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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5-1912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5〕53号 生成日期: 2015-1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余姚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市和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和加强收支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自2015年起实行新一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理顺市和乡镇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聚财理财的积极性,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1.总体稳定、局部调整原则。在保持上一轮财政体制总体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我市乡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全市财力状况,对有关内容作适当调整。
  2.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根据乡镇的职责和事权范围合理界定其财权,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收支范围职责,力求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全市按统一的财政体制进行分成,各乡镇按照“分灶吃饭”的原则,安排本乡镇财政预算,自求平衡。
  3.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在基本保证各乡镇基本支出和政策性支出的同时,进一步调动乡镇增收积极性,增加乡镇分成收入。
  4.属地管理原则。除指定的市级收入和跨区域搬迁企业外,乡镇区域内企业缴纳的地方财政收入均属乡镇分成收入,同时承担本乡镇区域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的支出责任。
  二、主要内容
  全市各乡镇(泗门镇实行单独的卫星城市财政体制)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分成、短收赔补”的财政体制,即根据乡镇财政状况,确定收入基数,分别对基数内和超基数部分财政收入进行分成,并实行短收赔补,根据目前乡镇所承担的职责核定支出基数。
  (一)收入范围
  1.乡镇财政分成收入范围。
  各乡镇范围内除市级收入外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按宁波市财政体制结算的我市财政留成收入(即扣除上缴中央、宁波市后的地方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作为乡镇财政分成收入。
  2.市级收入范围包括。
  (1)专项收入(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款收入等。
  (2)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
  (3)供电、烟草、金融保险(除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下属分支机构及村镇银行)、邮政、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盐业及其他宁波、省及中央级国有企业在我市缴纳的税收。
  (4)自来水有限公司、华联商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在市内设分支机构或跨乡镇经营、收入难以在乡镇之间正确划分的企业缴纳的税收。
  (5)城区房地产企业税收、城区四街道(包括开发区本级)的土地增值税、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税收(含代扣代缴税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税收。
  (6)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在全市范围统一代扣代缴的税收。
  (7)由市级及上级承担建设经费的重点工程产生的各项税收。
  3.今后新开征税费,收入划分另行规定。
  (二)分成办法
  1.收入基数确定。当年收入基数=当年收入移动基数×(1+平均递增率)。
  (1)当年收入移动基数=上年收入基数×0.5+上年收入实绩×0.5。
  (2)平均递增率=(21个乡镇〈不含泗门镇〉上年收入实绩之和-21个乡镇当年收入移动基数之和)&Pide;21个乡镇当年收入移动基数之和。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区四街道建筑企业营业税不再单独分成,统一纳入收入基数。
  2.基数内分成。按核定的当年收入基数的2%给予分成。
  3.超基数分成。对乡镇超收入基数部分按分成比例分成。超收分成比例按支出基数占收入基数比例、收入基数的绝对额以及中心镇、城市副中心政策分档确定:
  第一类:阳明街道、凤山街道、兰江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本级,超收分成比例为70%。
  第二类:梨洲街道、河姆渡镇、三七市镇、牟山镇、小曹娥镇、临山镇、黄家埠镇、丈亭镇,超收分成比例为80%。
  第三类:四明山镇、鹿亭乡、大岚镇、大隐镇,中心镇(马渚镇、陆埠镇、梁弄镇),城市副中心(朗霞街道、低塘街道),超收比例为100%。
  4.短收赔补。实际收入低于收入基数的,按分成比例计算短收数,先在基数内分成收入中抵扣,不足部分在以后年度的分成收入中赔补。
  (三)支出基数。按照2014年底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基本管理服务支出以及各类政策性支出,计算2015年各乡镇支出基数,以后年度的当年政策性增支当年追加并列入下年度支出基数,支出基数逐年调整移动。支出基数主要包括:
  1.行政在职人员:按人事部门规定的人员支出标准确定人均定额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具体项目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县市补差、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增发考核奖、车贴、通讯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障支出单位负担部分、残保金、冷饮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对山区、半山区乡镇每人按标准再分别增加山区补贴。车贴上浮按车改文件规定上浮标准列入支出基数。
  2.行政离退休人员:按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实际支出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具体项目包括退休费(离休费)、医疗保险费、活动经费、冷饮费、离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
  3.其他事业人员(除教育、卫生外的事业人员):按人事部门规定的人员支出标准确定人均定额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具体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车贴、通讯补贴、部门奖励基金、社会保障费(指“五险一金”下同)单位负担部分、残保金、冷饮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对山区、半山区乡镇每人再分别按规定标准增加山区补贴。车贴上浮按车改文件规定上浮标准列入支出基数。
  4.其他事业退休人员(除教育、卫生外的事业退休人员):按人事部门规定的人员支出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具体项目包括生活补贴、医疗保险费、退休活动经费、冷饮费。
  5.教育事业人员:按人事部门规定的人员支出标准确定人均定额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具体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增发部门奖励基金、社会保障费单位负担部分、残保金、冷饮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代课金。
  6. 公立幼儿园按每班定额标准列入支出基数,公立幼儿教师在私立幼儿园任教的,按人事部门规定的人员支出标准确定人均定额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具体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增发部门奖励基金、社会保障费单位负担部分、残保金、冷饮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7.长代教师按规定发放标准列入基数,包括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其他代课教师按市规定的编外人员标准列入基数。
  8.教育事业退休人员:按人事部门规定的人员支出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具体项目包括生活补贴、医疗保险费、退休活动经费、冷饮费。
  9.卫生事业人员:防保员按年人均定额标准列入基数,其他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单位负担部分按年人均定额补助标准列入基数。
  10.卫生事业退休人员支出:按年人均定额补助标准列入基数。
  11.精减遗补退职经费支出: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实际发放标准列入基数。
  12.行政、机关事业在职人员的公用经费按原体制的定额标准列入基数。
  13.社区经费按《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社区治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城市社区建设水平的意见》(余党发〔2014〕27号)规定的定额标准列入基数。
  14.公共管理服务综合支出定额标准:按服务人口(含外来人口)测算年人均定额标准列入基数,主要包括:临聘人员(含机关编外人员、民防、外口、城管、交通协管、文化宣传员、劳动协管员、残疾人联络员、军转干部、志愿兵、禁毒人员等乡镇负担的各类临聘人员)经费支出,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民体检费等各项政策性乡镇配套部分支出,以及全市乡镇范围内的社区、行政村路灯电费、环卫绿化、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等公共服务支出和社会管理支出。
  对人口在2万人(含外来人口)以下的乡镇,人均定额增加10%。
  15.村干部基本报酬按市委组织部相关规定的标准,列入支出基数。
  16.司法助理员经费按下放相关规定标准列入支出基数。
  17.成人教育经费、社区教育经费按规定标准列入支出基数。
  18.环卫、城管经费按下放相关规定标准列入支出基数。
  19.机关和教育安保、工勤人员经费支出不列入支出基数,分别在公用经费和生均公用基本支出经费中列支。
  20.按上述1—17项支出基数之和的2%作为乡镇机动财力,列入支出基数。除规定由市承担的政策性增支外,一般性增支由乡镇承担。
  (四)转移支付
  以乡镇的超收分成收入为基数,按20%的比例上解市财政统筹,全额用于市财政对乡镇年终财政转移支付。
  三、四明山区域乡镇(片区)财政转移支付
  市财政每年安排7000万元的四明山区域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其中:3500万元为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仍按《四明山区域财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余政办发〔2011〕42号)规定的分配办法执行;3500万元用于四明山区域统筹发展宁波统筹项目配套资金,配套不足部分由各乡镇在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中切块安排。原(余政办发〔2011〕42号)文件规定实施的专项转移支付停止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滨海新城和城西工业园财政收入分成
  开发区滨海新城和城西工业园财政收入分成2015年按《关于进一步加快余姚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的决定》(余党〔2010〕2号)执行,2016年另行确定。
  (二)泗门镇按《关于调整泗门镇财政体制的意见(试行)》(余政发〔2010〕105号)执行独立的卫星城市体制。
  (三)跨区域搬迁企业财政收入分成
  对上年缴纳税费2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整体搬迁的,由迁入地与迁出地乡镇双方共同确认,次年调整双方收入基数。
  (四)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和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对企业的有关财政奖励,按财政体制由市、乡镇分别承担。
  (五)乡镇的各类其他财政性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本管理体制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一定2年不变。本管理体制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如上级财政体制有较大调整时,市政府也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作相应调整。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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