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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4-00003 主题分类: 矿产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4〕49号 生成日期: 2014-05-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14—0005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2014~2015年余姚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2014~2015年余姚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4~2015年余姚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市安监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农林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2013~2015年宁波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95号)要求,结合《宁波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和《余姚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科技兴安战略,按照严格依法、发展先进、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打击、关闭、整合、提升”等措施,及时有效打击非法盗采、越界开采行为,消除或关闭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各类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山开采秩序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好转。
  (二)目标任务。非法盗采和越界开采行为依法及时得到打击和制止,非法生产、非法建设矿山及时得到依法查处。矿山规模化水平得到提高,所有位于矿产资源规划开采区的新设经营性普通建筑石料矿山,年开采规模最低不小于50万吨、开采期限原则达到10年以上。矿山企业总量进一步减少,到2015年底全市经营性矿山数量控制在当年宁波市下达的矿山控制指标以内。矿山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部达标,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有效防范一般事故发生,努力实现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好转。
  二、矿山整顿关闭重点
  (一)对存在下列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越界开采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4.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影响,且整改无望的。
  (二)对存在下列行为的矿山依法进行限期整改或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其关闭时间不得超过2015年9月底:
  1.新建、改建、扩建矿山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设计审查批复的;开采设计(方案)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验收通过,擅自组织生产的。
  2.矿山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生产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延长建设期并组织规模生产的。
  3.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或其安全资格证书无效的。
  4.未按设计要求分台阶(分层)开采、或台阶高度(边坡角度)超过规定要求的。
  5.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存在严重的打底眼放横炮作业的。
  6.矿区主要运输道路坡度、宽度及安全防护设施违反设计要求的。
  7.破碎系统安全防护装置严重缺失的。
  8.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9.经营性矿山未按规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
  10.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
  11.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的露天矿山。
  12.高陡边坡未采用安全监测技术的露天矿山。
  1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或到期未续批的。
  (三)下列矿山应尽早予以关闭,其关闭时间不得超过已取得的采矿权有效时间:
  1.对人民生命财产、交通运输(含铁路)运行、电力能源设施及其他重要生产生活设施影响较大且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
  2.不符合有关矿种开采准入条件及相关法规、规划确定的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3.不符合国家有关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政策的砖瓦用粘土、页岩矿。
  (四)对下列矿山依法限期进行整合,限期无法完成整合的,采矿权到期后予以关闭:
  1.小型露天采石场之间最小距离不足300米以及距离较近,相互之间安全影响较大的矿山。
  2.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矿山。
  三、矿山整顿关闭标准
  (一)矿山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由各地落实矿区进出道路设置障碍或砌筑围墙。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落实关闭矿山现场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相关从业人员。
  (二)矿山整合标准
  1.矿山整合以后,对原有矿山须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2.矿山整合以后 ,一个采矿权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
  3.整合以后取得采矿权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统一开采和管理。
  四、工作步骤和内容
  (一)调查准备阶段(2014年6月底前完成)。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2013-2015年宁波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95号)要求,做好全市矿山企业排查摸底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整顿关闭方案,成立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
  (二)实施阶段(2014年7月-2015年6月)。到2015年,全市矿山数量每年减少不低于15%,确保我市经营性矿山企业总量控制在当年宁波市下达的矿山控制指标以内。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协调做好矿山关闭工作。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将对重点乡镇、街道开展检查指导,督促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顺利推进。
  (三)复查巩固与验收阶段(2015年7月-12月)。各地对本地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行自查。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行复查验收,总结全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2015年底前,迎接上级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的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安监、国土、公安、环保、市场监管、农林等部门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余姚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辖区内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对照《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努力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主体,要严格时限、严格要求、有序推进,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对决定关闭的矿山,要按照时限要求落实好关闭措施,并报市级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
  (三)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积极发挥乡镇(街道)、村居等基层日常巡查和职能部门执法监管职能,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行为。通过媒体曝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途径,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有效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四)依法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存在非法违法开采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余姚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余姚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唐仕辉     市安监局
  副组长:周春苗     市国土资源局
  组  员:鲁庆怀     市安监局
  孙  琪     市国土资源局
  吕建能     市公安局
  李  鹏     市环保局
  吴利华     市市场监管局
  李  明     市农林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鲁庆怀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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