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公文 > 规范性文件 > 2016
索引号: 002972698/2016-00003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机构编制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6〕3号 生成日期: 2016-0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0-2016-0002 有效性: 拟修改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贯彻落实《宁波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甬政发[2014]36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结构优化,结合余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构管理
  (一)事业单位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1.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举办单位;
  3.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固定的场所;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设立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撤一建一”的要求,严格控制总量。现有事业单位能够承担新增工作任务的,或新增社会公益事业事项能够由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社会力量承担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设立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法律法规等设立依据;
  2.设立事业单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3.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管理体制、机构名称、机构规格、机构类别、经费渠道、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等;
  4.职责、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项,应提供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材料;
  5.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并与行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馆、所、台、站、园、队、中心等。未按规定权限批准,事业单位名称不得冠“中国”、“中华”、“国家”、“国际”等字样,也不得冠“浙江省”、“浙江”、“宁波市”、“宁波”等字样。
  (三)事业单位类别的确定
  按照社会功能,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又可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今后,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四)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的确定
  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根据国家、省、宁波市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一般不高于其举办单位内设机构的相应级别或规格。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确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其机构规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尚未确定机构规格且单独运行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其机构规格按相当于举办单位内设机构的规格确定;尚未确定机构规格且未单独运行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其机构规格暂不确定。
  (五)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
  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编制员额等因素,综合设置内设机构。
  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局)级及以上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内设机构,其编制员额总数一般不少于8名;内设机构配备编制员额数原则上要求2名以上。
  (六)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形式的确定
  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形式分为财政全额补助、财政部分补助、自收自支等类型。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形式应当在设立时根据其职责任务、类别等确定,并可随职责任务等情况的变化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七)事业单位机构管理事项的调整
  事业单位因举办单位、职责任务、机构名称、机构规格、机构类别、经费形式、内设(分支)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等调整的,应当由举办单位向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调整。
  (八)事业单位的整合
  同一举办单位举办的多个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整合:
  1.工作职能相近、相似或弱化、工作任务不足,人员编制少于5名,通过合并有助于扩大规模、整合资源、提高效益的;
  2.工作职责互相交叉,设置不合理,通过合并有助于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的;
  3.因主管部门机构撤并或职能调整,需相应进行合并调整的。
  (九)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
  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条件成熟的,应当实施转企改制:
  1.各类生产经营性(含中介服务性质)及其他以赢利为主要目的;
  2.现承担的工作任务可由市场自行调节解决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的。
  (十)事业单位的撤销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举办单位向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撤销:
  1.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予以撤销的;
  2.举办单位决定撤销的;
  3.职责任务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依据已消失的;
  4.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5.合并或者分设后原机构不再保留的;
  6.经批准成立无特殊原因满6个月未正式组建或者未履行职责任务的;
  7.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8.被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9.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2年以上的;
  10.转企改制方案已按规定程序批准,且已基本实施完毕的;
  11.其他情形需要撤销的。
  调整、撤销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单位提出申请,内容包括:调整、撤销的理由和依据;调整、撤销的实施方案;拟撤销事业单位的现有人员名册及安置方案、审计报告、资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十一)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后有关手续的办理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后,其举办单位应及时到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编制管理
  (一)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
  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社会事业发展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国家、省、宁波市已有定编标准的,按照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从紧从严核定;无定编标准的,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规模大小、社会功能、服务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各业务部门单独制定的行业标准仅作参考。
  (二)事业单位编制的动态调整
  事业单位编制应当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和动态调整。对经批准合并、分设的事业单位,编制应当重新核定;事业单位撤销的,编制应当收回或核销;职能减少的,编制应当相应核减。凡要求新增事业编制的,原则上在举办单位所属的同类经费预算形式的事业单位编制余额中调剂解决。
  (三)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
  事业单位的单位领导职数和中层领导职数,应当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编制员额等实际情况,从紧从严核定。
  1.确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的单位领导职数按编制员额核定。编制员额5名及以下的原则上核定1职;编制员额6~10名的原则上核定2职;编制员额11~20名的原则上核定3职;编制员额20名以上或工作任务特别重的,原则上可增加1职。未单独运行暂不确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履行该单位职能的在编人员数和上述规定核定领导职数;按规定配备的干部,其职级可按相当于举办单位中层干部的职级确定。
  2.事业单位的中层领导职数按内设机构的编制员额核定。编制员额3名以下的原则上核定1职;编制员额4~6名的原则上核定2职;编制员额7名以上的或工作任务特别重的,原则上可增加1职。
  3.市直属事业单位党、工、青、妇等专职干部职数配备及有关待遇问题按照市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设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核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编制的使用管理
  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规定,有计划地控制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提高编制使用效率。
  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等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前,应当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编制余额、领导职数等进行审核。
  三、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专项办理。除专项机构编制文件外,各部门起草、拟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二)相当于副科(局)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的确定,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宁波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类别和编制员额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编制员额的确定,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宁波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
  (三)其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其举办单位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或审批。
  四、监督检查与评估
  (一)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查。
  (二)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应当配合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做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如实向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交本单位机构编制统计资料。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四)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已设立事业单位的运行情况开展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重要依据。
  (五)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要严格遵守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对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09〕15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附则
  (一)使用事业编制并纳入我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其他组织,其编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宁波市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下载相关附件:余政发〔2016〕3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gd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