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用地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2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进程,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历史遗留用地范围 历史遗留用地是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含2009年12月31日),没有合法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不包括用于商品住宅和农民个人建房的建设用地),并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和数据库、未列入拆迁计划。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含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和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的建设用地,按照浙政发〔2014〕20号文件精神处理。 二、规划套合对接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产业规划的历史遗留用地,按照浙土资发〔2014〕23号文件精神开展用地报批工作。对部分只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的历史遗留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视条件作出规划局部调整,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三、违法用地处理 1.对历史遗留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已拆除到位的,不再作出违法用地处罚。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用地,对以前已作出违法用地行政处罚且罚款已交清的,不再重复进行处罚;未进行过处罚的,按现行地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标准一律按每平方米25元处罚;对已作出处罚,但罚款尚未执行的,追缴罚款,暂缓收缴滞纳金。 3.对历史遗留用地地上建(构)筑物依法作出没收处理的,可由原土地使用者回购,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收取,并上交国库。 4.违法用地确认,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并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确认。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为加快推进我市历史遗留用地报批工作进度,进一步提高用地单位的积极性,实行激励机制。对2015年12月31日前接受违法用地处理并回购地上建(构)筑物,且用地报批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出让价格按照所在地段基准地价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后办理报批手续的历史遗留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执行。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通力合作,高度重视我市历史遗留用地处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班子,逐个排摸辖区内的历史遗留用地,督促用地单位及早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提供更好服务。 (二)加强部门配合。市级有关部门要为历史遗留用地地上建(构)筑物补办房产证开通绿色通道,尽可能简化手续、优化程序,为用地单位提供方便,尽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加强联合执法。对2015年年底前未主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历史遗留用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地块列入“三改一拆”范围,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采取必要行政强制措施。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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