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宁波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大力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建立健全社会事业多元化投入机制,促进我市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5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坚持把发展民办社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在发展目标、空间布局、投资安排、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民办与公办同等待遇。建立完善全市社会事业投资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按照公共服务需求,及时优化调整社会事业空间布局,以常住人口为基数,按照一定的人均用地面积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会事业服务设施。明确和规范公办服务机构的功能,明显超越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逐步减少并退出相应的服务。在已经满足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领域,应停止新建公办机构。调整和新增社会事业资源,优先保障民间资本进入。 二、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入”原则,进一步加大社会事业领域对民间资本的开放力度,民办服务机构在设立条件、资质审查、审批程序上与公办服务机构执行相同规定。鼓励民间资本优先投向教育培训、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等社会事业重点领域,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作、合资等方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老年护理院、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等民办服务机构。 三、加强土地用房保障。民间投资享有与政府投资同等的用地优惠政策,对于民办服务机构举办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建设项目,非营利性民办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营利性民办服务机构建设项目,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按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评估确定。民办服务机构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取得的用地,确定为商业服务用地——其他商服用地(教育、医疗、养老机构用地),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转换和改变,不得分割转让(转租)。支持民办服务机构利用闲置厂房、学校、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在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用途和期限的前提下,由规划部门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办理用地手续。民办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土地和用房,符合规划的,经批准可以增加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按实际开放床位数给予每张2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民营医疗机构新通过二级甲等以上等级医院评审的,对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0万元不等的奖励、专科医院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3万元不等的奖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加强学科建设,有关奖励补助政策与市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2万元的补助。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教师和学生人数给予一定补助。对承办市级以上艺术赛事、体育赛事的民办文体服务机构,给予1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五、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将各类符合条件的社会事业民办服务机构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市财政根据民办服务机构承担的公共服务性质、范围、数量,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购买服务费用。对民营医疗机构承担政府指令性的健康体检、孕产妇保健及分娩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政府可通过“服务券、体检券”等方式购买服务;对承担政府下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任务和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及急救绿色通道救治工作的民营医疗机构,按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重度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按实际收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日常运营补助。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于民办文化服务机构以竞争方式提供公益文艺演出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六、优化信贷融资服务。教育、医疗、文体、养老等民办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资产条件的,可申请抵押贷款,土地、住建等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允许民办服务机构知识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积极探索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民办养老机构收费权质押办法。鼓励民办服务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服务机构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引导担保机构开展针对民办服务机构的信用担保业务,将民办服务机构贷款纳入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范围,具体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办发〔2014〕76号)执行。鼓励民办服务机构投保,引导保险公司开发推广针对民办服务机构的各类责任保险,其中对民办养老机构按托养老人安全责任保险费给予30%—50%的补助。 七、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公办服务机构事业在编人员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流动到民办服务机构的,应当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与民办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报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备案。上述人员需重新流动到公办服务机构的,在同行业内按照“岗位空缺、专业对口”的原则,经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核准,按实名制管理规定办理流动手续。对在具有一定规模的民办学校、民营医院工作且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可参照公办服务机构同类人员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鼓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规范开展多点执业。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中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250元的岗位津贴。各部门对民办服务机构聘用专业人员在注册考核、职称评审、课题申报、推荐评优等方面纳入统一管理,享受与公办服务机构同等待遇。支持民办服务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实践基地建设,对被评为“余姚市大中专毕业生实践(见习)基地”的单位,每年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接收实习生较多且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2万元奖励。 八、完善收费定价制度。放宽民办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定价自主权,以成本核算为基础,以市场调节为原则,非营利性及公建民营机构在政府指导价下实行浮动收费,营利性机构自主定价,实行网上备案制。 九、保障投资者资产权益。非营利性民办服务机构实行有限产权,允许以奖励形式给予出资人合理回报,在核算机构运行成本、预留发展基金等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经营结余中不高于30%且不超过原始投入5%提取收益并奖励给投资者;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和不改变性质用途的前提下,出资人产(股)权份额经民办服务机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可以转让、赠与;依法发生清算的,按规定优先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后仍有资产剩余的,按民办服务机构类别,可给予出资人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不含土地增值)40%的奖励。营利性机构出资人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依法建立健全民办服务机构有序变更、转让和退出机制,营利性机构可按规定手续申请变更为非营利机构,准许非营利性机构在履行注销清算手续后变更为营利性机构。 十、完善服务管理机制。积极搭建社会事业民办服务机构政策咨询平台、政府购买服务资讯平台和资产交易管理平台,为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深化实施模拟审批、并联审批和竣工联合验收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切实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将民间投资纳入行业监管范围,确保规范经营、有序竞争。建立民间投资后续评估制度,健全完善民办服务机构运行绩效评估体系和风险预警防范机制,促进民办社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十一、有关说明。对特别重大民间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民政局应根据自身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等相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印发
下载相关附件:1.T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