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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5-1907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5〕83号 生成日期: 2015-1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房屋拆迁征收工作考核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余姚市房屋拆迁征收工作考核操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1日
 

 余姚市房屋拆迁征收工作考核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拆迁征收考核工作,保障各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在总结历年房屋拆迁征收工作考核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考核范围
  列入市年度房屋拆迁征收计划和市政府确认的拆迁征收项目。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拆迁征收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承接拆迁征收任务的实施单位。
  三、考核前置条件
  (一)已全部完成拆迁征收任务,具备净地交付条件的。
  (二)已按规定向市动迁办提交拆迁征收补偿协议正本等相关资料。
  具备上述条件的拆迁征收项目,考核对象向拆迁征收考核小组申报考核。拆迁征收考核小组根据申报资料,及时组织考核。
  四、考核内容(满分 100 分)
  (一) 组织机构及履行职责情况。(10分)
  1.组织机构健全,领导力量保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拆迁征收工作专门机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负责人,明确 1 名领导分管拆迁征收工作,并配备一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同时,拆迁征收项目涉及村、社区的也要相应成立拆迁征收工作小组。(2分)
  2.拆迁征收工作专门机构和工作小组职责明确,能积极做好拆迁征收项目的动员,及时组织、协调、推进拆迁征收工作。(2分)
  3.建立拆迁征收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机制,并落实拆迁征收信访接待制度。(2分)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对村、社区拆迁征收工作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属地组织的工作积极性。(2分)
  5.建立拆迁征收工作信息上报机制,及时上报拆迁征收工作各类信息和统计报表。(2分)
  (二)执行拆迁征收政策情况。(40分)
  1.认真贯彻执行房屋拆迁征收政策。在拆迁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对违反政策安置的,每发现一项扣5分。(20分)
  2.配合抓好拆迁征收项目批准、备案的相关前期初审,并做好拆迁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2分)
  3.按阳光拆迁征收规定程序操作。按规定公开的项目未进行公开的,每项扣2分。(10分)
  4.按规定做好拆迁征收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按规定上报拆迁征收资金使用计划表,拆迁征收资金做到独立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3分)
  5.按规定使用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制式表格,未按规定使用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制式表格的,扣1分。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做到数据填写完整,书面整洁,每涂改一次扣0.2分。(2分)
  6.抓好本辖区内拆迁征收实施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平安拆迁征收。(2分)
  7.抓好房屋拆除施工招投标工作,并负责做好残值回收工作。(1分)
  (三) 完成拆迁征收任务情况。(50分)
  在规定拆迁征收期限内圆满完成市政府明确的拆迁征收工作任务,得全分。在规定拆迁征收期限内完成签约户数达到90%及以上的,每延期1月扣2分(不包括强制执行申请的拆迁征收户),不足签约户数90%的,每延期1月扣3分(不包括强制执行申请的拆迁征收户),不足1月按1月计算。已经拆迁征收许可的项目按搬迁期限之后1月确定拆迁征收期限;未经拆迁公告或征收决定的项目按市政府规定期限确定。(50分)
  (四) 加分项目。
  1.提前完成拆迁征收项目任务的:200户(含)以上的,加8分;200户~150户(含)的加6分;150户~100户(含)的加5分;100户~50户(含)的加4分;50户以下的加3分。
  2.拆迁征收项目中,房票安置占可安置面积的30%以上的加4分,50%以上的加6分,70%以上的加8分,90%以上的加10分。
  3.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由实施单位自行实施拆迁的加3分。
  (五) 减分项目。
  1.没有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有违法违纪情况发现的,每发现一例扣5分。
  2.完成拆迁征收任务之后三个月内未及时申报拆迁征收考核的扣3分。
  3.拆迁征收区块内强制执行户数比例超过征收总户数1%的(不到1户按1户计算),每超过1户扣5分。
  (六)上述每个扣分项目减分到对应单项分扣完为止。
  五、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拆迁征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拆迁征收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拆迁征收项目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市动迁办、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项目业主单位等单位组成,考核小组组长由市动迁办主要负责人兼任。考核结果同时纳入当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
  六、拆迁征收工作经费
  (一)基本工作经费。按拆迁征收面积确定为40元/平方米。基本工作经费不进行考核,直接由市动迁办按项目进度核拨,其中拆迁征收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实施拆迁征收的,基本工作经费结余部分可纳入考核工作经费。
  (二)考核工作经费。以40元/平方米为基数,具体按考核得分确定(考核得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考核得分确定的考核工作经费低于10元/平方米的,按10元/平方米计发。考核拆迁征收项目的房屋面积按拆迁征收协议面积计算。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送考核单位和拆迁征收考核小组成员单位,考核工作经费由市动迁办与拆迁实施单位结算。
  考核工作经费在一定额度内可用于拆迁征收工作人员发放:1.拆迁征收奖年发放额度人均最高不超过2万元,具体奖励发放办法由各乡镇(街道)自行制定。2.在总的拆迁征收奖额度内,一线工作人员每月发放的工作补贴不得超过500元。3.年度内节余部分可延作下年使用。4.拆迁征收实施单位发放拆迁征收奖,报市动迁办审核,通过市级工资统发系统发放。5.市动迁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征收实施单位拆迁征收奖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原项目在2015年底完成拆迁并考核的仍按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动迁办关于余姚市房屋拆迁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余政办发〔2009〕160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动迁办关于调整余姚市房屋拆迁工作考核操作办法的补充意见》(余政办发〔2010〕215号)同时废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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