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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4-0001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4〕87号 生成日期: 2014-09-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14—0016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增强农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43号)和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关于明确2014年农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农保〔2014〕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要求,坚持政策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保险企业经营能力和农户参保意愿,逐步扩大参保品种、参保对象和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不断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降低灾害损失,为全市“三农”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一)健全共保经营制度。根据甬农保〔2014〕2号文件精神,将“市共保体”经营调整为“共保”经营,选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作为全市经营农险的首席承保人,并按比例与愿继续参与的原“市共保体”成员单位共保经营,同享政策、共担风险。“共保”经营的章程和农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及修订报经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确定。
  (二)不断发展保险品种。根据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在做好粮、油、棉、菜、肉等与民生息息相关品种保险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具有余姚地方特色的高效农业保险品种,逐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目录体系。同时,稳步扩大责任范围,逐步提高保险金额,科学调整费率设置,不断提高风险保障程度。根据甬农保〔2014〕2号文件精神,调整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及财政补贴政策。
  (三)逐步扩大参保对象。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对象从大户扩大到以大户为主兼顾部分散户,让更多农户得到实惠。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村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效控制风险和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前提下,组织规模以下农户和种养散户参保,提高农险保障覆盖面。
  (四)加强农险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加强“三农”保险服务站和村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点”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协保员队伍建设。首席承保人要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努力建设一支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群众基础好的协保员队伍,确保参保、查勘、定损等工作顺利进行。通过市、乡镇(街道)共同努力,逐步建立健全高效、规范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五)完善定损理赔机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24小时报案、大灾快速理赔等制度,优化大灾理赔流程,提高农业保险理赔速度。要制定和完善保险品种损失鉴定办法,充实理赔纠纷裁定专家库,规范理赔纠纷裁定程序。加强基层定损组织建设和专业定损人员培训。切实推进承保理赔信息公开。
  三、加大扶持力度,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中央、省和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额度给予足额配套补助,确保及时、足额拨付保费。各地要逐步增加对参保农户的保费补贴。
  (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取消原实行的农险当年赔款超过当年农险保费收入2-5倍部分由政府与“市共保体”分担赔付政策。农险经营者要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农险赔款,经营风险根据甬农保〔2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继续实施“以险养险”政策。“以险养险”业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险养险”业务产生的盈利按照宁波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纳入“以险养险”的业务范围为:1.本市范围内有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保险和综合财产险(含新增财产)。对目前已招标的车辆险,待保险合同到期后转由共保经营者承保,原先已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财产险,待保险合同到期后由共保经营者承保。2.政府投资(包括财政融资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其中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建筑法》规定的强制性险种。3.各级财政承担的责任险、意外险保险项目。原在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责任险和意外险待保险合同到期后由共保经营者承保。
  (四)落实“以险养险”的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财政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以险养险”保费支付的审核,对非市农险经营者开具保费发票(即税务统一发票上无“宁波市余姚政策性农业保险农险财务专用章”)和保险单据(应纳入“以险养险“政策险种的保险)的要拒绝支付保费。
  审计部门对各机关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等审计时,要将“以险养险”投保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做好事前督促提醒,告知相关单位按规定向市农险经营者办理保险事宜。对违反“以险养险”政策规定的,不得列入工程投资成本支付。
  市、乡镇(街道)招投标部门,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应在招标项目标书中明确:工程承包方中标后对“以险养险”险种,应向市共保经营者办理保险手续。
  市教育局负责向市农险经营者办理全市各公立学校的校园方责任险、实习生责任险等业务。
  市监察局要加强对“以险养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以险养险”政策规定的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实行责任追究。
  各相关部门对涉及政策性农业保险“以险养险”建设项目业务的,要求工程承揽方在共保经营者办妥“工程一切险”、“建筑施工人员意外险”等手续后再签订工程合同、退回工程有关保证金以及结算工程款项等业务。
  市共保经营者在开展“以险养险”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费率价格标准和有关服务承诺,提供优质服务。市共保经营者其他成员单位不得擅自承保应由市共保经营者承保的保险项目。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以险养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通报。
  “以险养险”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
  四、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把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政府支持“三农”的一项长效机制来抓,精心部署、广泛动员、组织落实,并将这项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要进一步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机构,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宣传,推动工作开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户的政策知晓率和农险投保率。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干部、农技人员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积极性。积极组织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自愿参保。要从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大力支持市农险经营者“以险养险”等相关业务的开展和落实。
  (三)优化服务,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预警和运行监管机制,加强巨灾防范意识,建立大灾应急预案。要积极推进乡镇(街道)“三农”保险服务站和村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点”建设,优化农险服务环境。要寻求再保险支持,努力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市农险经营者要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基层服务网点,配足自身的人力物力,履行职责、信守承诺,为农户提供快捷方便、公开、公正、公平的承保理赔服务,使我市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迈上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台阶。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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