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 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成果,推进全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立足源头、标本兼治、依法严管、联防联治、规范行为、追究责任”的总体要求,完善政府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市货运车辆超限越载治理工作,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设施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货运车辆管理。严把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年检等各道关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 (二)加强货运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厂矿企业、建筑工地和物流站点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管理责任,采取派驻、巡查等各种措施加大日常监管,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三)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充实加强工程运输车辆长效管理执法队伍,并把该队伍的执法范围扩大到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切实建立起路面治超联合执法队伍,形成路面联合治超执法机制。同时,要切实加大治超投入,完善经费保障,在适当位置设置治超站点或治超场地。 (四)建立治超监控网络。充分利用安装在路面和山塘等场所的各类监控设施,对重要路段、重要时段和重点场所进行实时视频监控,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和威慑力,并逐步把超限超载车辆和工程运输车辆违法行为列入非现场违法处理程序。 (五)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治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系统和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信息反馈制度,并实现数据库的联网。交通路政、运政和公安交警等执法单位各自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形成案件移送机制。 (六)突出治理查处重点。路面执法要重点查处车货总重超过55吨和超限100%以上的货运车辆,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农村公路要采取限宽限高等保护措施。 三、责任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市工程运输车辆长效管理工作,集中组织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要在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全面梳理和排查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及其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要继续把好外籍工程运输车辆准入关,加强外籍工程运输车辆的驻点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工程运输车辆,以及存在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的车辆,依法予以严格查处;来姚外籍工程运输车辆必须凭市内工程装载业务合同或驻点地址办理驻点登记手续。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投入力度,强化货运源头派驻、巡查等措施,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按照交通运输部、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规划,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特大桥梁规范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点),依托检测站(点)加强流动巡查,增加上路频次,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加强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查处工作。保障治超经费的投入,提升治超执法装备。对经过称重检测确认的非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依法卸载,依法处罚;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滞留、不卸载和不罚款,但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3.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运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4.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督促其凭合法通行手续运输。 5.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6.加强对公路桥梁和隧道的管理,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定期组织桥梁、隧道技术检测,严格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病害桥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载、限高、限宽标志。 7.农村公路(县、乡、村道)可由管理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按国家标准设置明显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 (二)公安部门职责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认定超载行为,未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载。 2.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经信和质监部门。 3.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运输车辆通行管理措施的通知》(浙公办〔2011〕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组织开展工程运输车辆道路安全整治工作,在查处工程车违法过程中要将超载装载源头审核把关不严的单位及其多次违法超载运输单位抄告安监、交通运输部门,将工程车非法改装企业抄告工商部门。结合货车大排查数据,建立本市所有工程车(包括本地车及外地车驻姚的)人、车关联档案管理系统,对查处的超限超载及工程车其他违法的信息全部录入系统实现共享,对查处中属过境的车辆单独增档列入“黑名单”。督促每辆工程运输车辆在车尾、两侧及驾驶室顶上喷涂放大号码。根据违法查处情况,核发市区通行证,对已发放通行证而未按要求装载及违法通行的回收通行证。 4.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各超限运输检测站(点)设立公安执勤室。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和“车托”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纠集人员、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执法人员放行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必要时由巡特警维持现场执法秩序。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组织公安交警、巡特警及公路沿线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开展、参与、配合联合治超行动,确保有足够力量对暴力抗拒执法的驾驶员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驾驶员的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三)城管部门职责 1.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运用科技手段加大对货运车辆装载的源头管理,会同公路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公路上车辆超限超载和超过限定标准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2.配合住建部门加强对房屋建筑垃圾尤其是房屋建筑渣土的源头管理,严格按照《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由渣土管理部门将相关渣土管理的信息抄送公路管理部门,并加强与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信息共享。 (四)安监部门职责 加强对生产企业、矿山等单位车辆装载的源头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利用山塘、采石场的出入口安装的监控设施,对山塘、采石场进出车辆进行监控,禁止超限超载工程运输车辆出场,限制夜间运输装载时间。将超限超载源头落实情况列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考评管理办法,落实对违规装载的山塘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通报、第三次提请公安部门对其停批炸药、雷管的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以上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限载基地,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五)国土部门职责 要求山塘、采石场业主出具承诺书,承诺三次违规超限超载后,自觉接受暂扣采矿许可证的处罚措施。严格开展矿山企业诚信规范考核。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非法开采整治工作,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宣传部门职责 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入报道重大违法超限超载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工商部门职责 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予以查处。 (八)质监部门职责 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九)经信部门职责 加强对列入国家车辆公告的本市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规车辆产品。配合工商等部门对公告车辆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杜绝套牌车辆出厂。对本市未达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虚假标定技术数据的产品,报请国家车辆主管部门取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对已售出的产品,督促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回收处理。 (十)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对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报关等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十一)法制部门职责 指导相关超限超载长效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的工作职责。 (十二)纠风部门职责 加强对有关部门在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不履行治超责任或者违规开展置产的有关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三)住建部门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督施工企业把建筑垃圾处置发包给取得城管部门许可的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并配合城管部门落实终点支付建筑渣土处置费用制度。要将签订工程运输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书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运输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书,否则不予办理。要将责任书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开工条件现场踏勘内容之一,加强建筑工地日常巡查管理,要求所有出入装运建筑垃圾等工程运输车辆严格落实装载规范。并要把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要求与装载规范,纳入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列为工程建设项目和施工监理的内容之一。 (十四)货运经营单位职责 货运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货物,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对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车辆装载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和档案,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禁止超载车辆和车货总重55吨以上车辆出港、出站、出厂上路行驶。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公安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市纠风办、市发展改革局、工商余姚分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把治超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与其他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治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五、责任落实与追究 市政府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对落实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不力的部门,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按规定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对于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要一查到底,倒查至厂矿企业、货运站场等货运源头、车辆源头和监管源头,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三)对因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造成桥梁垮塌或重大人员伤亡等事故的,除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行政执法管理人员和协管人员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通风报信、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或被群众举报存在违纪违规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责任,其中在编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聘用人员一律辞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日印发 下载相关附件:95.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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