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浙江“千人计划”余姚产业园工业类社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千人计划”余姚产业园工业类社会投资 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创业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3〕19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余政发〔2013〕80号)精神,结合浙江“千人计划”余姚产业园工业类社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浙江“千人计划”余姚产业园工业功能区的工业类社会投资项目。 二、审批流程优化方式 (一)取消审批事项和环节 1.取消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初步设计审查、审批。 2.取消市规划局的规划设计方案会审。 3.取消市国土资源局的压覆矿审批和地质灾害评估及批复。 4.取消市水利局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 5.取消市政法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取消市住建局的工程合同备案。 7.取消市经信局的变压器安装用电审查。 (二)调整审批环节事项 1.原采用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内资项目,均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2.以浙江“千人计划”余姚产业园工业功能区为单位,明确整体功能定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规划,对落户项目实行目录准入制,事先统一办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护方案、安全预评价和文物保护等手续,通过相关部门评审后,简化单个项目的环评前置审批手续,不再安排单个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安全预评价和文物保护等前置审批。同时,统筹整个功能区的绿化率和容积率,在总体协调平衡的前提下,经各部门联审,可对单个项目的绿化率和容积率进行调整。 3.同步办理规费收缴、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建设质量监督登记等手续。 (三)取消中介前置事项 1.取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编制。 2.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除外)。 三、简易审批流程 按照并联审批流程,工业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分为项目备案、设计审查、施工许可三个阶段,审批时间为14个工作日,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阶段:项目备案阶段(审批时间:1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项目备案。 审批部门: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土地招投标前,由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招商局组织预审,预审通过后,项目主体单位通过招投标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主体单位将项目备案申请材料报余姚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二阶段:设计审查阶段(审批时间:9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规划设计方案确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具。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项目主体单位完成项目备案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由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正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项目主体单位应做好环评报告编制,报余姚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按照环评等级要求公示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审批。期间,项目主体单位还应及时完成规划方案设计并报余姚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确认。项目主体单位根据确认的规划设计方案着手进行施工图设计。 项目主体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将有关资料一同报市行政审批中心专门窗口和余姚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由规划、气象和图审机构开展联合审图。联合图审后,市气象局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审核及施工监督检测手续办理,市规划局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间:4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白蚁预防费、新型墙改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收缴,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建设质量监督登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审批部门:市住建局、市公安消防大队。 项目主体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市住建局按规定收取白蚁预防费、新型墙改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和建设质量监督登记 , 完成项目人员信息登记 , 并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主体单位在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做好规划建设方案公告。项目主体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或者到消防窗口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印发 下载相关附件:136.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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