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3〕19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全民创业乐业增收工作实际,现就做好进一步促进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 以全民创业乐业增收工作为抓手,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鼓励发展服务业和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支持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增强中小微企业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吸引力。在进一步落实《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余政发〔2013〕63号)有关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同时,自2013年起至2015年,年度内毕业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到余姚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工作满一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毕业生就业补助,其中专科学历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6000元。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面向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困难家庭中,主要靠申领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余姚生源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就业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保证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岗位专职工作者的,确保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其中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按规定给予补贴,具体按省及宁波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2013、2014年度内毕业的,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按其应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的额度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补贴。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规定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五)搭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平台 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扶持一批规模较大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并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评估体系,规范就业见习活动,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优质的就业见习服务,帮助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每年新增余姚市大中专毕业生实践(见习)基地10家以上,力争到2015年总数达到90家。定期开展实践(见习)基地评选活动,对被评为“余姚市大中专毕业生实践(见习)基地”的单位,市财政每年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同时每年对各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对接收实习生较多且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2万元奖励(被奖励基地数不超过基地总数的20%)。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参加宁波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宁波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见习单位评选活动,对入选单位在宁波给予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1:1的标准配套。见习单位要加强对见习工作的安全管理,要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强化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 积极组织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高校毕业生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享受补贴。 二、完善措施,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扶持大学生创业平台建设 要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挖掘资源潜力,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闲置资源,围绕当地特色产业,统筹规划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集聚式创业创新平台。加强市科创中心大学生创业园平台建设,提升服务功能,建立并畅通创业融资、成果转化和项目合作的渠道,不断增强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承载力。对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内创业的,可按各园区(基地)优惠政策享受场租补贴。在创业平台(孵化基地)外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年租金10%,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场租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市场准入资格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可依法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放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面向股权投资企业和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内资企业试行“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面向无前置审批的内资公司试行“一照多址”,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区域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从事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海洋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筹建周期较长且涉及前置审批的服务业企业,可申办筹建营业执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多证联办”、“并联审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金融扶持政策 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依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余政发〔2013〕63号)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各金融机构为没有固定资产、无法提供合适担保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信用贷款。 (四)有效落实财税减免政策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的限额减免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期为3年。 (五)扶持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 本市户籍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办理人事代理,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等政策,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网络创业认定办法参照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力度 建立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选取符合条件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通过考核认定一批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其中优秀的可挂牌成立余姚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在挂牌期限内享受市创业培训基地有关政策。 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其中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我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的创业意识教育培训、SYB创业培训。实施创业培训补贴,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提升能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和援助 (一)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 设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窗口,积极为大学生提供鉴证报到、政策咨询、信息服务、人事代理、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对创业大学生提供项目推介、风险评估、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等“一条龙”服务。加强市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预测分析,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定期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月活动,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创业接洽会、就业创业形势报告会等系列活动。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发挥群团优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助推活动。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的合作,不断提高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我市落户,帮助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培育引进和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11〕8)号规定执行。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 (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建立起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切实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制登记工作,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范围统一进行管理,并积极帮助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三)强化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帮扶 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通过电话回访、上门走访等形式了解其就业意向与动向,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安排公益性岗位实现安置就业。对毕业半年后2年内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困难家庭中主要靠申领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本市生源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才〔2009〕13号)规定给予困难家庭临时生活补助。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长时间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等高校毕业生群体的就业问题,制定实施专门的就业扶持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四)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过程中,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涉及性别、年龄、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性、欺诈性的非法就业信息,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着力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增强招考招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在国有企业中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和岗位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切实做到招聘岗位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就业挂钩。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劳动权益,确保其工资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市里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由市委人才办、人力社保、财政、工商、发改、教育、卫生、农林、商务、民政、旅游、金融办、人民银行、总工会、团市委、残联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全市工作总体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不断凝神聚力。要强化目标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要加大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营造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热情创业的氛围。 本通知自2014年4月3日起施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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