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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5-00017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5〕36号 生成日期: 2015-04-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15—0004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鼓励优秀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办发〔2014〕10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4〕22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全面落实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建立健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数据库。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要与高校合作开展专项活动,为未就业毕业生举办就业实(见)习专场招聘。发挥基层人力社保服务网络作用,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进行登记,对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跟踪服务,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实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全覆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每位实名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推荐岗位3次以上,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2014年至2017年,我市高效毕业生就业率力争达到95%以上,有就业意愿的困难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就业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5%),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贴息,其中入驻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52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5.毕业2年内到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其中:专科学历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6000元。补助资金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15年底,2016年起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省、宁波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6.乡镇(街道)新招用毕业5年内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维权调解、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帮扶、慈善救助等基层公共服务,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岗位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补贴名额(含按余劳社〔2010〕83号规定后招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其中2013年6月1日后招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须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为街道(乡镇)常住人口在9万人及以上的,不超过6人;常住人口在5万至9万人的,不超过5人;常住人口在5万人及以下的,不超过4人,社区(村)不超过1名。补贴标准为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200%,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待遇(含个人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不低于补贴标准。补贴期限以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政策实施期限为限。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7.毕业2年内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8.余姚生源高校在校生在毕业学年(自毕业前1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技能实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取得证书的,参照现行技能培训、技能实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9.余姚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实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书的,参照现行技能培训和技能实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对在实践基地参加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六)加强对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0.毕业年度内余姚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800元/月。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11.落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简化并协助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毕业年度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可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户口迁入登记。非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未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可办理先落户后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实施就业状况调查,及时发布就业调查报告。扩大就业监测范围,规范用工监测管理,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给予经费支持,调动监测企业工作积极性,推进企业用工监测示范点建设。
  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免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二、鼓励引导大学生创业
  (一)激励大学生创业
  12.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资源,调动社会各方资源,激发大学生创业创新活力,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创业扶持机制。
  (二)强化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
  13.鼓励各职技院校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面向全体学生广泛、系统开展创业意识教育。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征集适合大学生创业的优秀创业项目,组织大学生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等活动,建立全市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导师。
  14.已自主创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参加“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享受每人1300元创业培训补贴。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和“创业复合技能”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的,分别按现行的“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和相应技术等级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三)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15.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以下简称:限制类项目)或经认定网络创业,自筹流动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可享受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予以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
  16.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实体(限制类项目除外)或经认定网络创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工商个体户和经认定网络创业的补贴标准为依法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17.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企业(限制类项目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除外),招用本市户籍人员,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享受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18.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平台(孵化基地)外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年租金20%的场租补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内创业的,按各园区(基地)优惠政策享受相应的场租补贴。
  19.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符合《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限额减免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期为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可放宽至2至3万)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四)鼓励网络创业
  20.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其中,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创业者社保补贴和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加快创业平台建设
  21.鼓励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建立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园),被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由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按年度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由市财政分3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宁波级、省级或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园的,由市政府给予相应扶持资金。
  对考核期满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继续实施3年扶持政策,对当年新引入大学生创业企业 15 家以上的大学生创业园,享受每引进1家5000元的资助。
  22.各地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到2017年底,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评选不超过10家市级大学生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由市财政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六)强化创业服务
  23.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依托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和专业机构,创新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等一站式服务模式,确保每一位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优惠、场地扶持等各项服务和政策优惠。进一步降低工商注册登记门槛,放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试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申办筹建营业执照等工商注册便利化举措。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多证联办”、“并联审批”,减负提效。
  三、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
  (一)消除各种就业歧视
  24.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残疾、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招聘信息。各类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就业挂钩。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二)规范国有企业招录工作
  25.国有企业新增岗位要优先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招聘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组织招聘的人员要实行亲属回避;对拟聘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26.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虚假招聘和违规派遣行为,规范招工用工行为。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27.各地各部门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政绩考核范围,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政策落实。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作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资金监管
  28.要加强规范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账户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发放台账、加强稽查监管,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规范有序运行。
  (三)加强数据月报
  29.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对接,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数据月度统计通报制度,每年12月底前,民政、残联、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城乡低保户、孤儿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当年新创立创业实体和带动就业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
  (四)加强宣传引导
  30.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附则
  (一)本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过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政策。
  (二)本意见政策项目中,原政策按原资金渠道列支;新增政策项目,除在本意见中已明确资金列支渠道外,其他均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职业技能培训(技能实训)或创业培训(创业实训),每位高校毕业生首次就业前不得重复享受。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技能实训补贴标准和SYB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创业者社保补贴、网络创业者社保补贴等政策项目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其中1项;就业补助政策和创业扶持政策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其中1类,不得多头享受。本意见下发前已按原规定享受的,同类政策享受时间与本意见合并计算,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意见自2015年5月20日起实施。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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