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参合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甬人社发〔2014〕2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筹资标准 筹资标准从650元提高到865元,其中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250元(四明山、大岚、鹿亭、梁弄和梨洲街道的茭湖片等山区农民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180元,差额部分由宁波财政补助欠发达地区的160元中冲抵),各级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615元(市财政补助495元,乡镇财政补助50元,宁波财政补助70元)。 对农村五保、低保、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持证残疾人、“三老”人员、低保边缘户、散居孤儿等困难群众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按50%给予全额补助。 泗门镇参合人员的市、镇两级配套补助资金等由泗门镇财政承担。 二、调整补偿标准 提高小病受惠(普通门诊)补偿比例:由40%提高到45%,其中中医药项目补偿上浮20%,即54%;限额不变,仍为1000元/年/人。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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