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 为规范全市“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建筑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范围 本意见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以下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 (一)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 (三)违反公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 (四)违反森林、占用林地(重点采矿后余留林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 (五)违反河道、水库、海塘、滩涂围垦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 (六)违反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违法建筑的。 二、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方式 认定的违法建筑采取以下方式分类处置: (一)限期必须拆除。 (二)可以暂缓拆除。 (三)补办、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依法没收。 三、分类处置的具体情形 (一)限期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 1.在建、新建违法建筑。 2.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违法建筑。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建设的违法建筑,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建设的违法建筑。 4.压占、侵占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他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城镇燃气管道、供电供水通信线路或其他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5.公路、铁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 6.侵占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市政管网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违法建筑。 7.河道、水库、海塘、滩涂围垦管理范围内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8.侵占城市住宅小区内公共场地(绿地)、公共通道、公共平台的违法建筑。 9.影响市重点工程、民生工程推进的违法建筑。 10.农村村民已经审批建造了新房,依法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 11.五水共治专项整治中认定的违法建筑。 12.其他依法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 (二)可以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 除限期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外,具有下列情形的,按规定审批后,可以暂缓拆除。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宅,但当事人符合个人建房条件、未批准建造的住宅符合相关标准的。 2.超过批准用地标准、建筑面积以及不符合个人建房标准条件擅自在原房屋基础上加层或拼建的部分住宅,因房屋结构等原因实施拆除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3.农村村民合法住宅周边的附属用房,符合村规民约确定的使用规定,未占用公共空间、不影响公共安全且对周边无相邻影响的违法建筑。 4.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依法取得的合法用地范围内未经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虽无法补办相关手续,但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消防、房屋安全和市容环境,且对周边无相邻影响的存量违法建筑。 5.工业园区或工业仓储用地范围内的逾期临时建筑,确因生产需要,且符合消防、房屋安全的。 6.已经列入近期的整体改造计划,且不严重影响规划的专业市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符合消防、房屋安全的。 7.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实施的“退二进三”项目涉及的违法建筑,不严重影响规划且符合消防、房屋安全的。 8.在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和镇、村公益事业、民生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对周边无相邻影响的违法建筑。 9.“农家乐”等农业休闲项目的违法建筑,未占用耕地或占用耕地但未破坏土壤耕作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且未列入近期土地整改范围的。 10.其他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拆除的情形。 (三)补办、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合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可以依法予以补办、变更规划行政许可证。 (四)依法没收违法建筑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作出没收决定的,待没收的违法建筑执行到位后,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置: 1.对符合挂牌出让和公开拍卖转让条件的,市财政(国资)部门可按规定进行出让、拍卖转让。 2.对不符合挂牌出让和公开拍卖转让条件的,市财政(国资)部门将没收的建筑物可以委托给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管理和处置。 四、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流程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示。 五、暂缓拆除的相关规定 (一)暂缓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时就暂缓拆除的期限予以明确。 (二)暂缓拆除期限届满,暂缓拆除的情形已消除的(已合法化的除外),应限期必须拆除;暂缓拆除的情形仍未消除的,应当再次审核确认。 (三)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当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时,不予以补偿。 六、附则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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