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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4-0000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4〕101号 生成日期: 2014-10-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14—0021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4〕14号)、《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助企强企稳增促转的若干意见》(余党发〔2014〕39号)精神,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对象
  近三年内年度销售超过5000万元(含投资关联企业)并列入帮扶对象的企业和参与上述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企业。
  二、政策措施
  (一)因债权诉讼而由司法拍卖转让不动产的,其转让环节应缴纳的税收,由转让方缴纳并在拍卖收入中抵缴(本意见实施前已公告拍卖的按现行操作程序执行)。市财政按竞买标的的5%奖励给受让方,单户(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资产重组,对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符合税收政策优惠条件的资产重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企业通过协议形式转让不动产,并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其转让环节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实际纳税一方),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兼并重组的,在享受上述政策基础上,根据重组实际情况,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五)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厂房等不动产转让的,经市地税局核准,按最低区片评估价格计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按政策规定给予优惠。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股权转让、项目整体转让等方式重组的,可参照第(四)条执行。其开发产品应按规定照章纳税。
  二、实施程序
  (一)申报。由相关企业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经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帮扶办。
  (二)审核。市帮扶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列入奖励对象。
  (三)审查兑现。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奖励额度,报市帮扶办审批后实施兑现。
  三、相关说明
  (一)企业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资产重组项目奖励申请表(另行印发);
  2.资产重组相关情况说明;
  3.资产重组相关证明文件(文书);
  4.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税单、发票复印件)。
  (二)企业资产重组具体时间以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权证转移时间为准。
  (三)经审核确认可享受税费奖励的企业,相应税费奖励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并于纳税后3个月内兑现到位。
  (四)严禁企业通过变相过户(转让、拍卖)、逃废债等方式申报税费奖励,一经查实,相关奖励即刻收回,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市、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两级应共同出资负担困难企业的帮扶,此意见所涉及的相关税费,不列入市与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体制结算,单列用于政策兑现。
  (六)本意见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6月30日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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