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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4-00004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4〕10号 生成日期: 2014-02-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0-2014-0002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办法
  

为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宁波市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宁波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实施办法》等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2〕80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宁波的决定》(甬党发〔2013〕17号)等的要求,我市黄标车淘汰的工作目标为:2015年底前淘汰所有营运黄标车,2016年底前基本淘汰全部黄标车。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带头、引逼结合、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一是体现表率作用,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淘汰所属黄标车,禁止黄标车过户给私籍。二是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加大黄标车限行力度,提高道路通行、营运等相关行政许可的准入门槛,通过禁止黄标车市内过户等措施,加快黄标车淘汰。三是聚焦重点难点,根据车辆具体情况,对私人和企业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实施车型、时间差别化补贴政策。四是分阶段逐步推进,不断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
  三、有关定义
  (一)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即国0汽油车和国0、国Ⅰ、国Ⅱ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二)黄标车属地判定:按行驶证上注册登记地址所属的现行行政区域为准。
  (三)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方式:为车辆回收登记日期减去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四)车辆提前淘汰年份计算方式: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年限;无强制淘汰年限的车辆如申请报废淘汰的都属于提前淘汰。
  (五)省及市、县际营运客车、集装箱运输车属性确认方式:持有本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有效营运证的上述类型车辆。
  四、具体措施
  (一)以现有机制和资金渠道,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淘汰更新
  1.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更新所需经费,按现有财政预算管理的渠道和经费管理体制由财政统筹安排,不再享受黄标车淘汰政府奖励政策,所需资金按现有老旧汽车更新机制统筹安排,分年度纳入部门预算。
  2.其他事业单位淘汰黄标车所需经费,按现有财政预算管理渠道和经费管理体制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安排,不再享受黄标车淘汰政府奖励政策;财政主管部门按原有经费管理体制不予安排经费的,经财政主管部门证明,可按本规定享受黄标车淘汰财政奖励政策。
  (二)通过实施黄标车限行等措施,加快黄标车淘汰
  在2013年底全市主城区划定限行区域基础上,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范围。同时采取加大道路执法、提高营运和道路通行证等发放门槛、禁止黄标车市内过户等措施,加快黄标车淘汰。
  1.市中心城区从2013年12月开始实施黄标车限行政策,并逐步扩大限行范围。
  2.加强路面监控设施能力建设,强化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执法力度。定期公布违章查处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3.从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补贴政策实施之日起,禁止黄标车市内过户。
  4.提高营运车辆发证门槛,自2014年2月1日起,严格控制黄标车的营运证发放,优先核发绿标车的营运证。
  5.加强临时通行证的把关管理工作,自2014年2月1日起,严格控制黄标车临时通行证的发放,优先核发绿标车的临时通行证。
  6.加快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黄标车和超标车的路检和遥检执法。
  (三)以财政奖励补贴方式,鼓励私人和企业黄标车提前淘汰
  1.补贴范围和条件。
  在2013年11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淘汰的黄标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1)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2) 申请淘汰报废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无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均视为提前淘汰),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3) 其车辆性质为环保部门核准的黄标车。
  下列黄标车淘汰,不适用本办法
  (1)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根据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被公安部门强制报废注销的机动车;
  (2) 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由财政安排车辆淘汰更新经费单位的黄标车。
  2.申请期限和补贴标准。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自2014年2月1日起开始受理,至2016年12月31日截止。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淘汰的符合补贴条件的车辆(已享受政府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车辆除外),可申请补办手续申领补贴。
  补贴参照《宁波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实施办法》执行。同一车辆,在2014年申请淘汰的,享受全额补贴标准,在2015年申请淘汰的,补贴标准约为全额的75%,在2016年申请淘汰的,补贴标准约为全额的50%。(不同年度核定后的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对省市际固定班线长途营运客车、县际固定班线大型营运客车、县际固定班线中型营运客车和集装箱运输车辆,考虑到其更新成本较高,在统一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辆分别追加5万元、2万元、1万元和3000元的额外补贴。
  3.申请及办理程序。
  为方便车主,在本市机动车回收公司(低塘街道西郑工业小区28号)设立受理点,委托回收公司按下列程序便民办理。(具体流程见附件2)
  (1)车主携带相关材料将车辆交至本市机动车回收服务公司办理报废手续,受理点对报废车辆进行属性和完整性判定,不属于补贴范围的按原有报废程序回收或退回,属于补贴范围的按淘汰补贴程序回收。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2)受理点根据车主提交的有关材料,完成车辆信息的审核。对符合淘汰补贴条件的出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并向车主公示审核结果,车主认定后提出淘汰补贴申请的,由车主签名确认。
  (3)受理点在《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加盖各部门联合审核章,将其中一联给车主以作凭证,车主返回等待资金拨付入账。
  4.申请所需材料。
  (1)车主身份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应的相关证明),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5)营运客车、集装箱车需提供营运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材料的原件主要用于核对,核对无误的,全部复印件和全权委托书原件留下存档,其他退还。
  5.受理职责。
  (1)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属性的认定;
  (2)市商务局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回收工作的落实,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市公安局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和车辆注销,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营运客车和集装箱车辆属性的认定;
  (5)市财政局按现有财政预算管理渠道和经费管理体制,负责对安排车辆淘汰更新经费单位车辆的认定;
  上述部门职责范围内日常工作原则上可由回收公司“一站式”代办,各部门与代办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责任义务。
  6.补贴审核拨付。
  车主申请材料先由受理点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以10个工作日为批次,由受理点汇总后报市商务局进行初审,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后将材料交市环保局进行复审,市环保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资料交由市财政局终审,符合要求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向回收公司下达付款通知,回收公司接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车主开设的银行账户。自车主申请受理至补贴资金入户的所有行政手续总办理时间严格控制在45个工作日内,需到宁波注销的黄牌车,可延长5个工作日。
  7.政府资金渠道。
  市财政局设立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专项资金,并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额度,由市财政局实施监督。
  8.监督管理。
  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受理点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补贴的,分别由代理公司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党纪、政纪作出处理;触犯刑法的,由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淘汰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办法;会同市商务局落实淘汰车辆收储点及申请受理点、电子信息化受理平台的建设工作;负责淘汰车辆黄标车属性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淘汰工作实施前同步的宣传工作。
  2.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鼓励黄标车淘汰政府奖励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专项资金和各阶段限行执法所需资金,并做好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淘汰更新资金的落实,分年度纳入部门预算。
  3.市商务局:负责落实淘汰车辆收储点及奖励补贴申请受理点、电子信息化受理平台的设置和建设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出具工作;协同市环保局做好淘汰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加强对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管,确保每辆淘汰车辆的拆解落到实处。
  4.市公安局:配合市商务局做好奖励补贴申请受理点电子信息化受理平台建设工作,确保及时提供车辆登记信息; 负责审核车辆提前淘汰的有效性,办理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和《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出具工作;做好禁止黄标车市内过户和临时通行证的把关管理工作;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逐步扩大黄标车限行的相关工作,并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黄标车违反区域限行规定查处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协同做好限行宣传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推进公交车、出租汽车及其它道路客货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负责道路营运证管理和注销登记工作,提前锁定并提供省际、市际、县际固定班线营运客车和集装箱运输车辆信息。
  6.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本级党政机关的公务黄标车数量,推进本级党政机关黄标车淘汰更新工作。
  六、保障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黄标车淘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市环保局要负责做好淘汰工作的牵头组织工作,公安、财政、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黄标车淘汰的信息统计、审核上报和补贴资金的筹集、资金发放等工作,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积极稳妥地完成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
  七、其他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过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黄标车,不再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地方财政补贴;本办法实施期间,同时符合享受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本办法规定地方财政补贴的报废黄标车,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享受汽车报废更新财政补贴,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余姚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各阶段补贴标准
        2.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办理流程图
        3.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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