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的项目范围 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食用菌生产用房、规模化养殖畜禽蚕舍(包括畜禽废弃物处理生产设施)和水产养殖鱼塘、工厂化水产养殖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 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种养殖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农产品初级分拣包装场所、晒(堆)场、粮食烘干房等用地。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中心、旅游、娱乐、大型停车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展销场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应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严格限定设施农用地的准入对象 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对象限定为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化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者。种养殖业的具体规模条件为: 1.畜牧养殖规模:猪场存栏500头以上;牛场存栏100头以上;羊场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养殖场存栏5000只以上;兔场存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种参照执行。申请办理畜牧设施用地的,选址应符合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2.粮食、果蔬、茶叶种植户和水产养殖户的经营面积100亩及以上,并有规范流转协议的土地后续承租期5年及以上。申请办理社会化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服务覆盖面须在1000亩及以上(服务区内的农户不得再申请办理同类性质的用地)。 3.以塑膜大棚为主的种养殖户的经营面积50亩及以上,以简易棚屋、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为主的种养殖户的经营面积10亩及以上,并有规范流转协议的土地后续承租期10年及以上。申请办理社会化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服务覆盖面须在500亩及以上(服务区内的农户不得再申请办理同类性质的用地)。 三、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的用地规模 按照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不得高于其生产区面积的2%,最多为5亩;茶叶种植业的附属设施用地,不得高于其生产区面积的1%,最多为3亩;粮食和果蔬种植业的附属设施用地,不得高于其生产区面积的1.5%,最多为7亩。畜牧养殖业的生产区面积,按照猪每百头1亩、家禽(兔)每千只0.7亩、牛每百头5亩的标准控制(其他畜种参照)。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得高于其生产区面积的5%(其中对养殖猪牛羊鹿等中大畜种的为6%),最多为10亩。水产养殖业的生产区面积按照净塘面积的1.4倍控制,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得高于其生产区面积的5%,最多为5亩。 四、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条件 1.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畜牧、家禽、蚕桑、水产等养殖业设施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粮食和果蔬种植业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如确实无法避占基本农田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使用当地预留基本农田指标,确保基本农田面积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2.经批准的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应采取架空、预制板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耕作层,不得改变用途使用,不得扩大用地规模,设施农用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简易一层。 3.符合设施农用地使用和审批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搞设施农业的,按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报批手续。 4.设施农用地项目选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避开军事、油气管道等地下管线保护范围。 五、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程序 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审批程序为: 1.用地申请。申请人在申请前,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区面积、用地规模等,与用地所在村签订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签订用地合同到期后自行复垦保证书。申请人持上述建设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复垦保证书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国土资源所对用地的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及到期复垦保证书等内容进行审核。对畜禽养殖项目选址要严格把关,必须位于非禁养限养区内;对粮食和果蔬种植业的附属设施用地确需使用基本农田预留指标的,须按照《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十三条及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批手续。审核同意后,报市农林局审查。 3.市农林局审查。市农林局负责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项目内容、用途、土地流转合同、使用期限以及耕作层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送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4.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设施农用地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包括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等)以及是否避开军事设施、油气管道等地下管道保护范围等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查未通过的,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林局和用地申请人。 5.市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设施农用地申请人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市农林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上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六、严格设施农用地的批后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批后监管工作。 1.经批准实施的设施农用地项目应在本行政村内进行公示,公开批准文件、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土地用途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设施农用地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加强监管。施工前要定点放样,施工中要监督用地范围、建筑结构、耕作层保护措施等使用情况,竣工后要组织验收,确保严格按照批准项目内容进行建设。 3.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原则上同土地流转期限相一致。首次申报先批准两年作为试用期,两年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林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再予以顺延剩余年限。若验收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否则不予延期。 4.建立设施农用地退出和收回机制。经批准的设施农用地在建设过程中发现违规使用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发文注销。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人)未申请继续使用的,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使用设施农用地的,必须按合同规定复垦还原,并将土地退还给原土地使用者,经验收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注销。 5.加强设施农用地跟踪检查督查。市农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破坏耕作层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它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的,到期后未复垦的等违反设施农用地要求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责令限期自行纠正整改,对逾期未予纠正整改的,终止使用设施农用地,并由国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具体拆除复垦工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七、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领导工作 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要切实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规划制定、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设施农用地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监管;市农林局、市国土资源局是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职能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科室,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市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工作。 八、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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