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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4-00001 主题分类: 医保类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4〕38号 生成日期: 2014-0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0-2014-0007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加快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宁波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甬政发〔2012〕66号)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甬政发〔2010〕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筹资标准
  1.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调整为18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350元调整为500元,财政补助由850元调整为1300元。
  2.非从业人员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750元调整为10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500元调整为600元,财政补助由250元调整为400元。
  3.婴幼儿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0元调整为9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300元调整为400元,财政补助500元不变。
  二、调整待遇标准
  1.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和特殊病种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
  2.调整部分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学生、婴幼儿和其他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8%提高到80%。
  3.调整部分人员院外检查治疗待遇。
学生、婴幼儿和其他未成年人住院期间进行院外检查(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由78%提高到80%。
  三、其他
  1.筹资标准调整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待遇标准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照《余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余政发〔2012〕63号)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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