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和《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余政发〔2015〕4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工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中第二条、第三条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因设计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主要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由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涉及施工内容或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调整; (四)其他工程变更。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一)合同中各种暂估价的实施; (二)人工、机械、材料、设备等要素价格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的调整。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动,不得假借施工图优化的名义超出批准建设内容。涉及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使用功能或质量要求发生变化的,以及施工图对初步设计作出的重大设计调整,应按《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按图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如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工程外部环境的变化及设计等原因,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深化设计,确保工程质量; (二)有利于满足使用功能、控制工程规模、节约工程投资; (三)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七条 项目业主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工程变更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并对工程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总责。工程施工招标前,项目业主应会同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单位仔细审查施工图,做好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调查,使施工图最大限度地符合施工要求,并仔细核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以减少工程变更。在编制招标文件和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处理方式和价款调整方法,并从严控制工程变更。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职责做好设计工作,切实保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工作质量。设计文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并使各阶段设计成果紧密衔接,以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变更。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监理单位要根据职责做好工程变更的质量和造价控制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组织招标和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在承担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并将具体内容在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予以明确。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及提出 第十一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绝对额(即变更后的单项造价和变更前的原单项造价之和,下同)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2.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造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3.需要上报市政府审议的其他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变更: 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绝对额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 2.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3.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造价超过合同价10%(含)且未达到重大变更标准的。 (三)工程其他变更为一般变更。 (四)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比照行业标准工程量清单出现错漏项、计算错误的情况按照以上工程变更等级进行分级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可由项目业主提出,也可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项目业主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内部审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经充分核实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正式进入变更程序。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应由变更事项提出单位负责落实相关造价预算书的编制,并加盖预算人员资格章。费用调整应当遵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96号)、《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令第209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十三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分级审批(备案),具体为: (一)重大变更经联审后由项目业主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二)较大变更经联审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核、确认; (三)一般变更由项目业主按规定办理,其中,单项变更造价增加或减少在10万元以下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单项变更造价增加或减少在10万元(含)以上,在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会审后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联审、会审制度。联审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招投标管理办、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相关单位组成。会审成员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项目业主及相关单位组成。联审、会审会议分别由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召集,不定期召开,讨论审议有关工程变更事宜。属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项目,应邀请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参与。在联审会议前,由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力量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变更造价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属于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联审,项目业主应当将工程变更及内部审查的情况说明、变更的相关图纸资料及变更造价预算、项目主管部门意见等资料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集有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查,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项目业主应及时整理有关工程变更资料,资料包括: (一)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件1); (二)工程变更联系单; (三)设计变更应附设计图纸及说明; (四)项目变更造价及相关审查情况; (五)有关变更评审意见; (六)其他相关资料。 属于一般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当将工程变更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对于须进行会审的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集有关单位进行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变更实施前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变更联系单(或工程变更报告)上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设计变更应附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并有设计人员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工程变更联系单(或工程变更报告)编号应连续并载明变更日期。禁止仅签署原则性意见或者只签名无具体意见。 工程变更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数量、规格、尺寸标注明确,不得产生异议,不得涂改。涉及隐蔽工程的必须做好现场记录,以及图像、数据的收集保管。 签章不全或者意见签署不规范的变更视为无效变更,不承认其工程量和价格,不得进入结算程序。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若在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与地质资料不符且急需处理的情况,以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项目业主可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召开紧急会议,商定有关方案,形成一致意见后允许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施工原则上由原合同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业主应按照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除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外,对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工程变更审批(备案)规定。 第四章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及支付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价款应严格执行合同的约定。项目业主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变更工程量、单价、费用及造价变化进行审核,并及时送市发展和改革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最终变更造价以市审计部门工程结算审定造价为准。如需追加建设资金的,还需经财政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重大变更与较大变更的工程价款支付由项目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价款可按主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若工程变更后,主合同价款有调减,则进度款支付按调减后的合同价款执行。对一般变更的工程价款支付,若变更后的单项造价额超过变更前的原单项造价额则不支付超过部分价款的进度款,待工程结算审核完成时按规定支付。 第五章 概算控制及调整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需增加费用的应先使用批准概算建安工程费与签定合同总额之间的差额,然后再使用预留(备)费,整个项目投资仍按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进行控制。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实行总价包干的项目,因非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予造价调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对变更后总投资超过批准概算总投资10%(含)以上或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进行工程概算调整的报批。待履行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后,再办理后续的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导致超概算的,原则上不得办理概算调整的相关手续。 第六章 工程变更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和工程结算前将汇总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接受有关市级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所有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包括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内部审查核实情况说明、有关的可行性论证、造价预算书、修改图、补充图等,均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按签订日期顺序编号整理并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任意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延长工期、扩大建设规模、增减建设内容。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规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处理,主要为: (一)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变更程序随意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的,按设计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减相应设计费。设计失误引起的设计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增加的投资不得作为计取费用的基数,同时项目业主单位可适当扣减勘察设计费或提出索赔。 (二)施工单位未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擅自变更工程的,监理、项目业主单位将不予计量和支付,并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项目业主单位可向施工单位索赔。 (三)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变更程序签发监理指令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监理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 同一中介机构每年度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累计2次及以上的,从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向其购买中介服务: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 (二)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的; (三)因设计质量问题发生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的10%(含)且在50万元(含)以上的; (四)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因错项、漏项、工程量计算严重失误,造成工程结算金额与合同价相差10%(含)且在30万元(含)以上的; (五)因中介机构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影响工期及投资控制,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程序及时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查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故意压低造价、肢解变更逃避审批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和施工规范签署不当变更的; (五)伪造虚假工程变更或者恶意变更的; (六)未妥善保管工程变更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采用政府承诺回购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含余姚滨海产业园)、余姚工业园区管委会、牟山湖休闲度假区管委会、市级指挥部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纳入本办法工程变更管理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监督规定(试行)》(余政发〔2005〕52号)同时废止(施行之日前已发生的变更仍按余政发〔2005〕52号执行)。 附件:1.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备案表) 2.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流程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和《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余政发〔2015〕4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工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中第二条、第三条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因设计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主要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由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涉及施工内容或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调整; (四)其他工程变更。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一)合同中各种暂估价的实施; (二)人工、机械、材料、设备等要素价格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的调整。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动,不得假借施工图优化的名义超出批准建设内容。涉及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使用功能或质量要求发生变化的,以及施工图对初步设计作出的重大设计调整,应按《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按图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如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工程外部环境的变化及设计等原因,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深化设计,确保工程质量; (二)有利于满足使用功能、控制工程规模、节约工程投资; (三)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七条 项目业主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工程变更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并对工程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总责。工程施工招标前,项目业主应会同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单位仔细审查施工图,做好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调查,使施工图最大限度地符合施工要求,并仔细核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以减少工程变更。在编制招标文件和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处理方式和价款调整方法,并从严控制工程变更。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职责做好设计工作,切实保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工作质量。设计文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并使各阶段设计成果紧密衔接,以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变更。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监理单位要根据职责做好工程变更的质量和造价控制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组织招标和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在承担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并将具体内容在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予以明确。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及提出 第十一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绝对额(即变更后的单项造价和变更前的原单项造价之和,下同)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2.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造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3.需要上报市政府审议的其他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变更: 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绝对额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 2.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3.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造价超过合同价10%(含)且未达到重大变更标准的。 (三)工程其他变更为一般变更。 (四)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比照行业标准工程量清单出现错漏项、计算错误的情况按照以上工程变更等级进行分级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可由项目业主提出,也可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项目业主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内部审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经充分核实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正式进入变更程序。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应由变更事项提出单位负责落实相关造价预算书的编制,并加盖预算人员资格章。费用调整应当遵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96号)、《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令第209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十三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分级审批(备案),具体为: (一)重大变更经联审后由项目业主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二)较大变更经联审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核、确认; (三)一般变更由项目业主按规定办理,其中,单项变更造价增加或减少在10万元以下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单项变更造价增加或减少在10万元(含)以上,在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会审后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联审、会审制度。联审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招投标管理办、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相关单位组成。会审成员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项目业主及相关单位组成。联审、会审会议分别由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召集,不定期召开,讨论审议有关工程变更事宜。属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项目,应邀请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参与。在联审会议前,由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力量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变更造价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属于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联审,项目业主应当将工程变更及内部审查的情况说明、变更的相关图纸资料及变更造价预算、项目主管部门意见等资料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集有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查,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项目业主应及时整理有关工程变更资料,资料包括: (一)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件1); (二)工程变更联系单; (三)设计变更应附设计图纸及说明; (四)项目变更造价及相关审查情况; (五)有关变更评审意见; (六)其他相关资料。 属于一般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当将工程变更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对于须进行会审的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集有关单位进行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变更实施前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变更联系单(或工程变更报告)上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设计变更应附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并有设计人员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工程变更联系单(或工程变更报告)编号应连续并载明变更日期。禁止仅签署原则性意见或者只签名无具体意见。 工程变更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数量、规格、尺寸标注明确,不得产生异议,不得涂改。涉及隐蔽工程的必须做好现场记录,以及图像、数据的收集保管。 签章不全或者意见签署不规范的变更视为无效变更,不承认其工程量和价格,不得进入结算程序。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若在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与地质资料不符且急需处理的情况,以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项目业主可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召开紧急会议,商定有关方案,形成一致意见后允许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施工原则上由原合同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业主应按照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除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外,对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工程变更审批(备案)规定。 第四章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及支付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价款应严格执行合同的约定。项目业主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变更工程量、单价、费用及造价变化进行审核,并及时送市发展和改革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最终变更造价以市审计部门工程结算审定造价为准。如需追加建设资金的,还需经财政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重大变更与较大变更的工程价款支付由项目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价款可按主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若工程变更后,主合同价款有调减,则进度款支付按调减后的合同价款执行。对一般变更的工程价款支付,若变更后的单项造价额超过变更前的原单项造价额则不支付超过部分价款的进度款,待工程结算审核完成时按规定支付。 第五章 概算控制及调整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需增加费用的应先使用批准概算建安工程费与签定合同总额之间的差额,然后再使用预留(备)费,整个项目投资仍按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进行控制。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实行总价包干的项目,因非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予造价调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对变更后总投资超过批准概算总投资10%(含)以上或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进行工程概算调整的报批。待履行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后,再办理后续的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导致超概算的,原则上不得办理概算调整的相关手续。 第六章 工程变更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和工程结算前将汇总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接受有关市级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所有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包括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内部审查核实情况说明、有关的可行性论证、造价预算书、修改图、补充图等,均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按签订日期顺序编号整理并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任意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延长工期、扩大建设规模、增减建设内容。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规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处理,主要为: (一)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变更程序随意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的,按设计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减相应设计费。设计失误引起的设计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增加的投资不得作为计取费用的基数,同时项目业主单位可适当扣减勘察设计费或提出索赔。 (二)施工单位未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擅自变更工程的,监理、项目业主单位将不予计量和支付,并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项目业主单位可向施工单位索赔。 (三)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变更程序签发监理指令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监理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 同一中介机构每年度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累计2次及以上的,从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向其购买中介服务: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 (二)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的; (三)因设计质量问题发生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的10%(含)且在50万元(含)以上的; (四)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因错项、漏项、工程量计算严重失误,造成工程结算金额与合同价相差10%(含)且在30万元(含)以上的; (五)因中介机构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影响工期及投资控制,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程序及时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查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故意压低造价、肢解变更逃避审批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和施工规范签署不当变更的; (五)伪造虚假工程变更或者恶意变更的; (六)未妥善保管工程变更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采用政府承诺回购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含余姚滨海产业园)、余姚工业园区管委会、牟山湖休闲度假区管委会、市级指挥部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纳入本办法工程变更管理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监督规定(试行)》(余政发〔2005〕52号)同时废止(施行之日前已发生的变更仍按余政发〔2005〕52号执行)。 附件:1.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备案表) 2.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流程图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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