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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6-1910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6﹞3号 生成日期: 2016-0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海洋与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应急预案等三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海洋与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应急预案》、《余姚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余姚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余姚市海洋与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应急预案
   2.余姚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3.余姚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海洋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领导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三、应急处置
  (一)先期处置
  (二)应急响应
  (三)信息共享和处理
  (四)紧急处置
  (五)应急结束
  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二)保险理赔
  (三)调查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通讯保障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三)宣传、培训和演练
  余姚市海洋与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渔业船舶海上事故的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宁波市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宁波市海洋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所辖渔业水域和所属渔业船舶在海上、港口遭受事故性海损事故或灾害性海况、天气对渔业生产、船舶及其人员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生命优先原则。
  以全力抢救渔民生命为根本,以一切有利于抢险救助、有利于减少生命财产损失为目的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统一指挥原则。
  统一服从市政府和市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挥,加强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积极开展协同作战。
  3.就近处置原则。
  为保证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以就地、就近组织渔业船舶自救和互救为主要手段,同时要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 应急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市海洋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面协调全市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生局、市气象局、海事余姚办事处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应急救助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兼任,应急救助组长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完善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启动和终止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3)指挥和组织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行动及善后组织工作;
  (4)对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行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办、市府办:掌握全面信息,当好领导参谋,按照预案执行工作;负责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接待安排上级检(督)查组。
  (2)市委宣传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指导对外宣传工作。
  (3)市海洋与渔业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渔业船舶海上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传递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协助各镇做好海上应急救助工作和遇险船员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处置工作;汇总、统计全市渔业船舶的损失情况及船员伤亡情况。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指挥、救助现场秩序,管制应急处置运输线路;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应急处置物资以及破坏救助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接警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5)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海上应急救助资金,并监督使用。
  (6)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伤亡人员的救治及指导工作。
  (7)市气象局:向领导小组及时提供事发水域及救助区域的天气预报和有关气象信息,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分析与预测评估。
  (8)海事余姚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接警工作,并及时向宁波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协调海事救助力量。
  3.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提出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建议,以及具体应急处置与救助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市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4)掌握并上报渔业船舶海上事故的动态及救助进展情况;
  (5)尽可能保持与当事船舶的通讯畅通,指导当事船舶展开自救;
  (6)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4.应急救助组主要职责。
  (1)组织救援船舶赶赴事发海域实施紧急抢险救助;
  (2)联系协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等专业救助单位进行搜救;
  (3)组织对返港的遇险人员进行救治;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泗门镇、小曹娥镇、临山镇、黄家埠镇政府应设立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应急救助小组,各应急救助小组根据救助组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协调相应的应急救助工作。
  三、应急处置
  (一)先期处置
  渔业与船舶海上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接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程序。
  (1)一般海上应急事故:死亡(包括失踪)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重大应急事故:一次性死亡(包括失踪)3至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特大应急事故:一次性死亡(包括失踪)1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预案启动及条件。
  (1)根据我市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发生任何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市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预案。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急救助小组、事故调查小组等部门的负责人及时到岗到位,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渔业执法船艇作好出海准备。如需抢救伤员,则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速派医生参与施救。
  (2)发生重、特大应急事故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事故时,及时请求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通报宁波市海上搜救中心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及时到岗到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救助措施。领导小组及所属工作部门的人员,海事、渔业执法船艇应急待命,统一服从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度,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助措施。
  (三)信息共享和处理
  1.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海上救助信息网络要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网络畅通,及时接收不同来源的渔业船舶海上事故信息:
  (1)来源于海上搜救机构的信息;
  (2)来源于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
  (3)事发当事渔业船舶的求救信息;
  (4)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2.对于接获的信息要迅速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应包括:
  (1)事故性质(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候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爆炸、碰撞、触礁、搁浅、浪损、机械事故或伤残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海域海况;
  (3)事故渔业船舶资料、特征;
  (4)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5)事故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肇事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特征、航向航速;
  (7)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3.信息报告:
  (1)发生一般海上应急事故,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填写《渔业船舶海上事故速报表》(详见附件)。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分别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的应急事故,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填写《渔业船舶海上事故速报表》。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分别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如发生跨区域重特大或涉外应急事故,按上款规定报告外,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予以协助处理。
  (4)当事故出现新情况时,应根据(1)—(3)规定补报或续报相关情况。
  4.应急救助组应采取一切有效通讯手段,与事故渔业船舶和渔业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5.事故如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时,要及时向市台办或外办和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
  (四)紧急处置
  市领导小组是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海上事故救助行动的主体。
  1.应急救助工作应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与预报信息和海况,配合相应海上搜救机构,具体实施:
  (1)指导沿海各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指挥、调度事发海域附近生产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3)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
  2.当就近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报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协调邻近地(市)、县的渔业救助力量协助救助,或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救助。
  (五)应急结束
  市领导小组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渔业救助力量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建议: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事故处理规定。
  根据事故损失及人员死亡情况,由相应的人民政府及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2.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应处理好发生事故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二)保险理赔
  渔业与船舶海上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协助渔业互保机构积极主动赶赴事发地,对相应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三)调查报告
  1.渔业与船舶海上事故结束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2.渔业船舶海上事故结束后,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保障措施
  (一)通讯保障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其所属应急救助值班室,必须要有专人进行日常的值守,以保证24小时渔业通讯网络的畅通。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助保障。承担救助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应根据事故情况携带必要的抢险器材、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2.应急队伍保障。
  (1)在宁波市海上搜救中心统一领导下,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市渔政管理站、沿海各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为渔业系统应急队伍,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他执法工具为主要应急装备。
  (2)渔业船舶。本辖区渔业船舶作为海上渔业船舶应急救助的重要力量。
  (三)宣传、培训和演练
  (1)最大限度公布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应急预案信息,向渔民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2)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加强对应急值班人员、辖区内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舶、渔业系统应急队伍等有关人员进行海上事故救助知识的培训和演练。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余姚市海洋渔业船舶海上事务应急预案》(余政办发〔2007〕148号)自行废止。
  附件:渔业船舶海上事故速报表
  附件
  渔业船舶海上事故速报表
  拟稿人   签发人
  报送单位  
  抄送单位  
  信息标题  
  主要内容
  已采取的措施:
  备注:
  报告时间   联系电话  
  余姚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应急处置机构
  2.4 专家组
  2.5 基层组织机构
  3 分级标准
  3.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3.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3.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3.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
  5.3 安全防护
  5.4 响应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补偿、抚恤和补助
  6.2 恢复生产
  6.3 社会救助
  6.4 评估
  6.5 奖惩
  7 应急保障
  7.1 交通与通信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7.3 医疗卫生保障
  7.4 治安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经费保障
  8 培训与演练
  8.1 培训
  8.2 演练
  8.3 宣传教育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病对畜牧业和公共卫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各地各部门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动物疫情的因素要及时分析、预警,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应对动物疫情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基层组织机构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部署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2.1.1 指挥部组成
  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农林局局长
  成员:市农林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和计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余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铁路余姚站等部门负责人
  2.1.2 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市政府和上级指挥部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市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2.1.3 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职责
  (1)市农林局:负责制订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对相关区域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等建议;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分析提出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按规定确认动物疫情,并向市政府和上级农林部门报告;经授权后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承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市委宣传部:根据行业主管单位提供的宣传报道口径,协调组织疫情报道,加强新闻报道管理;协调组织突发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报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
  (3)市发展改革局:指导制定动物疫病防控规划,统筹安排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4)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和高危人群预防的技术指导,以及人间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和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防止人感染人畜共患疫病。
  (5)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落实动物防扑疫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贸市场和动物批发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相应范围内的动物交易市场或交易区域,依法打击市场内非法经营活动。负责动物产品加工企业原料采购的查证验证等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台帐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7)市公安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强制免疫、疫源追溯等工作;派员参加交通检查站的检查工作;加强疫区的治安防控,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8)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包括动物产品的市场供应。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各道路运输单位按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严格做好运载工具的消毒;保障疫情处置人员和疫情控制所需物资的应急运输;协助做好临时交通检查站的设置,并派员参加检查和疫区封锁等工作。
  (10)余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和提供境外动物疫情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11)市监察局:及时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12)市城管执法局:做好城区家禽、家畜等禁养工作,查处乱丢弃动物尸体及其他相关废弃物行为。
  (13)铁路余姚站:负责做好通过铁路进出余姚站的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监管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服从指挥部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林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订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建疫情监测、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技术培训;指导各地开展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2.3 应急处置机构
  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市农林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余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应急处置力量组成,负责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2.4 专家组
  市农林局负责组建市动物疫情专家组,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承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基层组织机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做好突发动物疫情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的隔离、扑杀、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做好饲养户的思想工作,落实无害化处理场地,扑疫劳动力安排,做好扑疫处理现场记录;做好对辖区内疫区封锁的相关保障等工作。
  3 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本市和邻近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本市和与本省相邻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
  (3)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情形。
  3.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口蹄疫疫情,分别在21天或14天内,本市和邻近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周边地区疫点在20个以上,或有口蹄疫的新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宁波市范围内和周边地区暴发流行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本市疫点达到30个以上。
  (5)其他重大动物疫情情形。
  3.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布鲁氏杆菌、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含本市在内宁波市范围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
  (2)发生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事件。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宁波市范围内疫点达到10个以上或在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
  (4)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在本市发生,宁波市范围内疫点数达3个以上或在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口蹄疫在14天内,在本市发生,宁波市范围内疫点数达5个以上或在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
  (5)宁波市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3.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本市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市内呈暴发性流行。
  (3)本市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1.1监测体系: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农林局森林公安局负责全市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
  4.1.2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源性动物疫病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监测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监测情况及时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流。
  4.1.3监测方式: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
  4.2 预警
  市农林局根据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发出特别严重、严重预警时,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4.3 报告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地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各地兽医防疫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疫情报告实行逐级专渠道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报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同时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初步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立即报市农林局,并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宁波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宁波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验室。
  4.3.3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路线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的响应级别。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及时、主动、有效地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动物疫情地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在接到疫情通报后,应立即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
  5.2.1 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指挥部根据市农林局的建议,按照动物疫情的严重程度,提请市政府启动本预案,指挥部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指挥部:指挥疫情发生地组织应急处置力量进行扑疫;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农林局: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市政府和宁波市农业局报告疫情;向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行动;组织开展疫情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负责对全市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当地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5.2.2 非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3 安全防护
  5.3.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尤其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5.3.2 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必要时对疫区有关人员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5.4 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内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可以宣布终止。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动物疫情(Ⅰ级、Ⅱ级、Ⅲ级)的应急响应终止由上级指挥机构宣布。
  指挥部根据市农林局对疫情控制情况的评估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宣布一般动物疫情(Ⅳ级)应急响应终止。市农林局同时向宁波市农业局报告。
  6 善后处理
  6.1 补偿、抚恤和补助
  6.1.1 补偿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按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6.1.2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6.2 恢复生产
  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措施,并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饲养,恢复畜牧业生产。
  6.3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4 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农林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决策、应急保障、预警预报、现场处置等能力评估;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宁波市农业局,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抄送宁波市林业局。
  6.5 奖惩
  6.5.1 奖励
  市政府对处置突发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5.2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交通与通信保障
  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和监测能力,配备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通讯予以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指挥部要建立扑疫工作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农林、公安、卫计、市场监管、商务、交通、武警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日常管理和演练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7.3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开展有关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卫生预防保障工作。市农林局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市卫生计生局开展工作,做到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7.4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5 物资保障
  市农林局和各地各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对储备物资进行合理计划,并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7.6 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对疫情发生点的畜禽扑杀,由市、乡镇(街道)财政各补助三分之一,业主承担三分之一;对疫区其他畜禽的扑杀,要全额补助,市、乡镇(街道)财政各补助二分之一。其他有关费用由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财政承担。
  8 培训和演练
  8.1 培训
  市农林局在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8.2 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训练、演练。
  8.3 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小学校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动物患病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农林局牵头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应随着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并报市农林局、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原《余姚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余政办发〔2007〕70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余姚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一、余姚市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二、余姚市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事前预警预报机制图解
  三、余姚市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指挥体系组织结构图
  四、余姚市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程序
  五、余姚市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分级标准
  六、余姚市组织指挥体系组成
  七、余姚市组织指挥体系各成员单位职责
  八、余姚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
  一、余姚市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信
  息
  报
  送
  二、余姚市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事前预警预报
  机制图解
  三、余姚市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指挥体系组织
  结构图
  四、余姚市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程序
  一、先期处置
  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当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立即上报市农林局。
  二、启动预案
  《余姚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启动:
  1.应对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启动Ⅲ级农作物生物灾害预案;
  2.应对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启动Ⅱ级农作物生物灾害预案;
  3.应对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启动Ⅰ级农作物生物灾害预案。
  高级别应急预案启动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三、应急响应
  事发地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预案要求给予技术、物资和人员的指导和支援。
  (一)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行动。
  (1)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省农业厅会同宁波市农业局、余姚市农林局共同确认,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Ⅰ级应急预案,由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
  (2)本市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宁波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2.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后,按照《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宁波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二)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行动。
  (1)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宁波市农业局会同余姚市农林局共同确认,宁波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预案,由宁波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
  (2)本市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体系,按照宁波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2.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后,按照《宁波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三)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行动。
  (1)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市农林局负责确认,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2)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发生地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保障防治药品及物质及时到位,并将应急响应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宁波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
  (3)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市农林局分别报请宁波市政府、宁波市农业局、省政府、省农业厅,请求宁波市政府、宁波市农业局、省政府、省农业厅在技术、物资等方面的支援。
  2.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实施后,根据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检疫性病虫害及外来有害生物的灾害种类,实施相应的处置程序。
  (1)重大农作物病虫草害的应急处置程序。
  ① 调查灾情,分析灾情发生原因。
  ② 划定灾情发生区域(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监控防治区)。
  ③ 实施防治措施。受灾乡镇、街道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生产自救。对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和监控防治区,分别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2)检疫性病虫害及外来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程序。
  ① 划定疫区、保护区和疫情发生区。
  ② 应急处置措施。对疫区、保护区和疫情发生区,分别采取封锁、控制和扑灭等应急处置措施。
  Ⅲ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终止
  农作物生物灾害经过应急处置,灾情得到有效控制,通过评估和专家咨询,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市政府、宁波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
  四、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制订灾后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农户生产自救,落实救灾经费。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发生的原因、责任、应急处置的过程等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余姚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余政办发〔2007〕126号)同时废止。
  五、余姚市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分级标准
  级别 预警颜色 分级标准
  Ⅰ级
  (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红色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省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发现从国外、省外传入我省或我省局部已发生的检疫性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分析综合评估风险极大、特别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Ⅱ级
  (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橙色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宁波市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在宁波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暴发,经风险分析综合评估风险较大、高度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Ⅲ级
  (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黄色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发生危害,成灾面积为我市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市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小、中等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六、余姚市组织指挥体系组成
  指挥部 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农林局局长
  成员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农林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联社、市气象局、市邮政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
  日常办事机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市农林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技术咨询机构 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农技推广、科研、气象、生态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七、余姚市组织指挥体系各成员单位职责
  组成 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
  总
  指
  挥 分管副市长 1.负责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Ⅲ级以上农作物生物灾害进行应急处置。
  2. 向市政府、宁波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报告有关农作物生物灾害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3.负责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制订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行动方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农作物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本预案。
  副
  总
  指
  挥 市府办分管副主任
  市农林局局长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制定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计划,组建和完善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系统。
  2.收集、汇总和发布灾害信息,掌握动态,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行动。
  3.向成员单位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
  4.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防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技
  术
  咨
  询
  机
  构 专家咨询委员会 1. 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预警,为启动本预案提供技术咨询。
  2.提供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的技术咨询和参谋。
  3.农作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攻关研究。
  4.研究分析成灾原因,提出恢复农业生产的建议意见。
  成
  员
  单
  位
  成
  员
  单
  位 市府办 组织、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开展正常工作
  市农林局 负责制订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预防、控制和处置的技术方案;组织并检查、督导农作物生物灾害封锁、扑灭和预防控制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植物检疫疫情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的建议;按规定确认植物检疫疫情,并向市政府、宁波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报告;提出灾害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灾情损失的评估;协助做好农药、化肥、种子、药械等储备和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委宣传部 负责制订宣传报道口径,正面引导舆论;组织协调农作物灾害及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助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知识宣传;组织网上灾情收集、研判和网上引导。
  市发展计划局 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计划安排。
  市经信局 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供应。
  市科技局 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技术攻关,并向上级科技部门推荐申报立项。
  市公安局 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相关的突发治安事件,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负责与疫情相关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做好重大植物检疫疫区封锁、配合临时检查站开展相关工作。
  市监察局 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 负责对因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济。
  市财政局 负责协调落实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药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预警、预防、控制扑灭等经费,监管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应急防治物资的运输保障,配合做好临时植物检疫检查。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组织协调疫区内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及生产领域农资产品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农资产品。
  市供销联社 负责应急防治物资的农药、化肥、种子、药械等储备和供应。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信息,灾害性天气检测服务,提供农作物病虫气象预测。
  市邮政局 协助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运递的检疫检查,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履行协管职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出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口岸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国外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八、余姚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或职称 专业 联系方式
  1 陈志泗 市农林局 调研员 农学 62830920
  2 俞红权 市农技总站 站长 62825173
  3 金武昌 市农林局 副局长 土化
  4 凌小明 市农技总站 高级农艺师 植保 62828596
  5 冯新军 市农技总站 高级农艺师 植保 62825171
  6 郑胜龙 市农技总站 高级农艺师 植保 62825170
  7 顾国伟 市农技总站 农艺师 植保 6282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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