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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3375/2015-00815 主题分类: 卫生
文件编号: 余卫发〔2015〕118号 生成日期: 2015-1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余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做好第四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和《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甬卫办医政〔2015〕8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开展第四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余姚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暨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一)余姚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主任:陈永润

副主任:鲁建忠、张柏锋、陆可可、韩永庆、黄胜利

委员:傅光达、茅巧女、邵小波、陈明明、徐胜军、楼唯君

(二)余姚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主任:傅光达

成员:洪银昂、俞扬、赵孝杰、王建中、康年松、

毛有可、杨亚君、傅建平

二、考核周期

第四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为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考核统一启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三、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时间为2015年5月31日前)。

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藏、援外任务以及外出进修、学习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多点执业注册医师参加第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其他执业地点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及不良行为记录由医疗机构出具,经我局确认后提交第一执业地点考核机构,由其汇总后做出综合评定结果。

四、考核机构及分工

根据有关规定,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余姚惠爱医院和市民营医疗机构工作者协会等7家单位作为我市第四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机构。上述考核机构需向我局提交《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附件1),经同意后延续成为本周期考核机构。并按照考核辖区的分工承担各自的考核任务(附件2)。

要求各考核机构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及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申报、制订相关工作制度、落实相关责任人。

五、考核内容及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试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为确保业务水平测试的公平、公正,本周期医师业务水平测试理论考试部分由宁波市医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命题、全市统一组织考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实践技能操作考核由各考核机构自行组织。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任何一项不合格即为考核不合格。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报请余姚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延期。

执行简易程序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注册时间在2010年5月31日之前),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注册时间在2003年5月31日之前),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六、考核步骤

(一)考核机构设置(2015年10月23日-30日已完成)

上一周期已成为考核机构的,向我局提交“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

(二)考核实施(2015年11月1日-12月31日)

1.考核申报(11月1日-30日):考核机构下达考核通知后,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为本机构参加考核医师分配账号。考核医师进入“登记管理系统”完善个人信息,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确认本单位个人信息后提交考核机构审核。考核机构审核通过的医师提交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考核申请,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按《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本机构被考核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签署评定意见后提交考核机构复核。

2.业务水平测试(12月1日-20日):考核机构对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复核结束后,为通过复核的医师设置业务水平测试项目,公布接受业务水平测试的医师名单。

3.作出考核结论(12月21日-31日):考核机构综合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试结果,对被考核医师作出考核结论;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3)上报我局。

(三)考核结果发放(2016年1月1日-1月30日)

1.考核结果查询与复核(1月1日-15日):2016年1月1日至15日,由考核机构书面通知医师考核结果,医师如有异议可在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本人。

2.考核结果公布(2016年1月16日-1月31日):我局公示公布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并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按要求记录。

(四)提前考核办法

本周期考核结束后,在下一考核周期内(2015年6月-2017年5月),拟变更执业地点或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提前考核由医师执业注册地考核机构承担,考核结果由我局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上注明。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医师队伍管理和建设、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制定考核实施方案,明确考核机构,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

(二)加强管理,规范考核

各考核机构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考核程序,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认真组织业务水平测试,做好多点执业医师定期考核,保证考核工作有序开展。

我局将对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督查过程中发现考核机构存在《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发现医师存在《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将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

(三)加强沟通,及时反馈

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遇到问题或有不明之处请及时与局医政科教科联系(联系人:俞扬,联系电话:62686889)。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

2.各考核机构考核辖区分工

3.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



余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11月6日


下载相关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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