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努力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浙江省、宁波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合理布局日间托老照料中心,切实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步伐,到2016年底,基本建立起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规范、服务优良、监管到位,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具体内容: (一)形成市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三级管理服务网络。 (二)到2016年城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站全覆盖,农村基本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全覆盖。 (三)全面确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4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总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 (四)全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机构建设扶助、运营补贴、护理人员特种岗位津贴、养老机构政策性保险等财政投入、政策激励、制度监管机制。 (五)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育、引进、管理机制。市级职业技术学校根据养老事业发展需要应设立老年护理、康复专业,逐步扩大招生比例;加强学校、医院与养老机构协作,建立委培招生、职岗集训、基地实习、挂职交流等协作机制。全市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建立并落实养老护理员特种岗位津贴,健全养老服务人员职岗工薪制度。 (六)深化完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促进服务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96345”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求助服务网络,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开展为居家老年人上门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努力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城乡全覆盖;充分利用“96345”市民服务平台,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更好地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快日间托老照料服务中心建设。在“十二五”期间各乡镇、街道建立1—2个日间托老照料服务示范基地。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集中就餐、托养、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日间托老照料服务中心应当办理法人登记和社区服务组织备案方式进行登记管理。 (三)拓宽资金渠道,加大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政策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市和乡镇、街道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 (四)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型升级。做好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改制工作。加强乡镇、街道老年人服务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机构设施建设,扩大服务功能、积极承担本区域社会养老、日间托老及村(社区)居家养老工作指导、服务、协调功能;要鼓励乡镇、街道老年人服务中心(敬老院)挖掘现有床位潜力,为有养老需求的社会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妥善解决乡镇、街道老年人服务中心(敬老院)在扩大社会养老服务中出现的人员、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允许在开展社会养老人员服务收费中,按不高于30%的比例提取人员及工作经费。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老年人服务中心(敬老院)可探索管理服务外包方式运营。 (五)切实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步伐。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突出护理型,兼顾助养型、居养型”的原则,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内设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老龄型医疗机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 加快新建、扩建、改造养老机构的进程。“十二五”期间,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老年人口状况、服务需求和现有床位数,制订建设计划,确保2016年底机构养老床位达到老年人口数4%以上的目标。 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逐年提高养老福利事业财政投入比例。 (六)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的,经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计符合规定,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后运营满5年的,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经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七)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具有医护功能,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老年护理机构。着力推进老年服务机构的医养结合,提高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卫生部门要依据医疗机构准入的规定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其医疗卫生设施配置要求可适当低于现行《余姚市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中的有关要求。规模较大的(200张床位以上)的老年护理机构可设置医疗康复或医疗服务机构,规模中等的(100张至199张)的可设置医疗机构,规模较小的(100张以下)可与周边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到养老服务机构设置门诊部等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日间托老照料中心应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切实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市将每年确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并列入乡镇、街道、市级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乡镇、街道要按照“有一支工作队伍、一处办公场所、一套工作机制、一项考核制度、一笔专项经费”的要求,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市民政、老龄等部门要根据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科学编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局规划;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 认真做好社会养老工作的宣传和表彰,对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养老机构和相关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健全养老公共福利服务投入机制。市、乡镇(街道)两级按经常性预算支出项目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财政预算制度,逐年加大养老服务公共财政投入,加强城乡老年文化娱乐等公共活动场所建设。 建立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参照当年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由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补助不重复享受。对其他高龄空巢、生活难以自理又缺乏家庭有效照料的经济困难老人,继续按政府购买服务办法落实相应帮扶服务。 鼓励村、社区、社会力量创办日间托老照料中心,继续扶持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对新建居家养老服务站进行一次性建站补助,社区每家一次性补助10万元,行政村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优化居家养老服务站等级管理,实行A级考核(分为A级、AA级、AAA级三个等次),对符合相关标准并经过等级评定,获得A级的每年补助3万元;获得AA级的每年补助4万元;获得AAA级的每年补助5万元。 继续做好对经济薄弱、交通不便、空巢老人相对较多的山区村级老年互助组织的扶持。补助标准为:互助会老人人数在200人以下的,按每人每年100元予以补助;互助会老人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按每人每年80元予以补助。 (三)鼓励发展各类养老服务产业,实行民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营运补助政策。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联营等形式,新建、扩建或改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日托照料、上门服务、护理康复、生活照料的养老服务机构。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相关登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申请审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建设补助。 实施民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对当年新增床位20张以上、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投入使用后一年内老年人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0000元补助,分四年按比例补助到位;用房改建或租用且租期五年(含五年)以上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分五年按比例补助到位。对新增床位50张以上、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经工商登记并投入使用后一年内老年人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 建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政府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并投用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重度失能、半失能老人,按实际收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日常运营补助。 (四)落实城镇新建住宅养老用房的配套规划建设。城镇新建住宅项目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以小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基础建立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土地权限,可参照社区用房管理形式管理;抓好村级养老服务用房建设。新建农村集中居住小区,原则上按每百户40-120平方米配建,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五)优先安排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十二五”建设规划,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新增建设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可以在规范用途的前提下,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转变土地用途。对擅自改变养老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非营利性和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政府划拨方式供地。经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同意,并征询环保、住建、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符合条件的原工业厂房和仓储用房、学校、医院、农村集体房屋、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进行整合改造后可用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机构。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并用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六)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税费优惠政策。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 民办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事业性收费。对民办养老机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民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安装、接入等费用依有关规定按实收取;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资助养老服务机构。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等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支持医养结合,不断改善养老机构和医护条件。鼓励和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老年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功能的卫生所(医务室);支持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展老年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养老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中具备相应医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允许对外服务。市人力社保、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 (八)加强服务市场培育。着力培育现代老年服务产业,发展老年食品、旅游、服饰、教育和文化市场;引导企业开发老年保健康复、老年照护、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年社区特别是养老医疗护理商业保险等服务产品;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养老市场中介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信息。 (九)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入职奖补制度。从2013年起,就业本市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和管理等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并持有人力资源部门颁发《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与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同一养老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的,给予就业奖补,奖补标准及办法另行制定。实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养老机构负责人资质培训和教育管理,逐步推行负责人资格上岗制度,落实职业培训补助政策,确保养老护理员岗位培训率达到90%以上。 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保障机制,保障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录用的养老护理、管理专业人员,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各类社会保险的,由各级财政或失业保险基金提供为期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中持有初、中、高级、技师(即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二级)职称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50元、200元、250元的养老护理员特种岗位津贴。补贴标准逐年调整。 (十)积极发展公益助老组织。通过发展志愿助老团队、建立慈善助老项目、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和帮助。积极探索公益服务项目招标、申领、评估和表彰激励机制,研究民间助老公益组织扶持措施和管理办法。 (十一)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实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政府定价,按照“公益性、福利性、普惠性”原则明确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机构等级、服务质量等收费指导价为基准,以成本补偿和促进发展为原则适当调整;民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确定,实行明码标价、市场调节,并报民政、物价部门备案。 落实非营利性机构盈利用于“补充投入设施建设和提升服务”的政策,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提取合理回报。在核算机构运行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经营结余中不高于30%且不超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始投入的5%提取收益,但应承担亏损的相应责任。加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管和调控,确保非营利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行政划拨供地、经营10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如发生主办人变更,在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的情况下,经批准同意后,允许按行政划拨办理过户手续。 (十二)健全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筹办报批、开业许可、登记注册等审批制度。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健全养老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养老机构等级划分采用星级制,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划分采用A级制,共分为A级、AA级、AAA级管理。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请等级评定。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等级标准、服务规范标准和评定标准,组织第三方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养老服务机构颁发证书和标志。 完善服务监管机制。实施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建立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象的资格评审、服务项目承接机构的资质评估机制,不断完善服务流程各环节监管体系,提升服务效能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市民政、卫生、公安消防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业主管和行政监管职责,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问题,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并列入机构强制保险范畴。五保集中供养指定机构相应投保费用实行政府全额补助;公办养老机构及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托养老人安全责任保险费给予财政补助50%;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托养老人安全责任保险费给予财政补助30%。 (十四)建设养老网络平台,促进数字化养老、智能化服务、信息化管理。采取“96345”市民生活服务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安全援助、日常呼叫等高效便捷性服务;建设老年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社区困难失能、高龄空巢、特殊病种患病老年人以及养老机构院民等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进一步建立具有养老供求动态信息发布、服务咨询、服务需求衔接、服务情况监测反馈统计等功能的市养老服务指导门户网站,为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提供实时衔接和软件支持,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办发〔2008〕172号)自行废止。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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