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参与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激励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向上的正确导向,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外来务工人员开展积分落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富裕和谐新余姚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鼓励和吸引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同时带动广大外来务工人员积极提升自身素质,从而优化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结构。 二、指导原则 外来务工人员户口迁入管理,应当遵循激励引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积分落户,总量调控、循序渐进,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业、就业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的管理活动。 本意见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员(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务工人员参照执行)。 四、落户条件 (一)基本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持有临时居住证或居住证,并在证件有效期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以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基本条件审核责任分解表见附件1),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1.持证年限:在本市持有临时居住证(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3年以上(含3年); 2.工作年限:在本市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居住条件: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投亲靠友,或有用人单位统一租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房; 4.年龄身体:身体健康且年龄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条件由卫生部门另行设定;年龄45周岁以下是指每年受理截止日7月31日未满45周岁); 5.信用记录: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市投资或经商者依法纳税。 (二)积分申办条件。符合基本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情况建立积分评估制度,总分值最高分为200分(审核部门及评价标准见附件2)。 1.职业资格指标: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以上的; 2.担任职务指标:在现用人单位担任班组长以上职务的; 3.荣誉称号指标: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取得县市级以上优秀党员、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技术能手(杰出职工)等荣誉称号的; 4.素质提升指标:取得高中以上学历的; 5.技术创新指标: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科技进步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研发、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的; 6.社会保险指标: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7.社会服务指标:在本市注册成为志愿者并被评为星级志愿者或参加义务献血的; 8.企业认可指标:在现用人单位被评定为年度优秀或企业认定的实际贡献情况。 省级及以上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和道德风范高尚、事迹感动余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可不受上述积分条件限制,经市政府同意准予落户。 (三)落户分值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实行梯度政策。城区四个街道累计积分不低于90分的可申请落户;其他乡镇(街道)累计积分不低于80分的可申请落户。 (四)配偶子女随迁 符合本市现行落户政策的外来务工人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随外来务工人员办理落户手续。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时间。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一年集中办理一次,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初至7月底。 (二)申请提出。外来务工人员符合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老城区为城区户口申报中心,原梁辉、肖东、老方桥到所在街道公安派出所,下同)领取或通过中国余姚政府网(www.yy.gov.cn)下载《余姚市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样表见附件4),备齐相关资料,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积分条件进行评分。同时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指标和企业认可指标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三)受理。申请人或委托用人单位持《余姚市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公安派出所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场告之;对申请材料齐全并基本符合落户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报,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审核。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自接到积分落户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本人;对初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分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认定。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核查认定表中出具书面核查认定意见(样表见附件5)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移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根据部门认定材料进行汇总。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安派出所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本人。 (五)公示。公安派出所对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将核查意见及积分情况同时向用人单位和居住地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在申请表中签注公示结果和办理意见,交市公安局审批。公示有异议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移送相应职能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查证核实。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查证意见并反馈到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移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在收到书面查证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再次进行核查。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签注办理意见,交市公安局审批。对于核查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本年度申请资格,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本人。 (六)准迁落户。 市公安局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准予迁入决定,并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同时告知公安派出所通知用人单位和申请人按规定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3)。 六、相关申请材料 符合积分落户基本条件和申办条件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余姚市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并贴1寸免冠正面照一张;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参加余姚市规定的社会保险证明; (四)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临时居住证或居住证; (六)身体健康证明; (七)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八)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九)在本市投资或经商者需提交依法经营的证明材料; (十)本人或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统一租住房集体合同和个人承担合同、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亲属房屋所有权证、亲属同意落户证明; (十一)积分项目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十二)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七、泗门镇根据中共余姚市委《关于推进泗门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卫星城市的决定》(余党发〔2009〕15号)文件,可按本意见规定,适当放宽落户条件,另行制订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实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优化我市劳动力和人口结构、扎实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的现实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客观需求。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外来务工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对积分落户受理、审核及办理相关人员的落户手续。组织、建设、人事、科技信息、教育、税务、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卫生、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要由主要领导负总责,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抓此项工作。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顺利开展。 九、本意见由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余政办发〔2010〕6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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