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5〕2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中心城区范围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偿;中心城区范围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换算面积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换算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之比进行换算。 (五)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 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产权调换面积,其中增加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六)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增加补偿。 (七)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3,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一定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15%,非住宅房屋为18%。 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包括非成套房片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不给予前款货币补偿补助,但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并完成交易登记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金额)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8%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包括非成套房片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不给予前款规定的补助。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8%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包括非成套房片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不给予前款规定的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附属普通架空层,按评估价值的50%给予差价结算补助,作车库架空层、车位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五)改变用途房屋营业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其中,在《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 年10月1日施行前,住宅房屋实际改为商业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且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可根据其营业年限和营业面积给予营业补助。改变用途房屋营业补助计算方式为:(按商业房屋评估价值 - 按住宅房屋评估价值) ×50%× 营业年限 /10。营业年限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计算,超过 10 年的按 10 年计算。营业面积以市场监督管理或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资料记载为准,市场监督管理或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资料未记载营业面积或者记载面积与实际营业面积不一致的,按实际营业面积核定。 三、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包括非成套房片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承租人不适用该奖励规定。 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包括非成套房片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在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10%的比例范围内,根据不同的签约比例给予相应比例的签约搬迁奖励,最低不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 四、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2015年6月29日起施行。《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余政发〔2013〕66号)、《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标准》(余政办发〔2013〕64号)、《余姚市征收公有和换约续租住宅用房补偿安置规定》(余政办发〔2013〕6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印发
下载相关附件:150604152837451.T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