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四明山片区统筹发展,改善四明山片区发展环境和农民居住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四明山片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实施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整体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动员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四明山片区农民向市区、中心镇以及中心村迁移。 第二条范围和对象 四明山镇、大岚镇、梁弄镇、鹿亭乡4 个乡镇(以下简称四明山片区)范围内的50 户以下整村搬迁自然村的农户(只限于本轮“内聚外迁”移民安置)。 第三条以下农户不享受本实施办法的扶持政策 1 .在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五保户; 2 .已经享受下山移民政策的农户; 3 .地质灾害隐患点需搬迁避让的和小流域洪灾易发地区的农户以及涉及本市级及以上公益性项目的拆迁户。 第四条移民安置有关人口的界定 1 .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现未分户的农户,子女已达法定婚龄的可分户,待分户后再确定安置人口。 2 .子女未外出定居的老年户,不论是否与子女分居都应挂靠子女安置,不再另行立户确定安置人口,多子女户的老人由老人选择挂靠子女。 3 .下列6 种对象,安置人口可作适当增加或计入,但不得重复享受: ( 1 )已婚未育户,在安置人口中可增加1 人; ( 2 )独生子女家庭(凭独生子女证),在安置人口中可增加1 人; ( 3 )属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士兵,在安置人口中予以计入; ( 4 )因入学入托而户口不在被搬迁村和在校大中专及以上学生,在安置人口中予以计入; ( 5 )婚嫁到被搬迁村,户口尚未迁入的在抽签前迁入,在安置人口中予以计入;已婚嫁户口应迁出未迁的不予计入; ( 6 )劳教服刑人员,在安置人口中予以计入。 4 .未尽的特殊人员,由乡镇政府上报市老区办确认后予以计入。 5 .老年户的界定指户主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第五条本轮四明山片区移民安置方式 1 .自然村拆迁到中心村或较大规模的行政村安置;2 .乡镇和村自建的移民内聚点安置; 3 .自行搬迁分散移民安置到本村区域范围外。 第六条补助标准和安置办法 1 .在整拆自然村内户籍在册且拥有合法房屋、并在平原、集镇和市级及以上城区无购买住房的农户,可由所在乡镇、街道统筹,在集镇所在地、中心村或相邻较大规模行政村安排集中联建。同时,在享受宁波每户移民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6000 元的辛】 · 助。 2 .在整拆自然村范围内户籍在册且拥有合法房屋的农户,整拆前或整拆后在中心村或较大规模行政村、市级及以上城区购买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以购房所在村证明的购房协议为准)的农户,只可享受货币补助安置政策,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在宁波每户移民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再按2 人户50 可、3 人户75 m ’、4 人户100m ’、5 人户以上(含5 人户)125m ’的标准,给予400 元/m ’的补助。 3 .在整拆自然村内拥有合法房屋的但户籍不在册的农户只 可享受货币补助安置政策。在宁波每户移民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按房屋占地面积400 元/m ’补助,附属用房按100 元/m ’补助。4 .在整拆自然村内户籍在册但无合法房屋的农户(不包括已转让的)只可享受货币补助安置政策。在宁波每户移民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3000 元的补助,但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5 .对整村拆迁前已单独立户的老年户,由所在行政村负责统一建造老年安置房或者是村集体的调剂房进行移民安置,安置房屋的产权一律归村集体所有,并给予该行政村每户10000 元的补助。统一新建老年安置房占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40 平方米。同时,安置老年户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得自行购建房,也不再享受宁波每户的移民资金补助政策。 6 .新一轮“内聚外迁”移民安置政策实施过程中,在兰江街道西南公寓下山移民安置小区尚有未分配安置房的前提下,如要求享受集中安置的,先拆者优先安置(参照《余姚市老区农房“两改”移民工程实施细则》 余党办〔 2009 〕 90 号)o 7 .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山区农户自愿退出原所在行政村的宅基地(住房),并转为城镇居民的,除享受宁波每户移民资金补助外,可享受城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政策。8 .对四明山片区以外符合整村拆迁的山区自然村,由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乡镇审核,报市老区办同意,参照《 余姚市老农户“两改”移民工程实施细则》(余党办〔 2009 〕 90 号)执行。 第七条30 户以下的自然村实行一次性整体搬迁。搬迁时允许适当新建生产用房,新建生产用房由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乡镇审核,报市老区办同意,再由村统一规划建造,建造生产用房总面积不得超过户均5 平方米,产权必须归村集体所有。对已列入整村搬迁计划的自然村,在满足基本生产生活的条件下,不再进行新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同时,对于31 户以上50 户以下交通条件和地理环境相对较好的自然村,整村一时难以拆迁的,由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乡镇审核,报市老区办同意,允许分年实施。但第一年拆迁户数必须达到总移民户数的60 %以上,其余拆迁户在后2 年内全部完成搬迁。移民户的原住房和其他建筑物必须全部拆除,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并享受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经济补助政策。 第八条安置的申报程序 1 .符合自然村整村搬迁移民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提出申请,经村逐户审查后(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安置条件,安置人口和该户是否愿意退宅还耕等),符合安置条件的由村填写安置申请审核表,然后由村党(总)支部书记签具审核意见并签名。2 .经过审核后上墙公示,公示范围到自然村。 3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统一上报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核签具意见后,报市老区办批准确认。 4 .村与安置户签订拆迁协议书,并报乡镇政府备案。安置户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必须拆除旧房。 5 .安置结束后,由村对安置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安置类型、宅基地占地面积及补助金额等。 第九条在本轮四明山片区范围内的对象享受安置政策后,原住房和其他建筑物必须拆除,原宅基地统一收归村集体所有。对联建房暂时不能拆除的,辛卜偿残值后依法归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再由村组织将其拆除。 第+条四明山片区乡镇、村移民安置小区的规划,必须符合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以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和联建为主,严格控制单家独院。由项目主体单位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移民户安排宅基地时要充分利用废弃旧宅基地。同时,凡享受四明山片区“内聚外迁”分散安置的移民户今后不再享有新的宅基地申请使用权利。第+一条四明山片区“内聚外迁”移民拆迁的宅基地整理所得的土地指标,应优先收购及优先满足四明山片区“内聚外迁”移民安置的安置用地需求,允许先用土地周转指标建房,然后用退宅还耕指标折抵。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培育建设中心村的实施意见》 (余党办〔 2011 〕 86 号)精神,村庄拆迁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以市收购价进行收购补助。宅基地整理复垦指标调剂补偿资金应优先用于农户移民安置中的土地整理、征用、三通一平、搬迁安置、旧房拆迁补偿等补助费用支出外,剩余部分归村集体所有,用于村级公益事业。 第+二条对整村拆迁的自然村,由所在乡镇或村负责做好内聚安置的给予每户3000 元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对当年度整拆自然村一次性搬迁的,待该村移民验收合格后,20 户以下的给予该行政村10 万元以内的奖励,20 户以上(包括20 户)到30 户的给予该行政村20 万元以内的奖励,31 户到50 户的给予该行政村30 万元以内的奖励,奖励金额具体按实际拆迁户数计算。行政村所得奖励资金要求优先满足农户搬迁和安置补助需要,剩余部分归村集体所有,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同时,给予移民所在乡镇政府每户1000 元的奖励。 第+三条鼓励移民户户籍整户迁移到居住地落户。移民子女实行安置地施教区内就近入学,享受安置地学生的同等政策。第+四条四明山片区“内聚外迁”移民安置的移民户在承担村民相应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原所在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权,其承包的土地山林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鼓励其依法对土地山林使用权等资源以租赁、转包、入股等形式流转。 第+五条四明山片区“内聚外迁”移民安置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四明山片区“内聚外迁”移民安置的移民补助资金由市老区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乡镇政府移民进展情况及时下拨,专款专用。 第+六条四明山片区“内聚外迁”移民安置申请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移民安置资格,享受移民安置政策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 期纠正,收回已享受的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宅基地和各类全额补助(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市老区办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12 年1 月1 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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