态,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4)根据市领导小组授权,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市级有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5)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常态下职责       (1)与有关乡镇(街道)、市级有关单位和宁波市外事办、省外侨办、我驻外机构、驻港澳公署保持联系,共同跟踪、了解国际、地区安全形势,收集、分析、研究有关安全信息,提出预警或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组织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单位制订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编辑、印发全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方案汇编、全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联络手册,建立信息、多媒体资料库。       (3)调查研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全市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       (4)建立与兄弟县市(区)、各乡镇(街道)外事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的联系。       (5)组织全市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培训和演练。       

3 预防预警    

3.1 预警信息收集    

各县(市)区政府、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平时应组织调查研究,注意收集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市外事办建立与市公安局等部门、有关乡镇(街道)的情报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3.2 预警信息的评估和发布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获得境内外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后,视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判和评估,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由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分级和行动    

3.3.1 红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显示涉外突发事件威胁逼近,或情报证实即将发生涉外武装或恐怖袭击。       (2)行动:市领导小组做好涉外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准备,警告有关人员减少外出或不去危险地区,及时发出旅行警示。经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有关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必要时,对事发国或事发地区宁波籍侨民采取撤侨措施。       3.3.2 橙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显示有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现实可能性。       (2)行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方式、规模、影响,完善应对措施,并视情启动本预案。       3.3.3 黄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信息显示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2)行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提醒有关部门和人员高度重视,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同时分析研判涉外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完善应对措施。       3.3.4 蓝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信息显示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       (2)行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提醒有关部门和人员思想重视,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注意安全。      

3.4 形势动态分析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宁波市外事办、省外侨办、驻外外交机构和驻港澳公署建立联系,加强对重大国际、地区形势关注和分析研究,对关系市政府确定或调整对外开放政策、采取应对措施的重大事态,及时提出前瞻性建议。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涉外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先期应急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市领导小组。       

4.2 分级响应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工作的当地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特别重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在外交部或省级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预案启动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时,经市政府批准,由市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2)召开市领导小组会议,明确或制订应急处置措施。       (3)市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情报信息行动处置、新闻宣传、国际合作、政策法规、善后处置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由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承担相应的职责。       (4)有关乡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本级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       4.3.2 应急处置程序       (1)本预案启动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行动,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与涉外突发事件直接相关的成员单位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市领导小组成员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联络畅通。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迅速报告市领导小组,并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组织召开会议。     (4)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检查各项应急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落实到位。              

、、级响应及处置流程图            SHAPE    *  MERGEFORMAT      

4.3.3    应急处置措施     (1)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涉事人员的派出单位、无派出单位涉事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及时上报事件变化信息、事态走向、事件规模,提出分析、判断结论和应对措施建议。     涉事人员的派出单位、无派出单位涉事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在我驻外使(领)馆、驻港澳公署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助下,及时、快速进行处置,包括迅速了解并报告伤亡人员数量、姓名、籍贯、状况、家属联系方式、国内联系单位等基本情况,协助或参与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等工作,跟踪、续报有关信息。     根据“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原则,涉事人员的派出单位、无派出单位涉事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地区处理善后事宜。     在宁波市外事办、省外侨办、外交部指导下,寻求国际、地区合作和援助。     视情及时组织、派遣工作组赴境外开展工作,做好事发地死亡、受伤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国事宜。     根据“属人管辖”原则,有关地方、单位应安排并负责人员回国后的接收、安置、抚恤等后续工作。             (2)市内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事发地有关乡镇(街道)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制止事态发展。     市领导小组部分领导和成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做好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包括迅速了解事件规模并上报伤亡人员数量、姓名、国籍、状况、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开展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     市外事办及时通过有关渠道向外国驻华使(领)馆通报情况,及时协助其官员赴事发现场探视。     市外事办会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安排接待涉事外国人的家属来姚探视。            

4.4    信息处理    

4.4.1    信息来源           有关乡镇(街道),市外事办、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提供。             4.4.2    信息接收和处理             (l)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最迟分别不超过30分钟、60分钟、90分钟)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小组书面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信息。             (3)本预案启动后,有关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事态发展的后续信息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小组报送后续信息及处置情况。             (4)接到市内特别重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后,市政府最迟分别不超过1小时、1个半小时、2小时报告宁波市政府和省外侨办,同时报送宁波市有关部门。             4.4.3    信息公布             (1)需要公开的信息,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请市级有关部门确定,必要时报请市领导小组或宁波市外事办、省外侨办、外交部批准。             (2)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收集、整理、传递突发事件信息时,须准确、及时,不得漏报、迟报、误报。             (3)涉及秘密的信息,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4.5    新闻发布    

4.5.1    新闻发布管理             新闻发布工作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外宣办具体负责,或由市外宣办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处理。具体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4.5.2    新闻发布内容     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形式和地点;受理中外记者现场采访;收集、整理并上报网上公众反应和外电评论;加强国内媒体报道管理。     4.5.3    新闻发布原则             新闻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对境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4.5.4    新闻管理要求     市外宣办负责处理舆论、公众信息事宜。外国、港澳和台湾媒体记者有采访要求的,须分别经市外事办、市外宣办和市台办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4.6    应急结束    

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批准后及时发布应急响应终止的决定,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做好相应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5.2

调查总结      

涉外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应急处置行动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宁波市外事办、省外侨办,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并通过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及时修改和完善本预案。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请示市政府,经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有关人员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要做好通信及网络设备的建设,保障相互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及网络运转正常。    

6.2

文电运转保障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须根据各自职责,确保各种文电高效、迅速、准确地运转。    

6.3

资金保障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单位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所需的各项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6.4

人力保障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需要,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备。    

6.5

物资保障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在交通、餐饮、住房、医药等方面作必要的储备,确保应急响应有充足的物资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和培训    

(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外事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紧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公众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应变意识。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研究,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    

7.2  奖惩    

(1)遇突发事件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须各司其职、反应迅速、行为有序、处置得当。     (2)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3)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则    

8.1

名词术语    

境外:指国外及港澳地区。     境外涉我市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涉及我市、我市机构和人员安全及利益的突发性事件。       市内涉外突发事件:在我市内发生的涉及国外、外国机构和人员的突发性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制订部门    

本预案由市外事办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     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1月4日发布的,《余姚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余政办发〔2008〕6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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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领导小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有关乡镇(街道)    

市级有关单位    

驻外外交机构     驻港澳公署    

国际合作    

涉外突发事件    

图例:     指挥                           协调          协调    

下载相关附件:余政办发〔2015〕107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四则…….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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