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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4-00023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4〕27号 生成日期: 2014-04-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0-2014-0005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荣誉市民和爱乡楷模称号授予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荣誉市民和爱乡楷模称号授予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荣誉市民和爱乡楷模称号授予办法实施意见
  

第一条 根据《余姚市荣誉市民和爱乡楷模称号授予办法》(余人大〔2012〕12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民、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外国人士,可作为余姚市“荣誉市民”推荐对象;原余姚籍人士可作为余姚市“爱乡楷模”推荐对象。
  (一)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在国外居住地有较高社会地位、有较好声誉和较大影响力,在与本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和促进两市的交流与合作中,成绩显著或有重大贡献的。
  (二)为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以及社会治理等经济社会发展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为本市引进资金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在促进我市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的;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进步成效显著的;为本市引进多名优秀人才,并发挥重要作用的。
  (四)为本市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活动,发挥开创性作用,并获得重大效益的。
  (五)促进本市经济建设,作为主要投资者或公司董事长在本市投资(实际到位额)累计超过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且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在“以外引外”中有突出贡献的。
  (六)促进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
  (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累计捐赠折合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八)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推荐余姚市“荣誉市民”和“爱乡楷模”须征求被推荐人本人意见,经被推荐人同意方可推荐。
  第四条 余姚市“荣誉市民”、“爱乡楷模”每2年评审一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部门于当年3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余姚市荣誉市民爱乡楷模推荐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报前应征求同级人大组织的意见。市级有关部门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初审,涉及台湾同胞的由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初审,涉及华侨华人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公民的由市侨务办公室初审,涉及外国人士的由市外事办公室初审,其他人士由市人力社保局初审,初审结果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被授予余姚市“荣誉市民”、“爱乡楷模”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荣誉市民”、“爱乡楷模”证书和证章。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荣誉市民”、“爱乡楷模”建立经常性联系,每逢重要节日及时上门走访慰问。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和组织专题考察等形式,邀请“荣誉市民”、“爱乡楷模”参加相关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并做好反馈工作。
  第七条  新闻单位应对余姚市“荣誉市民”、“爱乡楷模”的事迹和贡献进行宣传报道,但须先经授予对象同意。
  第八条 “荣誉市民”、“爱乡楷模”因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与荣誉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经原推荐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荣誉称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撤销决定的,由原推荐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颁发的证书和证章,并上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余姚市荣誉市民爱乡楷模称号授予办法实施意见》(余政发〔2005〕65号)同时废止。
  附件:余姚市荣誉市民爱乡楷模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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