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公文 > 余政发 > 2015
索引号: 002972698/2015-1912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5〕2号 生成日期: 2015-0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行政不作为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行政不作为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行政不作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我市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有行政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借调、挂职、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以上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岗位职责不力,或工作不负责任,影响行政工作效率,降低工作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惩教结合原则。
  第五条 问责按照干部人事管理(任免)权限进行,被问责人员的管理(任免)权限所在单位为问责决定机关。
  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行政不作为情形:
  1.对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意见,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存在不主动、不担责、不贯彻、不执行等情况的。
  2.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监管不到位,对管辖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解决的; 或对管辖范围内危害公共利益、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或潜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的。
  3.未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应急预案,或在紧急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报告和处置,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处置不力的。
  4.未按照决策程序擅自做出决定的。
  5.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相关事项应作出处理处罚而未作出的,或作出的处理处罚显失公正的;或未尽到审慎责任,作出的处理处罚存在实体违法、程序违法的。
  6.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或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反映和曝光的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置之不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的。
  7.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下属存在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失察失管的。
  第七条 分管负责人行政不作为情形:
  1.对上级布置的任务和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存在不主动不落实、不担责、不执行等情况的。
  2.对分管工作履职不到位,依法该办的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对分管范围内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提出处理处罚建议,或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显失公正的; 作出的处理处罚存在实体违法、程序违法的。
  3.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紧急突发事件,不及时赶到现场组织处置和向上级报告的。
  4.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或对分管范围内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视而不见,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的。
  5.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交办件、其他单位转办件、群众投诉件不认真处理的。
  6.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未尽到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对下属存在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失察失管的。
  第八条 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情形:
  1.对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本职岗位职责范围内或依法、依规应当办理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的。
  2.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因工作敷衍了事导致经办的处理处罚存在实体违法、程序违法的。
  3.当出现涉及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紧急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到现场处置并向上级报告的。
  4.对属于岗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履职不力,存在应受理而未受理、应发现而未发现、应处理处罚而未处理处罚的。
  5.因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未按规定权限、流程、时限等要求开展工作的。
  6.未经批准脱岗、离岗的。
  第九条 因上述情形,致使出现较大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工作失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行政诉讼中败诉或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导致违法事实长期存在的、引发大范围群体上访事件等后果,经调查属实的,应当问责。
  第十条 因上述情形,被投诉举报、曝光、上级督办、通报等,对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属实的,应当问责。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问责决定机关认为应当问责,经调查属实的,也应问责。
  第十二条 根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以及个人在问责事项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三种具体责任形式:
  1.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2.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的。
  3.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决定性作用的。
  第十三条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可以单处或并处:
  1.书面告诫。
  2.通报批评。
  3.调离工作岗位。
  4.停职检查。
  5.免职。
  6.辞退(解聘)。
  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书面告诫、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免职、辞退(解聘)。
  情节轻微的,可采用约谈的方式对有关责任人员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党纪政纪处分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存在拒绝纠正错误的,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及相关人员等情形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第十五条 存在主动纠正错误,有效防止和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等情形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问责的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问责。
  第十六条 问责线索来源:
  1.群众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的。
  2.在审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工作考核中发现的。
  3.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发现的。
  4.上级单位、上级领导交办或有关单位转办的。
  5.其他。
  第十七条 受理问责线索后,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人社部门启动问责程序。问责调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有关问责事项开展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2.若发现事关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3.将调查中查明的事实及问责依据告知问责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作出问责决定,并报市监察局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时,应向被问责人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问责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
  第二十二条 问责结果纳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印发


下载相关附件:2.TIF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