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防范政府采购活动供货环节中以次充好、降低标准,侵害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另立协议、不严格按合同执行的不良现象,着力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成效,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政府采购货物履约开展检测验收,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组织形式 对全市规定额度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采用由监管部门——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市财政局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市质检所”)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并客观、公正地作出符合采购合同或不符合采购合同的验收结论。 二、验收范围 (一)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由市招管办委托市质检所验收。 (二)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但品种、技术较为复杂的,采购人也可以提出并报市招管办审核后由市质检所验收。 (三)国家规定由专业机构强制检测的采购项目、或已聘请专业监理公司监理的采购项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强制检测或专业监理的基础上由市质检所查验核实。同时,国家规定应强制检测的货物如电梯、锅炉等,在制作采购文件时应先报一份由市质检所审核相关需求。 (四)其他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三、验收程序 (一)委托质检所验收 1.采购单位在完成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将采购文件、中标(成交)方的采购相应文件和合同等资料以电邮方式递交一份给市质检所;市质检所确认收妥后,收集相关资料,做好该采购项目的相应验收方案并报市招管办。 2.采购项目供货完成后(含分批到货且具备单独验收条件的)2个工作日之内,采购人应填妥《余姚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验收表》(详见附件1)加盖电子公章后通过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招管办;市招管办接到《余姚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验收表》后,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通知市质检所验收,市质检所根据验收方案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验收结论(详见附件2)。需要实物测试的,与市招管办协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 3.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由包括市质检所人员(或聘请的专家)在内的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验收工作实施前,采购单位首先要指定参与验收的配合人员,负责配合整个验收过程的组织实施工作。采购单位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经办人不得作为配合验收的配合人员。对项目进行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不能被聘参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1.属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在采购项目完成一个月内必须完成验收工作。 2.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单位首先要指定验收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经办人不得作为验收的主要负责人。采购单位无该项目专业人员的可聘请有关专家共同验收。对项目进行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不能被聘参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3.验收人员根据采购文件、采购相应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 对检测验收中发现中标供应商不按采购文件承诺要求供货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合同义务;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罚结果上网进行公示。对验收人员徇私舞弊和违纪违法将严格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各采购单位应加强自行组织验收工作,市招管办、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将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验收经费 委托市质检所验收的,经费由市财政统一纳入对质检所的年度预算。非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人委托质检所验收的,需收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采购人自行负担。 五、本意见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余姚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验收表 2.余姚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印发 下载相关附件:114.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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