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模范是指获得余姚市及余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二、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农业劳模模范荣誉津贴标准为: 1.全国劳动模范,从原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200元提高到500元。 2.省(部)级劳动模范,从原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150元提高到400元。 3.省先进生产(工作)者,从原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提高到250元。 4.宁波市劳动模范,从原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提高到250元。 5.余姚市劳动模范,从原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提高到200元。 6.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从原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提高到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从原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提高到500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宁波市农业劳动模范从原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提高到250元;余姚市农业劳动模范,从原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提高到20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三、荣誉津贴列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仍由原所在单位发放。其所需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在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其他企业退休劳动模范和农业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由市财政承担、市总工会承办发放。 四、劳动模范其他优异待遇仍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余政办发〔2009〕1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标准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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