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甬党办〔2014〕117号),组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余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余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余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市委管理为主。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和新增的职责 1.将原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责进行整合,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将原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食品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安全考核督查等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承接省政府、宁波市政府规定交由县(市、区)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原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食品风险监测与标准管理职责划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2.不再承担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宁波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强化产品、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强化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强化组织社会各方共同参与产品、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治理,加强产品、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推动建立健全市场诚信体系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规定范围内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涉及质量、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食品、药品、餐饮服务、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 (三)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含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和提供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组织开展产(商)品质量抽检;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经纪机构、经纪人和经纪活动,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负责监督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和直销行为;按职权开展反垄断执法监管工作;负责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五)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六)负责商标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 (七)研究分析区域产品质量状况,组织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和质量奖励制度。 (八)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指导协调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负责地方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九)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一)组织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辖区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十二)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办理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发证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十三)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建设规划。 (十四)依法承担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及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有关的风险监测工作。 (十五)负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六)负责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七)负责推动食品药品审评评价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八)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九)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机关文秘、信息、信访、统计、档案、保密、机要、保卫、会务、接待、后勤保障、应急管理、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本局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宣传等工作;指导学会工作;指导局下属单位及学会、协会的财务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管理局机关和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考察管理干部,负责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全局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和文明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专业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全局评比表彰及优抚工作;指导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法制科 组织实施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负责政策研究、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管理本局公职律师。 (四)行政审批科(挂企业注册科牌子) 依法承担规定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按规定审核上报企业名称;组织指导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负责辖区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并协助做好公开工作;负责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的初审和上报工作;承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量技术监督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授权或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承担规定范围内涉及质量技术监督方面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事项;受委托承担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五)企业监管科(挂个体私营经济监管科牌子) 负责指导和开展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并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及指导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开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的调查研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协调个体、民营企业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民营企业协会工作。 (六)市场合同监管科(挂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科牌子) 负责市场和合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创建活动;承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名称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管理;制定和管理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合同行政指导、调解、信用评价服务;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查处及指导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市场协会、经纪人协会工作。 (七)商标广告监管科 负责拟订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进商标和广告战略实施;指导商标侵权案件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规范商标使用、商标印制单位行为,调处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与保护;负责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宁波市知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工作;负责广告活动监督管理,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活动;负责广告经营审查;负责广告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指导、监管商标代理机构;指导商标和广告协会工作。 (八)质量与标准计量科 组织实施质量、标准化、计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指导全市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协调名牌评价工作;研究分析报告区域产品质量状况,制定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推进质量发展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按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开展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实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组织建立县(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和监督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组织计量授权;组织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的市场计量行为;承担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注册计量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九)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 组织实施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下同)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承担本辖区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按规定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负责区域性和行业性产品质量整治;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按照分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实施合格评定、认证认可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落实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负责科技成果评审奖励等工作。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食品综合协调与督查科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间的联络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并提出对策建议;拟订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治理和联合检查活动;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承担对市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及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发布工作;牵头组织开展食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食品生产监管科 制定并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抽检计划,配合开展相关安全监测、评价及风险预警工作;分析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并提出改进措施;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协助做好规定范围内涉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 (十三)食品流通监管科 制定并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抽验计划,配合开展相关安全监测、评价及风险预警工作;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并提出改进措施;组织协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协助做好规定范围内涉及食品流通环节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 (十四)餐饮服务监管科 制定并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抽检计划;配合开展相关食品安全监测、评价及风险预警工作;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并提出改进措施;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或组织协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做好规定范围内涉及餐饮服务环节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 (十五)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年度监督抽验计划;参与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许可、产品注册的现场核查;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规定范围内涉及保健品、化妆品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 (十六)药品监管科 组织实施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药品安全年度监督抽验计划;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环节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负责药品流通领域在线监控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负责药学和执业药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协助做好规定范围内涉及药品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 (十七)医疗器械监管科 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管;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器械年度监督抽验计划;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受委托承办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变更、换证)的现场检查、质量体系考核和样品真实性核查;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监测管理和再评价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协助做好规定范围内涉及医疗器械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人员编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5名(含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干部职数2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与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种植、养殖、捕捞、采摘、清洗、切割、冷冻、包装、运输、储存等过程)。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后,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承担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大药械不良反应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市经信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经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医药(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工业行业管理,负责制定促进食品、医药工业产业提升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医药化妆品产业提升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 (四)与市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包括酒类)流通、餐饮服务的行业管理,负责制订促进食品(包括酒类)流通、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包括酒类)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原《余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余政办发〔2014〕62号)和《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余政办发〔2014〕63号)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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