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确保人民群众最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基本责任。《办法》作为我国首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将事关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托底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兼顾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首次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以法治方式编织了一张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围绕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整合社会救助资源,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利。 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完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规范乡镇(街道)低保申请受理审核、村(社区)协助办理工作程序,探索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机制。(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具体措施,统筹实施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做好残疾人、失独家庭、孤儿及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与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衔接工作。(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修订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自然灾害灾民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完善避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避灾场所房屋质量检测,做好自然灾害统计报送工作,健全完善灾情核查评估机制。落实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切实做好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开展“宁波市巨灾保险”相关工作。(责任部门:市三防办、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机制。继续对因患重特大疾病的家庭成员负担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收入、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家庭实施医疗救助。探索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为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患者提供应急医疗救治。(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五)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从学前教育到普通高等教育、覆盖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失学。落实教育救助的具体措施,探索动态调整资助标准机制,努力做到困难家庭救助人群全覆盖,实现应助尽助。(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慈善总会) (六)完善住房救助制度。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住房救助政策,形成科学规范、可持续的住房救助长效机制。继续加大住房救助力度,规范救助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体系。(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民政局) (七)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对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落实好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救助力度,及时提供精细化和个性化的就业服务。就业救助措施要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倾斜,确保该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就业。(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按照分层分类救助和应救尽救的原则,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救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急难型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中的托底作用。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加大临时救助财政资金投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社会救助实施部门) 三、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的余姚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信访局、市农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余姚支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31家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拟定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体制、机制、政策和制度;统筹做好各类专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指导各地落实社会救助政策;解决“救急难”重点个案救助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民政部门要发挥好协调作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 (二)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及时、准确提供比对信息,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进一步扩大信息核对范围,提高信息核对自动化水平,充分发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的作用,对申请政府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逢进必核”,促进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 (三)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乡镇(街道)的公共(政务)服务大厅均应按要求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各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工作流程,规范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反馈、转介等程序。配备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确保社会救助工作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村(社区)基层组织要明确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要强化社会救助中的服务功能。通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纽带,实现救助资源的综合利用,提升服务效率。 (四)建立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充分依托村(社区)基层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村(社区)干部包片联户制度,发挥驻村干部、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及时发现困难对象,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救助。各地要设立社会救助热线电话,方便居民寻求救助服务。 (五)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要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及其他社会主体救助方式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开展急难个案等多样性的社会救助,进一步拓展与政府救助政策相衔接、相补充的社会救助渠道。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给予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救助对象,视情向社会力量提供转介服务。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项目运作等方式,推动社会力量开展专业社会救助,要支持社会力量设立社会救助公益基金。 (六)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多渠道、多形式地公开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救助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施政府救助管理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的救助信息互联互通。 (七)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将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严格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各地各部门要拓展社会救助资金筹措渠道,积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 (八)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工作的检查,制定社会救助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绩效评价等办法。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纪违法现象发生。按照政务公开要求,社会救助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完善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切实加强《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以落实《办法》、《条例》为重点,将社会救助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内容。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部署,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各项政策,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社会救助,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严格落实社会救助的责任,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乡镇(街道)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相关责任实施部门要恪尽职守,对落实政策不力以及在工作中失职的部门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能力建设。要科学整合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资源,充实和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信息集成水平和工作效率。运用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创新社会救助服务方式。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1月20日起施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印发 下载相关附件:91.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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