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加强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加强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 实施办法 为保障公路桥梁设施安全,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延长公路使用寿命,改善公路通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自2014年起,力争通过2年的时间,切实加强公路治超联合治理组织领导,健全治超综合执法和源头监管体系,建立治超电子称重检查监控体系、治超处理处罚协作联动机制和治超违法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治超执法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机制,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严重超限超载行为基本消失,因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逐年下降,公路通行环境明显改善,桥隧安全运行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公路治超联合治理组织领导 在2013年成立的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市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路治超办),市公路治超办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市公路管理段段长任常务副主任,市公路管理段副段长、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市公安局公交派出所所长任副主任,各单位并派1名在编执法人员(除公交派出所以外)专门从事市公路治超办日常工作。市法制办、市安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市纠风办、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农机局为市公路治超办成员单位(详见附件1)。 市公路治超办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制定实施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协调解决公路治超联合执法监管问题;负责收集整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任务,分类抄告各有关单位并抓好督促落实;开展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执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针对全市公路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对策并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二)健全公路治超联合治理执法体系 1.建立治超联合执法队伍。按照“一支队伍、统一管理,联合执法、分别处理”的原则,组建成立市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治超大队),主要负责全市国省道和农村公路路面执法,查处货运车辆(含拖拉机)超限超载、违法改装、违法装运渣土、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以及货运车辆在电子称重检查卡口称重确认违法后未主动到执法部门接受处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另外,协助配合交通运管部门开展“打黑”行动。 治超大队隶属市公路治超办管理,市公路段分管副段长兼任大队长,交警大队分管副大队长兼任教导员,内设综合管理组和2个路面执法组。其中,综合管理组负责货运车辆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等案件办理工作,承办市公路治超办日常工作;2个路面执法组实施机动执法检查。 治超大队人员从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段和交管所)、公安局(交警大队、巡特警大队和公交派出所)和市农机局抽调。在编执法人员抽调11人,其中城管、路政、运政、交警和民警各抽调2人,农机安监抽调1人;协管员和巡特警队员抽调36人,其中城管、路政、运政和交警协管员各5人,巡特警16人(由巡特警大队增招,公交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合计共47人。 2.建立事故车辆超限超载核查制度。交警部门在处理涉及货运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对涉嫌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核查。经核实超载的,要一并追究货运车辆驾驶员的违法责任;属于超限的,要及时移交交通路政部门进行处理。 3.定期组织开展治超集中整治行动。在治超大队日常执法检查基础上,市公路治超办要按照宁波市公路治超办每年的统一部署,组织交通路政、运政、公安交警等执法部门开展统一检查,每次统一行动的持续时间不少于3天。 (三)健全公路治超源头综合监管体系 1.建立车货源头调查管理制度。全面排查货运车辆、站场、生产经营企业等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车货源头基本情况,建立档案,落实源头单位管理责任。路政和运政部门要在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货运车辆、站场、生产企业等情况调查、登记工作;2015年起每年开展一次调查。 2.加强非法改装、拼装和报废车辆监管。交通运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加强货运车辆技术检测监督检查,发现车辆非法改装的,应当责令恢复原状;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法检查或者车辆登记、年检时,发现非法拼装或报废车辆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市场监管、交通运政部门要加强汽车经销企业、汽车维修场所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经营或无证经营的,要依法查处、取缔;质监部门要加强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法生产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加强货物源头装载行为监管。交通运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道路运输站(场)、货物集散地车辆装载行为监督检查;港航管理部门要加强纳入行业管理范围的码头货物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安监部门要加强危化品生产、经营和矿山企业装载行为的源头管理,督促车辆规范装载;国土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装载行为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行业管理,监督车辆规范装载;城管部门要严格渣土车辆运输线路审批,切实加强运输渣土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起运地监督;各乡镇、街道要指定部门和人员加强辖区内矿山、码头和其他场所货物装载的监管(详见附件2)。 4.建立源头装载责任倒查机制。路面执法查获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后,治超大队和各执法单位必须查清车辆装载源头起运地的具体情况,并在执法文书中载明。装载源头查清后,本地的由市公路治超办抄告安监、国土、住建、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处理。安监、国土、住建、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联系人。对违法装载的持证矿山企业,由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和当地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余政办发〔2013〕95号)规定,采取停批炸药雷管及停业整顿、停电等措施。处于加工期的矿山企业由当地乡镇、街道采取上述措施。对违法装载的拌和企业、建筑工地等货物源头单位,由市住建局和城管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采取警告和停业整顿等措施。对物流企业等其他货物违法装载源头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局、经信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市公路治超办要求,采取警告和停业整顿等措施。各责任部门和乡镇街道接到市公路治超办抄告单后,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采取源头管理措施,并取得成效的,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追责(详见附件3)。 (四)建立超限超载电子检查监控体系 1.建设路面电子称重检查卡点。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联合建网”的原则,在全市公路桥梁等关键节点和重要路段安装一批电子称重和监控设备,设立路面电子称重检查卡口,并逐步形成电子称重检查网络,对过往车辆进行24小时电子称重检查。交通路政和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电子称重检查结果,依法对超限超载货车进行处理处罚。 根据当前货运车辆的主要走向,全市首期规划建设21个公路路面电子称重检查卡口,分2年建设。今后,根据治超工作实际需要,查漏补缺,逐步在必要的点位增设电子称重检查卡口。卡口建设与道路新建、改造或大中修工程一并实施,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电子检查卡口合并建设。 2.加快建立车货源头监控体系。市安监局要督促重点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矿山企业对出运货物实施计重管理,监督企业设置电子称重设备。市住建局要加强建筑工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对工程车辆、商品混凝土车辆实施计重管理和联网监控。市经信局、港航管理处要督促大宗物资(大型设备)生产企业、港口码头经营单位设置车辆称重电子设备,实施车辆装载动态监控,并联网运行。 各执法部门及企业安装的电子称重检查监控设备经过质监部门技术强制检定并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后投入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定。 (五)建立处理处罚协作联动机制 1.明确执法处理操作程序。治超大队接入城管、交通路政和运政、公安交警部门的执法处理系统,各执法部门在处理处罚货运车辆时实行执法协作联动。在路面执法中查获的违法货运车辆,按照交通路政、运政、城管和交警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处罚。经电子称重检查卡口称重确认超限运输,且超限率10%以上的货车,经告知,逾期未到交通路政部门接受处理处罚的,其中经核实属于超载的,又未被当场查处或者冲卡的,移交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超载进行处理处罚,并输入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系统。 2.把超限超载纳入前置审查。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货运车辆技术性能检测和行驶证审验时,交通运政部门在办理货运车辆营运证审验时,应先行审查是否有超限超载违法记录,如发现有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未处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先行到交通路政部门处理。对一年内超限超载违法记录3条以上的货运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发放城区道路通行证,交通运政部门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城管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各施工单位不得雇用其装运建筑材料。 (六)统一规范处理处罚执法标准 1.电子称重确认违法车辆。经电子称重检查卡点称重确认超限超载,且超限率10%以上的货车,由交通路政和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各自上级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处理处罚。未主动到交通路政和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处罚,且违法记录5条以上的,公安交警等部门在路上一经发现,无论是否装载货物,都应立即依法查扣车辆。 2.路面执法查获违法车辆。在路面执法中查扣的货车,由各执法单位按照各自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上级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处理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发现车辆非法改装的,责令恢复车辆原状;发现非法拼装或报废车辆的,予以收缴。未按规定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车辆原状的,一律不予放车。 (七)建立公路治超违法责任追究机制 1.建立执法责任倒查追究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具有超限超载执法监管职能的各有关部门和治超大队,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余政办发〔2013〕95号)和本实施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全面履行职责,造成管辖区域内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道路桥梁严重损毁的,实行责任倒查,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在路面执法、车货源头监管等方面未尽职履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启动问责程序,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执法管理过程中,通风报信、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责任,其中在编执法人员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聘用人员一律辞退;情节严重的,移司法部门处理。 2.加快建立道路运输单位(个人)、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考核评价;安监部门要将企业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考评,对企业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宁波市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用评价标准暂行办法》,将企业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纳入道路交通安全信用评价;交通运政部门要将运输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纳入道路运输管理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要与运力投放、政府资金补贴、企业审验、企业资质评定、企业通行证申领等有关激励约束机制挂钩。 3.建立货运企业责任追究制度。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及以上、因超限超载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运政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营运;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的,交通运政部门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抄告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1年内违法超限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运政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运性运输。 4.建立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追踪和通报制度。交通运政、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严格责任倒查。 5.取消超限超载违法严重企业的优惠补贴。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违法严重的道路运输、生产经营企业,享受财政、税收优惠补贴的,由市公路治超办将相关信息抄告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应当取消其优惠补贴、暂停项目审批。 (八)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详见附件4) 三、执法保障 (一)治安保障。市公安局要切实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和“车托”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纠集人员蓄意占道、恶意堵车、集体冲卡、破坏超限运输检测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执法人员放行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超中的治安案件由市公安局公交派出所牵头协调调处。遇到群体性对抗执法时,由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提供现场执法保障支援工作。 (二)经费保障。治超大队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全额安排,并列入相关部门的预算。电子称重检查卡口建设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安排,部分争取宁波市级补助解决,部分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投资。 (三)执法车辆。治超大队执法车辆由各执法单位调剂提供。共8辆,其中市公路段提供交通执法车2辆、交管所提供交通执法车2辆、城管执法局提供城管执法车1辆、公安局提供警车3辆。 (四)治超场地。治超大队的办公场地由市交通运输局提供解决。市交通运输局要结合货运车辆交通流量、路网布局、货物集散地等情况,在必要的位置建设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其中列入宁波交通委规划的,要按规划要求建设年限实施建成;新建、改建干线公路的超限运输检测站(点)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五)舆论宣传。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一方面要注重宣传内容的广泛性,开展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危害、治理必要性以及治超法律法规的宣传;另一方面要注重宣传载体的多样性,各执法部门要结合各自特点,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宣传工作,使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参与和监督。 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余姚市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市货物源头装载重点监管单位和责任部门一览表 3.超限超载车辆装载源头责任倒查机制处理流程 4.余姚市公路车辆超限超载“雷霆一号”集中整治方案 附件1 余姚市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范焕平 市政府 副组长:龚共军 市政府办公室 蔡柏灿 市交通运输局 茅建刚 市城管执法局 郭 磊 市公安局 成员: 熊剑锋 市交通运输局 唐仕辉 市安监局 朱明富 市发展改革局 宋建忠 市财政局 丁素兰 市监察局 李吉达 市法制办 宋叶忠 市住建局 周春苗 市国土资源局 郑少军 市市场监管局 陈晓明 市质监局 胡巍峰 市经信局 郑 业 市农机局 陈冠民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冯建红 市交管所 朱建江 市公路段 领导小组下设市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办公室,由熊剑锋兼任办公室主任,朱建江兼任常务副主任,黄如华、舒斌、袁国映、甘露明任副主任。
附件4 余姚市公路车辆超限超载“雷霆一号” 集中整治方案 为保障公路桥梁设施安全,改善公路通行环境,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扎实推进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时间 2014年5月30日至6月30日。 二、对象线路 (一)重点整治对象:过境跨市域和车货总重55吨以上的各种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含工程运输车辆、农用车辆、水泥灌装车等)。 (二)重点整治线路:东连接线(城东路)、杭州湾跨海大桥余慈连接线、梁周线、古乍线、谭家岭路、甬余线、余梁线、余姚大道、329国道和329复线。其他路段的整治工作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与。 三、方法措施 本次集中整治以路面执法为主,采用固定设卡和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设置固定检查卡点和流动检查组,对货运车辆实行24小时不间断检查。 (一)固定检查点:城区周边设2个点,分别为古乍线与城东路交叉口、甬余线与梁周线交叉口,每个检查点配40人,实行四班三运转,每班10人,并在周边作适当流动检查。姚北片在329国道与复线交叉口设1个点,配36人,实行四班三运转,每班9人。 (二)流动检查组:设城区片和姚北片2个组,其中,城区片流动检查组配30人,实行四班三运转,每班3-4名执法人员(协管员)、8名巡特警(上半夜和下半夜班),主要负责城区周边流动检查并策应固定检查点;姚北片流动检查组不单独安排人员,流动检查由固定检查点人员承担。姚北片的各交警中队同步组织开展货车集中整治。 (三)处理处罚流程:在路面执法中查获的违法货运车辆,按照交通路政、运政、城管和交警的先后顺序,由各执法单位按照各自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上级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处理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发现车辆非法改装的,责令恢复车辆原状;发现非法拼装或报废车辆的,予以收缴。未按规定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车辆原状的,一律不予放车。 四、人员与车辆抽调 本次集中整治共抽调人员154人。其中,从市城管执法局抽调18人(执法人员至少7人),市交通运输局抽调26人(执法人员至少7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抽调20人(执法人员至少7人),市农机局抽调2人(执法人员至少1人),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抽调16人,合计82人;从阳明街道、凤山街道、梨洲街道、兰江街道、黄家埠镇和临山镇各抽调12名夜防队员,合计72人(详见附件)。各抽调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带队负责人。 调配车辆共计11辆,其中,市城管执法局2辆,市农机局1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辆,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1辆,市交管所2辆,市公路段3辆。扣车场地分别为泗门路政中队扣车场、路政稽查中队扣车场和余姚经济开展区管委会原办公场地,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次集中整治由市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路治超办)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和街道、乡镇要迅速明确分管领导和带队人员,落实本单位参加集中整治的执法人员,密切配合市公路治超办工作,做到统一领导,统一调配、统一考勤,确保公路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首战告捷。 (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上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始终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处罚、优质服务,不发生有损政府形象、损害人民利益的事。同时,要积极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营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 (三)严厉打击,保障安全。整治过程中若遇到暴力抗法、野蛮闯关、围堵执法人员的突发性事件,市公安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从重处理,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随时提供现场支援。 (四)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市公路治超办、各参加集中整治单位和市广播电视台、余姚日报社要广泛开展集中整治宣传教育工作,把集中整治活动的意义、目的、重点、要求、措施、工作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通过新闻媒体、横幅、标语、上门走访、宣传车、发布通告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宣传,营造合法运输、依法治理的良好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对违法货运车辆进行集中整治的思想共识和高压态势。 六、其他事项 本次集中整治结束后,今后若有需要再次组织集中整治,继续按照本方案抽调人员,开展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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