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公文 > 余政办发 > 2015
索引号: 002972698/2015-1908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5〕94号 生成日期: 2015-1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余姚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余姚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余姚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余姚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余姚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
  2.2 现场指挥部
  2.3 现场行动组
  2.4 有关单位职责
  3事故分级
  3.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
  3.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3.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3.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4预警与预防
  4.l 预警信息
  4.2 预防行动
  5 应急响应
  5.l 应急处置
  5.2 信息报送
  5.3 指挥协调
  5.4 紧急处置
  5.5 现场施救
  5.6 医疗救护
  5.7 安全防护
  5.8 响应结束
  5.9 新闻报道
  5.10 后期处理
  5.11 事故调查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宣传
  6.2 培训
  6.3 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迅速、妥善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道路畅通,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浙江省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道路上发生,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交通事故。涉及交通事故带来的道路通行,按公安部门道路分流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属地处置、分级管理、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基本原则。强化抢救意识和大局观念,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各尽其责,协同作战,保证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转换为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同时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长由指挥部指定,一般由公安部门负责人担任。
  2.1.1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机局、市外宣办等部门负责人。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经市政府同意后启动本预案,组织协调并统一部署本案的实施。
  (2)紧急调用应急处置人员及各类物资、设备。
  (3)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
  (4)研究解决事故处置过程中其他重大事项。
  2.2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职责。
  2.2.1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力量调配。
  (2)向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划定警戒范围,实施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迅速控制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等次生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5)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6)向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建议。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2.3 现场工作组
  根据现场情况,视情成立下列工作组:
  2.3.1 综合协调组:及时了解现场和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保持与指挥部联系,及时反馈信息,确保上情下达,信息畅通。
  2.3.2 现场抢险组:负责现场抢险、人员搜救、设施抢修、环境监测等工作。
  2.3.3 技术指导组:制订现场抢险方案,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进行技术指导)。
  2.3.4 现场警戒组:负责现场警戒、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群众疏散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2.3.5 医疗救护组:负责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2.3.6 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2.3.7 后勤保障组:负责基本后勤保障工作及紧急情况下抢险物资装备联络。
  2.3.8 涉外、港澳台侨组: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同胞、华侨以及外籍人员的相关工作。
  2.3.9 信息新闻组:负责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2.3.10 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人员救助,处理善后事宜。
  2.4 有关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间的通信联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实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维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抢险救援、险情控制、确认伤亡人员身份;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2)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根据指挥部指示,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新闻的报道,发布应急疏散、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市安监局: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伤员救治,提供伤亡人员情况。
  (5)市环保局:负责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环保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并提出处置建议。调查因重大交通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按规定发布环境污染信息。
  (6)市交通运输局:必要时负责组织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消除道路毁损、断桥等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中断因素,确保道路畅通。
  (7)市市场管理监督局:负责提出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8)市城管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城市道路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理。
  (9)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预防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经费保障。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指挥部开展事故控制、救助安抚、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等工作。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在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 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四级。
  3.l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2)载运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特别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3.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载运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3.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载运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较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3.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的。
  (2)载运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或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因素,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或损失的。
  (4)其他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 预警与预防
  4.l 预警信息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信息的收集,并按规定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出危险警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4.2 预防行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道路运输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全力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深入道路沿线村庄、企事业单位、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市公安、安监、农机等部门切实做好驾驶人培训、考试和车辆检验工作,加强路面行车秩序管理,监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5 应急响应
  市公安局接到Ⅳ级以上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核实和确认,并迅速组织警力、医疗急救力量并通知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报告指挥部,指挥部视情提请市政府启动本预案。
  5.1 应急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按下列程序处置。
  (1)立即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并根据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2)保持与事故发生地的联系,掌握事故处置进展。
  (3)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指令后,按明确的职责立即展开工作。
  (4)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5)根据专家和各工作组的建议,现场指挥部确定事故救援方案。
  (6)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请求上级支援。
  5.2 信息报送
  发生Ⅳ级以上交通事故,市公安局立即按紧急信息报送规定向市政府上报信息,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可先口头报告,再书面补报,同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市政府按规定向上级报送紧急信息。
  5.3 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和决策。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原则和要求,协调有关力量实施增援,协调伤员的医疗救助。
  5.4 紧急处置
  指挥部根据需要,调动应急队伍施行伤员抢救、现场保护、警戒,集结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落实处置措施。
  5.5 现场施救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进行侦检监测,确定危险品泄漏扩散范围,会同有关专家制订和实施排险方案。
  公安部门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之前,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范,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要迅速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公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在道路上设置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疏散警戒区内的车辆和人员,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在警戒区外围交通要道和交叉路口设立标志,组织交通分流,清理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救援的车辆、设备顺利进入现场。
  公安治安部门负责现场周围治安秩序维护,及时处置、控制因事故引发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5.6 医疗救护
  卫生部门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5.7 安全防护
  发生载运危险品车辆泄漏事故时,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戒线,进入现场人员需穿防护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根据事故情况,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8 响应结束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已经结束、现场清理完毕,道路交通恢复正常秩序,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上级预案启动的,由上级政府或其专门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5.9 新闻报道
  按照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原则,确定发布方式和时机,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5.10 后期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善后处理。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机构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5.11 事故调查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交通事故、较大交通事故由省政府、宁波市政府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市政府负责一般交通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 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
  6.2 培训
  公安、交通和农机等部门,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应当设置应急救援的内容。
  6.3 演练
  公安部门应会同各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预案中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交通事故的划分是应急处置意义上的等级分级。
  7.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公安局会同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预案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因玩忽职守、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余姚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余政发〔2007〕第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余姚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领导机构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现场处置机构
  3事故分级
  3.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3.2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3.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3.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4监测预防
  4.1 火点监测
  4.2 火灾预防
  4.3 隐患消除
  5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理
  5.2 响应机制
  5.3 信息报送与处理
  5.4 医疗卫生救护
  5.5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5.6 群众安全防护
  5.7 案件查处
  5.8 信息发布
  5.9 应急结束
  5.10 后期处置
  5.11 事故调查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力量和装备保障
  7宣传与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制定
  8.4 解释部门
  8.5 实施时间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宁波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始终把保护公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损失降到最低。
  (2)防消结合,预防为主。各地各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发生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时,指挥部相关成员应立即就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1.1 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和计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余姚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局负责人。
  2.1.2 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全市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2)提请市政府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导全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监督。
  (5)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6)必要时报请市政府请示宁波市政府,要求启动宁波市级预案。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火灾扑救和现场抢险救援,控制火势、实施灭火和洗消;开展火灾原因调查。
  (2)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火灾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3)市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部署,负责火灾事故新闻报道;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现场情况、人员伤亡、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4)市人武部: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危险化学品燃烧事故时,根据市政府或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所属力量参与扑救抢险和安全保卫工作。
  (5)市安监局:负责火灾事故中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工作,组织专家组开展火灾事故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市住建局、余姚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供水管网加压和事故现场损坏管网修复,确保供水不间断。负责关闭事故现场燃气阀门,切断燃料源,抢修损坏的燃气设施;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7)市卫计和计生局: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提供人员伤亡有关情况。
  (8)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现场的空气、土壤、水源进行监测,测定危险品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负责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1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火灾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应急处置;参加相关调查工作。
  (11)市气象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
  (12)市城管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火灾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遗弃物清洁与清理。
  (13)市民政局:会同事发地做好受灾群众救助等善后工作。
  (14)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物资、能源的应急保障工作。
  (15)市财政局:保障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
  (16)市供电公司:保障火灾事故救援用电的供应,为救援行动提供电力保障;及时抢修事故破坏的电力设施。
  (17)市电信局:协调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信息传递畅通。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等各项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综合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受理火灾信息,视情立即上报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
  (2)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具体方案。
  (3)统计分析本市火灾事故。
  (4)向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现场处置机构
  根据灭火行动需要,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指挥部派出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参与现场灭火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3.1 现场灭火指挥部组成
  现场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指挥部总指挥指派。现场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做出决策,下达灭火指令;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督促灭火救援任务的完成;保持与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调查评估工作。
  2.3.2 现场灭火行动组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现场灭火实际需要,建立若干行动组,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分工和落实:
  (1)灭火抢险组: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大队牵头,视情由武警余姚中队、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现场灭火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环境监测、供水供电和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市安监局牵头,视情由环保、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以及专家组、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灭火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现场警戒组:市公安局牵头,视情由市人武部、市城管执法局、武警余姚中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现场警戒、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群众疏散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事发地配合。
  (5)后勤保障组: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视情由市公安消防大队、事故单位和市商务局组成,负责相关灭火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市民政局牵头,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保险公司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市委宣传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及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大队牵头,视情由安监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3 事故分级
  火灾事故划分为特重大火灾事故(I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IV)四级。
  3.1 特重大火灾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重大火灾事故:
  1.有10名以上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2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有5~9名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6.大型发电厂、大型仓库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有1~2名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发生燃烧面积在200—5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主城区发生燃烧面积在100—3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
  3. 燃烧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4. 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3.4 一般火灾事故(IV级)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发生燃烧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含,下同)且无蔓延危险的普通建筑火警,主城区发生燃烧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且无蔓延危险的普通建筑火警。
  3.带电设备线路、偏远农村及其它明确不会造成较大火灾的火警。
  4.党政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广播、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 监测预防
  4.1 火点监测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2 火灾预防
  市政府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全市火灾防控能力。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4.3 隐患消除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其他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获悉火灾事故信息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实施灭火抢险。
  公安消防部门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在迅速调度扑救力量的同时,应视情立即向市政府和指挥部负责人报告,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预案启动后,指挥部立即组织安监、卫生、环保等部门参加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领人员到达指定地点。
  5.2 响应机制
  应对一般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启动本预案。
  应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指挥部应迅速协调、请求市内外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在上级政府的具体指导下迅速实施应急处置。
  5.3 信息报送与处理
  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本预案界定的一般火灾事故信息,事发地、公安部门或指挥部办公室应在3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信息,市政府在1小时内尽快上报宁波市政府。指挥部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
  信息报送可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补报告。
  5.4 医疗卫生救护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5.5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着装并佩带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应根据火灾类型科学扑救,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定。
  5.6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7 案件查处
  消防部门要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
  5.8 信息发布
  宣传部门根据指挥部的部署,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5.9 应急结束
  明火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已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上级预案启动的,由上级政府或其专门应急机构决定应急响应结束。
  5.10 后期处置
  市政府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相关保险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5.11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一般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或市政府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应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各地和市级有关部门协助、参与调查组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电信局组织、协调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行动中的通信保障。
  6.2 资金保障
  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公安消防大队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火灾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3 力量和装备保障
  根据火灾事故特点,确定由公安、安监、卫生、环保、交通、气象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7 宣传与演练
  7.1 宣传
  各地各部门要多种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防护能力。
  7.2 培训
  公安消防部门和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灭火能力。
  7.3 演练
  消防指挥中心协调相关单位,适时开展一定规模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完善本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市政府和各地各部门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8.3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公安消防大队制订并负责管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公安消防大队会同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制订相应预案或工作方案。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余姚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余政办发〔2007〕178号)自行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印发


下载相关附件:94.tif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