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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5-1907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5〕5号 生成日期: 2015-0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森林火灾重点整治乡镇(街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森林火灾重点整治乡镇(街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森林火灾重点整治乡镇(街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工作,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森林火灾重点整治县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4〕45号)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整治乡镇(街道)的范围
  全市有森林消防任务除朗霞街道、泗门镇、小曹娥镇以外的18个乡镇(街道)及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重点整治乡镇(街道)的确定条件
  以当年11月1日至翌年10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市森林火灾重点整治乡镇(街道)。
  (一)未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辖区内森林未全部落实管护人员,或管护人员未全部实行上墙公示,或乡镇(街道)、村两级责任人未全部落实,或未向社会公布责任人信息,并在接到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整改通知1个月后还未达到森林管护全覆盖要求的。
  (二)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队伍。全市18个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余姚市林场等单位,必须成立25人以上的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参照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指导意见,森林消防队伍必须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低于30万元/人•年。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行政村必须成立10人以上的义务森林消防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扑火器具。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队伍,并在接到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整改通知1个月后还未达到森林消防队伍组建要求的。
  (三)未按《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浙森防指〔2008〕3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责任,并在接到市或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整改通知1个月后还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
  (四)年森林火灾受害率0.8‰以上。
  (五)发生一次性受害森林面积300亩以上森林火灾的。
  (六)因森林火灾死亡2人或重伤5人以上的。
  (七)发生持续燃烧时间48小时以上森林火灾的。
  (八)辖区内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亩的森林火灾2次以上的。
  (九)辖区内森林消防基础设施(森林消防宣传牌、森林防火隔离带、生物防火隔离林带、森林消防“引水上山”灭火建设工程等)遭到严重破坏,并在接到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整改通知1个月后未恢复正常的。
  (十)1个月内被国家林火监测卫星发现异常热点3个以上的。
  (十一)工作中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森林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十二)国家、省、市或余姚市检查时发现严重问题的。
  三、重点整治乡镇(街道)的确定程序
  依据森林火灾发生情况、森林火灾报警登记单、上级部门检查情况、群众举报核实情况或市森林消防指挥部的建议,由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综合评估,符合确定条件的,报市政府确定为重点整治乡镇、街道。
  四、重点整治乡镇(街道)的管理措施
  被确定为重点整治乡镇(街道)的,由市森林消防指挥部通报全市,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实行如下管理措施:
  (一)重点整治乡镇(街道)的森林消防第一责任人(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应在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政府专题汇报整改措施。
  (二)重点整治乡镇(街道)的森林消防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每年森林防火期结束后(必要时,包括清明等森林消防重要时节前)向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汇报整改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
  (三)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视情不定期派员对重点整治乡镇(街道)的整改工作进行督查。
  五、重点整治乡镇(街道)的整改要求
  重点整治乡镇(街道)要认真查找森林消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明确领导责任,强化宣传教育,严格火源管理,增加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落实物资装备,完善应急机制,全面加强森林消防能力建设,提升森林消防工作水平。
  六、重点整治乡镇(街道)的解除程序
  (一)申报。重点整治乡镇(街道)在一年整改期满后,可向市森林消防指挥部申请解除重点整治乡镇(街道)管理。
  (二)验收。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接到解除重点整治乡镇(街道)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照整改要求进行全面检查,通过验收达到整改要求的,上报市政府解除重点整治乡镇(街道)管理,达不到要求的,退回申请并延长整改期半年,继续列入重点整治乡镇(街道)管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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