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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5-00004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5〕49号 生成日期: 2015-11-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0-2015-0009 有效性: 拟修改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85号)和《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令第167号),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的原则;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确保重点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制、质量监督制等各项制度。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及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审计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独立实施审计监督。
  市国资局依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所属国有企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市监察、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教育、档案、招投标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业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工程建设,加强现场管理,控制工程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和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履行报批手续。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的研究策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咨询、审查和审批等。
  第十条  市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项目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滚动使用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空间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有关政府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项目研究和策划,提出近期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功能、规模、用地、投资初步匡算、资金来源、建设时序等初步打算。
  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实和完善。市发展和改革局、有关政府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及时通过市投资项目管理系统对储备库项目信息进行更新补充。
  第十二条 对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谋(筹)划项目,原则上由各地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初审,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报市政府审议后根据要求开展项目调研酝酿、机会分析、方案策划、评估论证等前期研究,为项目决策作前期准备。
  第十三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或转报前应经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初审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府决策,其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在8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含新建、迁建、扩建、改建,下同)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再利用、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涉及拆迁量或者征用土地50亩(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六)其他情况应当予以报告的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中小型或简单项目可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性质、规模、条件等具体情况,通过合并审批等方式,适当简化审批程序。除单独选址用地建设项目外,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多项审批环节可合并为一个环节,仅需编报和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对装饰装修和局部改造且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业主依据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利、节能等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估等审批手续,并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和地质条件、土地利用、工程方案、节能分析、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并对建设方案、工程技术方案、设备选型等相关内容进行多方案比选。
  第十八条 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议书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项目的选址、主要功能、建设规模及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估算超过原批准投资10%(含)以上的;
  (三)其他情况应当予以报告的。
  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重新批复前应按第十三条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
  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不得漏项设计、压低概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将修改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同意后可组织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应视情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业主应根据审查意见,及时落实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调整报批工作。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是项目年度计划和财政资金安排以及工程预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应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和概算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金额10%(含)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报。
  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金额10%(含)以上或超过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批复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应参照第十三条规定提交市政府决策。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造价,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和预算的审查或审批。在施工建设过程中,
  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含)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过程中,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10%(含)或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提出,经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初审后,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时,对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概算调增额度在50%(含)以上或增加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确需调整概算的,必须先按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行概算调整的程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概算调整的相关报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工程变更及其他原因等导致超概算的,原则上不得办理概算调整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分为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政府投资前期项目计划。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包括上年度尚未完工需要结转的续建项目和本年度新开工项目,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当从上年度前期项目计划中转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前期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储备库中选取。
  第二十九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已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复等前期工作;
  (二)项目建设方案已确定,如建设内容、建设工作班子已落实、进度安排已明确;
  (三)已完成土地农转用相关手续的报批;
  (四)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政策处理已基本落实,确保开工后能延续施工;
  (五)项目当年度建设资金需求已落实;
  (六)项目的其他建设条件已落实;
  (七)项目必须于当年开工建设,能基本排定开工月份。
  不涉及征地、拆迁,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且当年可以开工建设的,可以直接列入年度新开工项目计划。
  第三十条  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拟新开工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前期工作和进度安排等),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征询市人大、政协相关工作机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前期项目计划包括尚不具备开工条件,本年度仍需要进行前期工作的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前期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需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
  前期项目因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的要求,或因征地、拆迁等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将其从前期项目计划中转出或取消。
  第三十二条 每年9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到位情况、建设时序和轻重缓急,向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分别报送下一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前期项目计划初步安排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
  资金来源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政府投资前期项目计划的融资项目,须相应列入年度投融资计划,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按计划审批。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及市财力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政府投资前期项目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其中2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政府投资前期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下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或年度政府投资前期项目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拨付资金,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建、水利等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未列入当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确需开工建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征询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其中,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经第三十条规定程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待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时列入。
  第三十六条 在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或增减建设项目的,于每年5月底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征询市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提出调整计划(建议),每年7月报市政府审定。其中,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调整计划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后评价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属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理建设制度。市公共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承担除城建、交通、水利外的部分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对委托市公共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对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的调整和变更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对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外的调整和变更,按初步设计调整或按新开工项目要求进行重新报批。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进度”的原则拨付建设资金。项目资金管理按照《余姚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在单项工程交(完)工验收后编制工程结算,报市审计部门审核;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在3个月内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报市审计部门审计、市财政局审批,未经审计、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安全生产、档案等专
  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及时组织验收。
  在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和试运行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或受审批部门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或受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个月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按规定组织进行后评价。
  第四十五条 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项目业主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
  第四十六条 加强项目投资统计和进度报送工作。对于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要求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投资统计报表。对于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按要求每月及时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和推进情况。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监察局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设等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行政职能履行情况的监察,并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分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跟踪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审计,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十九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项目业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条 工程咨询、设计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35号)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列入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
  录名单,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采用政府承诺回购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含余姚滨海产业园)、余姚工业园区管委会、牟山湖休闲度假区管委会、市级指挥部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纳入本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余政发〔2008〕9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办法发布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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