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加快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宁波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甬政发〔2012〕66号)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甬政发〔2010〕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筹资标准 1.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调整为18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350元调整为500元,财政补助由850元调整为1300元。 2.非从业人员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750元调整为10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500元调整为600元,财政补助由250元调整为400元。 3.婴幼儿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0元调整为9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300元调整为400元,财政补助500元不变。 二、调整待遇标准 1.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和特殊病种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 2.调整部分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学生、婴幼儿和其他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8%提高到80%。 3.调整部分人员院外检查治疗待遇。 学生、婴幼儿和其他未成年人住院期间进行院外检查(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由78%提高到80%。 三、其他 1.筹资标准调整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待遇标准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照《余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余政发〔2012〕63号)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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