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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5-0000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5〕48号 生成日期: 2015-1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0-2015-0008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中继续实行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提高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中现房安置比例,改善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推进拆迁进程,现就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中继续实行房票安置方式,具体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1.本市城区四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范围内新启动的拆迁项目。
  2.本市城区四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范围内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安置房尚未启动建设且安置协议中安置房房号未选定的拆迁项目。
  其他乡镇、街道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有条件实施的,可参照执行。
  二、适用对象
  适用范围内选择调产安置的被拆迁人。
  三、安置办法
  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签订就地调产安置协议后,可向拆迁人申请对其按政策可获得补偿的安置房、车位(车库)、架空层(储藏室)面积,折算成价值,制作专门单子(以下称“房票”),在规定期限内凭房票自行选购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现房或已通过主体结构验收的商品房,并由拆迁人、项目业主单位与房地产公司以房票价值进行结算,如有差价由被拆迁人与房地产公司自行协商结算。
  房票价值由安置房、车位(车库)、架空层(储藏室)三部分的价值组成(详见附件1)。安置房面积按我市现行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政策规定予以确定。
  安置房、车位(车库)、架空层(储藏室)的单价以被拆地块所处区片的标准结算(详见附件2)。
  四、结算办法
  (一)被拆迁人与房地产公司的结算办法:双方根据商品房购买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超过房票价值外的金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支付义务;不足房票价值金额的,差额结算由房地产公司与被拆迁人自行协商解决。
  (二)拆迁人与房地产公司的结算办法:房地产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后,拆迁人依据购房合同和抵用房票一般在一个月内支付房票价值的30%,余款70%待房地产公司交房后三个月内付清。
  五、其他规定
  (一)参与房票抵用的房地产公司的组织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落实,房地产公司愿意参加的,应与拆迁人和项目业主单位签订房票抵用责任承诺书,明确接受本意见规定相关内容,保证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履行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加强行业管理,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倡导有序竞争,提升行业形象。
  (二)鼓励参与房票抵用的房地产公司在拆迁现场指挥部设立办公室,并公示拟出售商品房详细情况,公示内容应包括小区位置、商品房位置、户型、面积、价格和车位(车库)、架空层(储藏室)的位置、面积、价格及层次朝向浮动率等内容,供被拆迁人选择。公示的商品房应为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现房或已通过主体结构验收的商品房。
  (三)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应与拆迁人签订就地调产安置协议并在协议中注明以房票方式安置,同时与相应的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票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交付应拆房屋后开具。可安置面积130平方米以下的(含130平方米),只能开具一张房票;可安置面积130平方米以上的,可开具二张房票,一张房票只能在一家房地产公司抵用。选择房票安置的,拆迁人除向被拆迁人支付4个月(装修期)过渡费用外,不再另行支付过渡费用。已预付过渡费且预付期限超过4个月(装修期)的,超过部分在房票价值中扣除;不足四个月(装修期)的则补足四个月。
  (四)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对于新启动的拆迁项目,被拆迁人原则上应将全部可安置面积选择商品房进行安置,且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截止日前选定是否采用房票安置方式,超过该期限不再自行选择;对于原拆迁项目中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且符合房票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若要求房票方式安置,其期房安置面积原则上应全部选择商品房进行安置,并在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决定采用房票安置方式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逾期不再实施房票安置。
  (五)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享受与调产安置中安置房权证办理时的契税减免政策。
  (六)房票仅限被拆迁人本人使用,不得自行买卖、赠与、抵押等。
  六、是否采用房票安置方式由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决定,并报市动迁办备案。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XX区块房票
        2.五个区片房票价值结算表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印发




下载相关附件:48.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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