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建立运行维护管理一张网机制,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精神,市住建局为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符合《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主要包括出户管、村庄污水收集管网以及终端处理设施等三部分。本办法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主要指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及其相关构筑物、终端处理设备以及机电等附属设施,出户管由住户自行维护管理,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产权除协议约定外,属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制订、运行维护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等的具体措施,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机制。 第七条 市环保局作为依法监管部门,监督污水治理设施运行,对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条 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除“四害”等提供专业指导。 第九条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运行维护日常监督管理,指导村级组织、农户按各自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及完成村后续新建、改建、翻建农户住房的污水管网和接户有关工作。 第十条 村确定分管村干部和协管员,积极配合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日常维护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配合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异常情况检测、维修、设备更换和设施防盗工作,及时反映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其成员单位由市住建局、农办、环保局、财政局、卫生和计生局、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组成,协调解决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市农办等相关单位及时将建成后的世行项目和其他形式治理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移交给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第十三条 已纳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的治理设施,其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按合同履约。 第十四条 尚未纳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的设施,其运行维护管理主体及职责为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会同行业主管等部门保障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出水水质监测所需资金,建立排污费群众分担机制,统筹安排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主要用于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协议约定的费用和按政策奖补的资金。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制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考核对象是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考核结果作为运行维护资金核定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印发 下载相关附件:99.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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