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公文 > 规范性文件 > 2015
索引号: 002972698/2015-00019 主题分类: 医疗保健,卫生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5〕4号 生成日期: 2015-0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0-2015-0002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宁波市政府有关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及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等文件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加快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目标。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民营医疗机构)已成为我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发挥更大作用。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上规模的医疗机构。努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医主体多元、办医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健康服务需求。力争到2016年底,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0%。
  二、进一步形成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开放环境
  (二)放宽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准入条件。民营医疗机构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整我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民营医疗机构留出空间。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资源稀缺以及满足多元需求的医疗服务领域。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老年相关疾病、产科、儿科、康复等专科医院。控制公立医院的不合理扩张。
  (三)多渠道引入优质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等举办上规模民营医疗机构。支持中外合资、合作办医,鼓励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优先引入国内三级医院、国际知名医院管理集团、国内外知名医学院校,或与上述机构联合组建医院管理团队的其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引导现有民营医疗机构通过资源整合、连锁经营、托管共建等方式向“专、精、优”方向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凸现错位发展,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四)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充分利用公立医院在品牌、人才、技术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探索公立医院带动和支持社会资本办医的有效形式,实现互利共赢。探索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开展托管、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合作。
  三、加大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五)土地政策。优先保障符合规划且政府优先支持的民营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供应。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按照收益还原法或按照成本逼近法评估确定。民营医疗机构通过招拍挂有偿取得的用地,确定为商业服务用地——其他商业服务用地(医疗机构用地),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转换和改变,不得分割转让(转租)。
  鼓励利用符合“退二进三”政策条件的工业用房举办医疗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医疗机构利用现有工业用房临时布点的前提下,按“退二进三”政策规定要求办理临时变性手续,并允许临时搭建必要的医疗配套用房。现有工业用地规划为医疗卫生用地的,可按“退二进三”政策规定要求直接办理变性手续,若需增加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六)价格政策。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疗机构相关服务项目设立,自行制定具体价格。民营医疗机构可自主采购药品、器械,也可参加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纳入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购销执行现行政策。
  (七)金融服务政策。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股票上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产权清晰、服务规范、诚信度高、偿还债务能力强的民营医疗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开展民营医疗机构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积极为民营医疗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民营医疗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资产条件的,可为其申请贷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融资提供担保,土地、房产登记部门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和分割转让,融资必须用于本医疗机构建设。
  (八)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定点机构范围,承担政府指令性的健康体检、孕产妇保健及分娩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可通过“服务券、体检券”等方式购买服务,服务对象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在承担政府下达的重大传染病、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任务、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和急救绿色通道救治工作,按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人力社保、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准入和结报等政策。对民营医疗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的,在基本医保范围和标准内可由医保予以支付。对新举办并按等级医院标准投资建设的民营医疗机构,在等级正式评定前,允许执行相应等级医院的服务收费标准,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定点政策。
  (九)建立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政府设立民营医疗机构专项奖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奖补”),专项用于奖励先进和重点扶持民营医疗机构项目建设、学科建设、做大做强等。
  项目建设奖补。对用房自建(含自购产权)、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的民营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50张以上(口腔专科医院含牙椅数30张)的民营专科医院(含老年护理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投入使用后,年床位使用率大于50%的,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对新建医院首次申报时核定床位内的按实际开放床位数按每张4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已建医院核定床位内新增的实际开发床位数按每张2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学科建设奖补。民营医疗机构学科被列为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获得科技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引进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医务人员被评为我市优秀学科带头人或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财政补助政策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做大做强奖补。民营医院新通过国家或浙江省等级医院评审的,按不同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补助标准按二级甲等、三级乙等和三级甲等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奖励。专科医院补助标准按二级甲等、三级乙等和三级甲等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床位数按照医院等级评审前一年底的实际开放床位计算。等级提升的,只补足级别和床位数差额,不重复、累计计算。
  四、大力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卫技队伍建设
  (十)优化用人环境。民营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为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医疗机构(2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和80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聘用的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公立医院同类人员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立医疗机构撤销、转制或人员整体划转的,其原有事业编制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人员流动、养老福利待遇(包括单位承担部分),可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医务人员在不同社会保险制度间转移关系,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市外在职名医、市外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分别按照市委、市政府现行的有关引进人才政策执行。
  (十一)引导人员合理流动。建立完善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间卫生技术人员的双向流动机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在编卫生技术人员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的,与民营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实际工资由民营医疗机构发放,社会保险可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备案。上述卫生技术人员,合同期满未续聘、本人愿意到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根据公立医疗机构编制、岗位空缺和其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情况,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按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多点执业。
  五、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十二)依法规范执业。民营医疗机构应根据相应等级医院标准落实管理制度,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民营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获准从事的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惩处。加强民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的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十三)完善变更和退出政策。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注销后进行清算,再重新申办,根据其经营性质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民营医院退出的土地政策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产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60%以上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民营医疗机构建设统筹资金,并可对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不含土地增值部分)的40%。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政府补助资金、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它必需的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医疗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高于年办医结余的30%且不超过原始投入的5%。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
  (十四)维护民营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严禁对民营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不得变相增加其额外负担。民营医疗机构应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发生医疗纠纷时,当地政府及公安、卫生等部门应积极指导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协助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
  六、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形成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帮助民营医疗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十六)加强政策保障。发展改革、财税、编委、人力社保、卫生、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国资、市场监管、金融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制定和修改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有关规定和政策,为民营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十七)强化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统筹规划、准入监管、项目设置、执业行为等监督管理职能,实行全行业、无差别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承担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考评、等级评审指导等职责。对有违规诊疗、超范围执业等行为的民营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视情取消财政专项经费奖补等资格。
  七、附则
  (十八)民营医疗机构投资总额超过5亿元的,可采用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十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印发




下载相关附件:4.TIF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