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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4-0002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医保类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4〕100号 生成日期: 2014-10-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14—0020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参合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甬人社发〔2014〕2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筹资标准
  筹资标准从650元提高到865元,其中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250元(四明山、大岚、鹿亭、梁弄和梨洲街道的茭湖片等山区农民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180元,差额部分由宁波财政补助欠发达地区的160元中冲抵),各级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615元(市财政补助495元,乡镇财政补助50元,宁波财政补助70元)。
  对农村五保、低保、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持证残疾人、“三老”人员、低保边缘户、散居孤儿等困难群众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按50%给予全额补助。
  泗门镇参合人员的市、镇两级配套补助资金等由泗门镇财政承担。
  二、调整补偿标准
  提高小病受惠(普通门诊)补偿比例:由40%提高到45%,其中中医药项目补偿上浮20%,即54%;限额不变,仍为1000元/年/人。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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