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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5-0002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5〕43号 生成日期: 2015-09-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0-2015-0006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征收方式实施成片危旧房改造的,按照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情形的房屋征收政策规定给予补偿、补助和奖励。《余姚市人民政府印发余姚市关于加快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余政发〔2015〕27号)和《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余政发〔2015〕28号)中有关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包括非成套房片区)的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停止执行。
  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暂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额外的购房补助:征收住宅房屋的为10%;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为5%。享受购房补助所购买的房屋,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该项补助的调整或取消由市政府另行发文公布。
  三、加快现有保障房源和安置房源的消化,实行统筹使用。保障房和安置房作为房屋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房源的同时,可向被征收人出售,购买价格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可另行向房源建设单位申请购买,同等享受购房补助。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6日起施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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