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农办、经济开发区社务部,各水利重点工程指挥部: 为有效防范水利施工事故,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15年底,在全市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为依据,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落实有关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提高从业人员遵法守规意识,降低施工现场系统性安全风险,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我市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及落实重点 突出现场、深入一线,在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开展“五整治五落实”工作。 (一)突出整治以下五类分部分项工程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 2.土方和石方(隧洞)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二)突出在施工现场落实以下五项规定 1.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5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施工方案应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5类分项分部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监理单位应当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进行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确认签字。 4.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施工方案,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 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 险区域。监理单位必须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工,并及时向项目法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单位制定工作方案,对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自查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至9月) 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自查自纠,填写专项行动自查表(附件1),并按要求每月底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中进行上报。 (三)各级督查阶段(6月至11月) 市水利局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每月进行监督检查,填写专项行动检查表(附件2),并及时在网上进行填报,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 各单位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总结,深入分析,并及时把专项行动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及经验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提出责任分工,全面动员部署,迅速扎实开展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开展自查自纠。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水利重点工程指挥部要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参建单位要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认真梳理和分类,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整改到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问题严重的要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三)加强监督检查。水利局根据自查情况开展工作指导和监督,对重点工程和施工关键部位开展专项方案检查,水利局开展每月1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暗查抽查,确保本次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方案专项行动落到实处,迎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行动的督查,推动本次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四)加强执法问责。水利局按照《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施工现场无施工方案、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要求、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要求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不按规定要求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停工并挂牌整改。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分别于6月30日、9月25日前填报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自查表(附件1),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上报。新开工工程尚未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登记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在系统中登记,并填报专项行动数据。 请各单位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的书面总结报水利局。 联系人:翁培利,传真:62799138 邮箱:419865647@qq.com 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自查表 2、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检查表 余姚市水利局 2015年5月20日 余水发[2015]78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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